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隆鼻導致八級傷殘院方賠

本人即從事個體美容工作的孔芝姝萬萬沒想到,一個看似平常的隆鼻術,竟致她左眼視網膜中央動脈栓塞,導致八級傷殘。孔芝姝就賠償事宜多次與濟南某美容醫院協商未果,只好將這家美容醫院告上了法庭。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日,現年35歲的孔芝姝因鼻樑低到濟南某美容醫院診治,醫院為其實行伊婉(玻尿酸)注射隆鼻術。術後,孔芝姝即出現左眼部脹痛、視物模糊的情況。隨後,孔芝姝到濟南市中心醫院就診,該院門診病歷記載:孔芝姝視力右0.2,左0.01,注射玻尿酸後視物不清;初步診斷:左眼缺血性視神經病變,左視網膜分支動脈阻塞。之後,孔芝姝先後就診於濟南眼科醫院、齊魯醫院、北京同仁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一附屬醫院,均被診斷為視網膜中央動脈阻塞,眼底出血,右眼視力為0.4、左眼視力為0.01等。2015年12月,孔芝姝又到濟南市中心醫院就診,腦核磁共振成像顯示為腦內多發缺血梗塞灶,腦內動脈硬化。在孔芝姝的就醫過程中,濟南某美容醫院多次陪同,並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孔芝姝就在濟南某美容醫院病歷中本人的簽名提出筆跡鑑定的申請,法院委託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鑑定所進行了鑑定,該所鑑定意見為:“檢材字跡與現有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經孔芝姝申請,法院委託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對濟南某美容醫院的診療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孔芝姝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若有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以及孔芝姝目前的傷殘等級進行了司法鑑定。該中心鑑定意見為:濟南某美容醫院在對孔芝姝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該醫療過錯與被鑑定人損害結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從法醫學技術評定立場分析,該因果關係程度評定為主要因果關係程度範圍。孔芝姝因注射伊婉(玻尿酸)後出現左眼視網膜中央動脈栓塞,遺有左眼視力障礙,評定為VIII級(八級)傷殘,出現腔隙性腦梗塞,尚未達到傷殘等級評定要求。

歷下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決濟南某美容醫院賠償原告孔芝姝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1萬餘元。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診療行為有過錯醫療機構應擔責

■以案釋法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應當得到保護。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患者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法院根據原、被告雙方的選擇並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意見,對天津市天鼎物證司法鑑定所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孔芝姝與濟南某美容醫院均予以認可。對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濟南某美容醫院對鑑定書中過錯責任存有異議,但濟南某美容醫院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故法院認定該鑑定意見書的證明力。綜上,濟南歷下法院對上述兩份鑑定意見書均予以採信。據此,歷下法院酌定濟南某美容醫院承擔80%的過錯責任。

法官庭後表示,愛美之心人皆有之,當下整形美容的現象並不鮮見,但愛美者應當謹慎注意手術風險。愛美人士不要盲目相信美容廣告,應當選擇具有合法整形美容資質的醫療機構,並注意保留好相關消費憑證,便於有理有據地合法維權。在手術前應當多瞭解該美容機構的從業資質和服務口碑,簽訂手術合同時,要作出詳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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