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順風車不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以案释法」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案件簡述

2016年11月,李某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保險責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2017年7月9日,李某從網絡平臺接順風車單,車輛行駛中與道路護欄接觸,造成車輛全損、護欄損壞,交通部門認定為單方責任事故。後李某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為,李某從事順風車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不應賠償。

法院裁判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李某駕車用於順風車接單,順風車以車主既定目的為終點,順路搭乘,目的在於分攤行駛成本,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同時因順路搭乘,行駛範圍亦在合理可控範圍內,並未因此而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李某的損失。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機動車損失費用61646元,損害公路設施費用3600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參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網約車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簡稱,與順風車非同一概念。李某的行為應界定為順風車,並未從本質上改變車輛的家庭自用性質,保險公司拒賠缺乏依據,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释法」顺风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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