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僅被罰款344萬,處理是否過輕?你怎麼看?

老表求關注


這次長春長生作為年利潤5.8億的問題廠商,在發生問題後只遭到罰款344萬餘元,並沒收庫存疫苗,這樣的處罰力度被民眾認為是某種變相“鼓勵”,因為在違法成本太低情況下,很快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造假。一定要罰到涉事企業再也不敢觸碰造假底線為止。

從我們老百姓的角度來看344萬處罰得實在太輕,但是長春長生卻認為這樣的處罰實在太重了,因為產品記錄造假,這批產品還沒有出廠,沒有流向社會,更沒有人員受到傷害,所以長春長生覺得有點冤。但是,現在中央高層發話了,一定要一查到底,給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否則以後誰還敢接種疫苗呢?

罰款344萬這對於當地藥監部門來說,可能已經是頂格處罰了,如果再想罰得更重一點的話,估計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了。所以,我們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時一定要在處罰上加大力度,否則即使這個疫苗打了不死人,但是萬一孩子被狗咬傷後,家長覺得有疫奮作保護,可不必太在意,只是簡單處理傷口,往往這時候,致命的狂犬病在孩子體內擴散了,最後搶救不及時會送命的

要知道狂犬病的致死率是100,平均每年有2000多人死亡,這樣的疫苗生產即使用最嚴格、最苛刻的標準也不為過。而對於涉事企業,並不僅僅應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還要對生產劣藥的企業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處罰,相關責任人員終身禁入,造成違法行為的應該負刑事責任。我想在這樣的高壓之下,疫苗生產廠家就會規規矩矩的合格的產品了。也就是說,在生產疫苗方面,不僅要監管者全程監管,還要有處罰機制,罰得企業不敢就犯。


不執著財經


錢是換不來人命的

錢是換不來一條鮮活的生命的,就算再有錢也買不來死人復活。這次疫苗事件,都是涉及可以殘害人生命的疫苗,所以僅罰款344萬,絕對是輕的不能再輕的處罰。這樣的處罰怎麼能夠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只是初步處罰

不過話說回來,國家藥監總局發文了,涉事企業停產接受調查。所以這個處罰只是初步而已,畢竟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後續事件調查清楚了,處罰絕對會加重的。說不定會被判死刑,其實十大酷刑都不為過。


故而為了還民眾對國產疫苗的信任,這種主要涉事人員,必須嚴懲不貸,必須給民眾一個交代,給民眾以真相。


淡看天上月


疫苗問題重中之重!

我家裡有兩個寶寶,每次帶著小寶寶打針的時候都要忍著痛。眼睜睜的看著那麼長的針頭插入寶寶皮膚,她哭的那樣心裡很痛。都是為了寶寶好為了有更好的身體才忍痛讓她經受這些。誰承想這件事暴露出來,我們家長做的是對還是錯呢?

打針的時候醫生首先會問小孩子最近有沒有感冒發燒不舒服。因為有的疫苗是減毒,或滅活疫苗。滅活的還好說,打了進去之少很安全,但是減毒會不會引起併發症我就心裡不踏實。醫生都會如此過細的問,難道如此大的藥企會不知道疫苗的重要性。

現如今我小孩打的疫苗是國家免費,國家出錢的惠民政策。疫苗這道關真的一定要把控好!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他們不保護好,如何談少年強則中國強?


另外再如今的法律框架下竟然敢走這條高壓線,違法的成本太低了,事情的定責太輕,建議國家法律出臺相關政策嚴格打擊疫苗類違法行為! 刑責太輕,更何況是關乎民生的大事!


經典電影視


用情緒來判斷執法輕重,是中國人的特有意識。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熱點案件被網友“宣判”的現象,“槍斃他”、“必須死刑”,甚至把古老的刑罰都搬了出來“活剮了他”……


比如前些年的李天一強姦案,周巖被毀容案、“我爸是李剛案”等等,網友都給予過口頭宣判,並大量施加輿論壓力,很多時候,法院在判決時都必須承受這些強大的輿論壓力,甚至為了平息公憤,產生錯誤判決的現象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我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沒聽說以“群眾滿意為標準”,群眾只有情緒,沒有依據,更無準繩。相反,司法絕不能以個人以及公眾的情緒作參考,個人和公眾也不能給判決施加壓力。這已是在任何法制國家都形成的基本共識。

題主問長春長生案判罰是不是輕了,廢才君認為,如果依法判決就無從說輕說重,如果依社會洩憤判決,那就判輕了,把企業關停、沒收財產仍會有人說輕,甚至把有關當事人槍斃仍有人說輕。

司法司政,輿論監督必須要有的,但我們都要理性。


我是廢才


曾記得有一名著名學者說過這樣的話:一個社會有三大底線行業。1、教育;2、醫療;3、法律。無論這個社會有多麼不堪,只要教育優秀公平,底層就會有上升希望;只要醫療不黑暗墮落,生命就會得到起碼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義,社會不良現象就能被壓縮到最小空間……如果三大底線全部洞穿,這個社會就是地獄!

