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幫忙扔衣下樓卻意外砸傷路人,法院怎麼判?

龔某:我衣服忘帶了,你幫我從樓上丟下來吧。

蘇某:好!

「以案释法」帮忙扔衣下楼却意外砸伤路人,法院怎么判?

結果……

噗通,一個路人經過

衣物把人砸傷了

這個鍋,算誰的?

基本

案情

2017年5月19日,龔某受蘇某僱傭為其打掃址在安溪縣某小區18層的住宅。在打掃完畢後,龔某因將衣物落在蘇某家中,便請求蘇某將其衣物自蘇某家陽臺丟下,卻意外砸到正在打掃小區衛生的葉某,致其頭部、腰部等處受傷。出院後,葉某多次與蘇某、龔某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二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44386.54元。

審判

結果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基於葉某的訴請以及法律的規定,本案的賠償數額確定為1589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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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高空拋擲物品的嚴重性和危險性,在龔某要求其拋擲衣物時,不僅未嚴詞拒絕,反而按照龔某的要求將衣物從18層的陽臺中拋下,其疏忽大意的拋擲行為是造成葉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承擔賠償總額的80%

龔某遺落衣物,不積極上樓自取,而要求蘇某直接拋擲,是導致葉某受傷的誘因,應承擔次要責任,承擔賠償總額的20%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好心幫忙,為何還要承擔主要責任?

來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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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評析

本案系高空拋擲物品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引發的健康權糾紛,蘇某拋擲衣物直接導致葉某受傷,但蘇某是為了幫助龔某,這屬於情誼行為,涉及對施惠人和受惠人的責任劃分。

情誼行為指的是:當事人為增進私人友誼或基於良善風俗而實施的欠缺法律效果意思的行為。

因情誼行為致第三人損害時,責任如何劃分?

歸責原則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施惠人與受惠人分別承擔責任

施惠人:過錯責任原則

施惠人作為情誼行為的行為人,主導著整個行為的實行,應當負有對他人的注意、謹慎、保護義務。本案中,被告蘇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預見高空拋擲衣物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後果,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作為高空拋擲物品致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明確加害人,被告蘇某應當遵循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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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人:公平責任原則

情誼行為係為了受惠人的利益,若是一味苛責施惠人的責任,明顯不利於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因此,從公平原則角度考慮,若非因施惠人故意而致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受惠人應對第三人的損害承當一定的責任。

如果是因情誼行為致受惠人損害呢?

此時情誼行為轉化為情誼侵權行為,施惠人應當對此承擔責任。出於一般的公平觀念,應當將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歸責標準。同時,為了鼓勵、促進情誼行為這種良善行為的發生,應適當減輕施惠人責任。此外,在施惠人事先聲明、警告、提醒過受惠人情誼行為可能帶來的風險時,若受惠人仍堅持請求施惠人實施情誼行為,應當視為受惠人自願放棄施惠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這種情形下,亦應當減免施惠人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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