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法》: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的內容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監外執行最新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2018《刑法》: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的內容

一、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的內容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和條件

1、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2、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上述第(2)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3、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4、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1、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

2、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1、事前監督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2、事後監督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四)及時收監執行

1、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2、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五)刑期計算

1、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2、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3、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2018《刑法》: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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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外執行的程序

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監外執行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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