就長春長生因生產一批“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檢驗結果“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被罰款344萬一事,如果孤立地從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看,長春長生這次已經被“從重”——百白破疫苗一支才3元+,涉案雖然逾25萬支,但貨值也就區區85萬+元。

而下發處罰決定的吉林食藥局,將長春長生此事件中所涉疫苗認定為劣藥,該公司這一違法行為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劣藥”。

咳咳,傷風感冒拉肚子胃痛之類藥物,如果僅僅是“劣藥”,最多是服用後沒效果,尚不至於害命。但疫苗這種“藥”是啥概念?那是兒童生命的保護屏障!一旦這屏障被“劣藥”撕裂,其行為與謀財害命有何兩樣?況且,這謀財害命的行為主體,是擁有國家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產品上市合格證等合法外衣的企業!

這事兒,如果發生在米國,你這企業立馬被罰得傾家蕩產!如果發生在日本,除了鉅額罰金,你這企業負責人和 “劣藥”生產線上的關鍵人,得切腹向國民謝罪!如果發生在朝鮮,你這企業負責人和“劣藥”生產的關鍵人,只有一個下場:炮決!

為什麼生產了這種“劣藥”在國外普遍會被處以“極刑”?

那是因為,百白破疫苗是預防百日咳、白喉、破傷風最有效手段,接種了“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疫苗的娃娃,就意味著隨著年齡增長,不曉得哪一天就會因患百日咳或白喉或破傷風而被奪命!

“效價”是什麼鬼?說白了,就是這疫苗對兒童隨著年齡增長免得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可能性的大小指標。“效價”不合格,就意味著這疫苗的免疫力弱甚至沒有!試想,兒童打了這“劣藥”,因生產這疫苗的企業有合法外衣,因而造成他家的產品安全假象,而現實社會又缺乏打了疫苗後的跟蹤和檢測其保護效果機制,因此這些兒童明裡上打了這些百白破疫苗,而實際上很可能對這些病原體免疫早已經失敗,而家長們都還被矇在鼓裡!

試想,這不是謀財害命,是啥?

也許,一隻疫苗才3元多,太不起眼,企業壓根兒就沒把它放在“謀財”上,因而這企業生產的這些“劣藥”沒主觀故意,但是,現實的結果就很有可能發生這樣的場景:某些個兒童因接種了你 “效價”差的疫苗而無法抵禦相應病原體,最後罹患白喉等傳染病,甚至被奪去生命!


勒克兒


絕對過輕!我不知道相關法律是怎麼制定的,本人在製造業工作,相比之下,我們的產品對人身安全沒有任何影響都能讓自己如履薄冰讓供應商戰戰兢兢。首先,我分享幾個例子製造業如何處罰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人。

案例一:上汽通用五菱,11年我們工廠作他的供應商,因為一根消聲器焊接部位有個大約1毫米直徑的小孔,被上汽通用五菱生產員工在線上發現。當天,這名員工直接獎勵500元。由於其餘的消聲器未經過再次確認,生產線停線,停線期間一分鐘罰款責任供應商600元人民幣。當天下午,所有供應商的消聲器被撤回,全部檢查,檢查過程一一記錄。接下來原因分析制定措施前前後後花了一個多月,最後增設了一個崗位全檢,連續三個月…後來我們核算質量成本,公司直接損失超過20萬。

案例二:泰國valeo,汽車空調壓縮機生產線。發現壓縮機所用的活塞上有毛邊,40萬產品全部空運到國內全部返工,停線費用另算(應該大於600元人民幣一分鐘)最後核算質量成本,出差空運返工停線費用,公司直接損失超過30萬。

以上只是汽車行業的兩個普通質量事故。對比下來,這種假疫苗的事故處罰力度過輕,根本起不到殺一儆百的效果。

假疫苗造成多大的影響,這就相當於讓沒有穿防彈衣的孩子活在槍林彈雨中,類似於謀殺!

我認為,賠償,退市,吊銷營業執照,法律從嚴處理才是正確的處理過程。直接責任人判刑甚至槍斃,間接責任人判刑十年以上!讓所有人都知道,傷害孩子們是罪大惡極!必須嚴懲不貸!


