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中止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罰?共犯中止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那麼,犯罪中止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罰?共犯中止如何認定?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徵

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刑法》犯罪中止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罰?共犯中止如何認定?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實施或者繼續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徵:

1、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認為,犯罪既遂以後自動返還原物或者自動賠償損失的行為,如盜竊犯在盜竊他人財物後又將竊取的財物歸還原主,或者貪汙犯貪汙公款後又秘密退還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論處。其自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2、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性條件,首先,必須要求行為人自認為能夠繼續實施。其次,認定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還必須要求確實是出於行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放棄犯罪,而不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觀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了繼續並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實施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並完成的犯罪行為。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以後,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採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

《刑法》犯罪中止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罰?共犯中止如何認定?

 二、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的定性

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導致法定犯罪結果出現的第一次侵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在能夠重複實施同一性質的侵害行為並造成預期的犯罪結果的情況下,出於自己的意志自動放棄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對於這種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應當如體定性,有的主張按犯罪未遂論處,有的主張按犯罪中止論處,有的主張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我們認為,在討論如何對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定性時,應當把犯罪行為理解為一個行為整體,一個由多個具體動作或者數個單獨行為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繫的發展過程。按照這樣的觀點理解犯罪行為,就應當認為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徵,應當按照犯罪中止論處。

三、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

關於犯罪中止的處罰原則,各國有無罪說、不罰說和折中說之分,目前各國立法例多采取對中止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做法。

我國刑法對中止犯採取必減免主義。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損害結果,則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為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的,則應當減輕處罰。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犯罪中止行為的肯定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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