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以案釋法」對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原告不得再次起訴

裁判要旨

不存在補正起訴條件情形,原告對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案情】

2017年1月,原告生態茶園因茶園受到汙染為由向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潮惠高速公司賠償徵地補償範圍外的財物損益,海豐縣人民法院以行政糾紛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同年2月,生態茶園以潮惠高速公司為被告,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裁判】

汕尾中院認為,茶園財產損益的救濟解決途徑已經《行政複議調解書》認定,生態茶園不得另行起訴主張財產損益,故裁定駁回生態茶園的起訴。生態茶園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高院,廣東高院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的起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該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除依法通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外,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重複起訴,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本案在二審審理期間,合議庭產生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可再次起訴,故生態茶園再次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進行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故生態茶園不能再次起訴,而應對前訴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原告可重複起訴僅適用於原告可補正起訴條件情形,《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予受理。立法者認為,《民訴法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不夠周延,《民訴法解釋》在保留該條規定的基礎上,對不屬於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法院受理的情形,予以排除規定,從而使該問題的處理更加周延。由此可見,《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和《民訴法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核心內容是一致的,均針對原告補正起訴條件重新起訴的情形。換言之,原告第一次起訴,因不符合起訴條件,而被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原告補正起訴條件後,可以重新起訴;相反,如果原告不是因為不符合起訴條件(如因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而被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則原告不能選擇重新起訴。

我國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在大陸法系一般稱為訴訟要件,即訴訟成立時必須具備的合法要件,原告的起訴必須符合訴訟要件,才能請求法院對本案作出實體判決,故又稱實體判決要件。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訴訟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根據大陸法系學者的研究,訴訟要件一般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1)有關法院的訴訟要件,即法院有管轄權、受訴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等;(2)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要件,即當事人存在、當事人適格、當事人有訴訟能力或經合法代理等;(3)有關訴訟標的的訴訟要件,即不違背訴訟系屬、不違反一事不再理、不違反法律規定等。對照大陸法系的分類,我國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也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1.有關法院的訴訟要件,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且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存在書面仲裁協議、不屬於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不違反管轄(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至四項)等;2.有關當事人的訴訟要件,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被告明確(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至二項)等;3.有關訴訟標的的訴訟要件,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明確(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不違反一事不再理、未經過禁止起訴期限(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至四項)等。

根據以上分類,可以補正的起訴條件大致包括以下情形:1.關於法院訴訟要件的補正,例如原告重新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2.關於當事人訴訟要件的補正,例如選擇適格被告重新起訴、代理權限有欠缺的補正代理權限等;3.關於訴訟標的要件的補正,例如發生新的事實理由而重新起訴,經過禁止起訴期限等。如果不存在上述補正情形,或者無法進行補正,則原告不能選擇重新起訴。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賦予當事人對生效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申請再審的權利。雖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處理的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但除了當事人可以重新起訴的情形外,裁定生效後即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同樣的請求、事實理由再次起訴,一旦裁定存在錯誤,則損害了當事人請求司法救濟的訴權,涉及當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故民訴法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生效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申請再審。該條與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之間的關係是,第二百一十二條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只有無法選擇重新起訴(不存在所謂補正起訴條件情形)後,才能依據第三百八十一條申請再審。

回到本案,生態茶園第一次起訴,海豐縣法院認為,本案屬於行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而裁定不予受理,生態茶園無法通過補正行為來使本案屬於民事案件,故生態茶園無法選擇重新起訴。如不服,只能選擇對原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

本案案號:(2017)粵高法民終字第21號

案例編寫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李 磊 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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