食品安全,古代就很注重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熱點。重視食品安全並不是現代人的專利。我國曆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出現在周代。唐宋時期的法律都規定,對於有毒有害食品的銷售者,應給予嚴懲。

古代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在今天看來,依然有借鑑意義,古代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都施以“重典”,對摻假等食品質量問題的監管也毫不含糊。

食品安全,古代就很注重

孔子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系統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他在《論語·鄉黨》中談到了“十三不食”原則,“糧食陳舊和變味了,魚和肉腐爛了,都不能吃。食物的顏色變了,不能吃。氣味變了,不能吃。烹調不當,不能吃。不新鮮的東西,不能吃。肉切得不方正,不能吃。佐料放得不適當,不能吃。席上的肉雖多,但吃的量不要超過米麵的量。酒沒有限制,但不能喝醉。市場上買來的肉乾,不吃。每餐必須有姜,但不要多吃。”

民諺雲“民以食為天”。在中國古代,人們很早就認識到了食物的重要性。

春秋時期,受限於交通不便以及食品保鮮儲存技術不發達,大多數蔬菜、水果、生鮮受到地域限制,流通不廣泛,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案列比較少。但由於食品安全關係國計民生,統治者高度重視並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周代,食品交易以直接採摘、捕撈為主的初級農產品交易為主,對農產品的關注主要在於產品的成熟度。成熟度不夠的瓜果蔬菜食用後可能引起食物中毒,所以禁止在市場上販賣。《禮記》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這大概是我國曆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市場管理的記錄:“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意思是:五穀果實沒有成熟的,不準在市場流通。另外,為了杜絕商販們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食品安全,古代就很注重


漢唐時期,商品經濟高度發展,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交易品種空前豐富。為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國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漢朝是對有毒食品處理方式規定最為明確的朝代。漢朝《二年律令》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熟)燔其餘。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贓),與盜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的,應儘快將變質的食品焚燬,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而在唐朝,相關的法律則最為嚴格。《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從《唐律疏議》的規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卻不馬上焚燒銷燬的,構成刑事犯罪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時,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燬所剩變質食品,以去後患,否則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燬,致人中毒,須視情節及後果加以科罰。

具體來說,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饋送或出售,導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處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了未被焚燬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過失殺人論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錢來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如果將有毒的食品拿給尊長卑幼食用,欲加殺害他們的,刑罰將更重,對饋食尊長者依謀殺尊長罪,饋食卑幼者依故殺卑幼科。《唐律疏議》雲:“其有害心,故與尊長食,欲令死者,亦準謀殺條論;施於卑賤致死,依故殺法。”

漢朝的《二年律令》中“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贓),與盜同法”的規定,似乎更加註重對犯罪者以追求價值為出發點的經濟動機的追究,而《唐律疏議》更加強調追究犯罪者行為對生命的傷害。

食品安全,古代就很注重

到了宋代,經濟空前繁榮,飲食業空前發展,商販們經營點心、乾果、下酒菜等品種十分豐富,利潤空間也大,漸漸有人開始弄虛作假,坑害顧客,他們慣用的手法是“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等。為了加強監管,宋代政府讓商人們組成“行會”,按照行業類別登記在冊。商品的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會長作為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

最後清朝,食品安全監管迎來了中國歷史上最發達和科學的時期,現在的很多食品安全措施都是沿用清朝的做法。清代茶葉市場繁榮,也是造假售假最集中的領域,政府制定了相應的措施。核發牌照,謹防假冒。政府為茶葉商人頒發“經營執照”和“註冊商標”,並授予出口經營權。政府任命專門的官員進行茶葉質量抽查,連茶葉的包裝與牌號不符都要受到處罰。

食品安全,古代就很注重

自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開始,中國茶葉外貿出口大幅增加,清政府加大對茶葉質量的監管力度。如果外商前來購買茶葉,政府要抽查產品,主要採取滾水泡茶和化學試驗兩種方法進行檢驗。一旦發現產品有問題,則將該批次茶葉全部充公。清後期,主管部門還制訂了茶葉質量標準。有實物標準樣品作為對照,讓生產廠家加工有依據;對於銷售茶葉的商家,對著樣品審評檢驗,符合標準的放行,否則一律扣留、充公或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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