努力的Bigtree



用假疫苗賺昧心錢,無異於故意殺人,比之地溝油還可惡,比之三聚氰胺兌牛奶還可恨。這種企業的造假,對他的追究,不能停留在工商處罰層面,而是應該讓他徹底的從人間消失,既然有魔鬼一般的貪婪,就應該到他該去的地方,從精神到肉身全部下地獄。



狂犬疫苗造假意味著什麼?你的家人甚至是兒女,被帶狂犬病毒的犬隻咬傷,你花了一大堆錢,去注射了疫苗,然後放心的以為,一切噩夢都已經過去。但是你不知道的是,真正的噩夢才剛剛開始……


你將眼睜睜的看著你的親人在你面前痛苦的死去,而你無論如何抓狂卻都無能為力……那個時候,無論你是有錢還是有權,都會讓你深深的挫敗,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無論多麼難以割捨,因為他們的假疫苗,生生的將你的親人置於萬劫不復之地。那種痛與恨,沒有什麼可以代替……

還有百白破疫苗,也是一樣的關乎人的生命安全,長春長生能夠在這上面造假,豈是罰款幾百萬能夠了結?應該讓他們的股東、高管、涉事相關人員,全部傾家蕩產,身敗名裂。並擔負起應有的刑事責任,以儆效尤,警鐘長鳴。



為什麼總是有不良商家一而再再而三的造假,不惜犧牲人民的生命安全鋌而走險?那就是因為沒有打到他們的痛處,利益與代價不成正比。他們的違法成本太低,而利益誘惑太大,既然為利違法,就要剝脫他的所有利益,打破富貴險中求的僥倖。


謝金澎


法律問題不是我的專長,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專門幫您諮詢了華中科技大學法律學碩士,知名法律學者魏景峰。魏景峰曾在2016年以檢察官身份公訴了山東疫苗案系列案。以下是他的觀點:

出了輿情事件,一味要求判死刑、判重刑是不理性的。在輿情事件面前,廣大人民群眾以各種形式密切關注、表達觀點、參與其中是好的,有利於督促相關機關及時開展調查,增加透明度。

但是,違法犯罪行為,最終還是需要法律來調解決,悲憤之餘我們也要理性。相信本次疫苗案,如果查實,涉案企業及人員肯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具體到這個案件,344萬的罰款數額肯定也是依據法律確定的,不能因為犯罪行為引起民眾憤怒就加大量刑。總之,這一事件我們應該參與其中,最終還是要相信法律。


山東百曉生


朋友,我覺得明顯處罰過輕,應予以重罰。



我這麼看,並不是對長春長生落井下石,而是覺得作為一個生產疫苗的藥企有五個問題值得思考:一是不應該沒有疫苗生產的技術吧,因為這是一家經過層層審核批准的藥企,在生產疫苗技術上應該是成熟的,有能力做到不出現造假疫苗,可為何還是發生了?原因在哪?二是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生產了造假疫苗,為何不主動向藥監部門反映要求收回生產的疫苗,還仍然向經營疫苗的廠商銷售?其目的何在?



三是如果不是被內部檢舉揭發,假疫苗還要生產到何時?還將禍害多少人?這樣的企業到底屬於什麼樣的企業?四是作為一家專門生產各種疫苗的企業,不僅被曝生產了假狂犬疫苗,又立即發現了“百白破”疫苗造假,這對於企業充分暴露了一個什麼樣的問題?是不是可理解,還有其他造假疫苗沒有被曝光?五是作為一個疫苗生產企業本身獲得的利潤應該屬於“暴利”了,在技術上並不是沒有錢投入研發,可為何偏偏仍打起了造假藥品的歪主意?



所以,對長春長生僅罰款344萬太少了,也太輕了,這不足以促使企業長記性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將來說不定還會重演造假伎倆。所以,應該罰得讓該企業關門破產和傾家蕩產才行,尤其是對該企業負責生產質檢的相關人員的全部財產予以沒收,並判處重刑。如此,才能真正平民憤、息民怨!更好地保護下一代,保持中華民族的未來!


財經深思


單看344萬的處罰確實過輕,但344萬隻是初步處罰,等待他們的還有法律的嚴懲。

涉事企業和相關責任人,以及各個環節的瀆職者都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疫苗安全事關重大,長春長生問題疫苗事件,無疑是對民眾生命安全的犯罪,只有嚴懲才能警示後人。

現在長春長生已經不是簡單的整改就能矇混過關了,罰得它傾家蕩產,最終關停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其背後的三大股東都將被徹查,等待他們的是監牢和子彈。

這些為了賺錢泯滅人性、毫無道德底線的人一定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此外,我們不得不反思,如果嚴格按照每個審核環節來走,這種事情幾乎不可能發生。本來是國有資產卻變成了家族企業,這其中的原因令人深思。這是事關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情,來不得半點馬虎,也不應該讓私人染指。

最後,希望那些作惡者都能受到懲罰,希望此類事件不要再度上演,希望我們的孩子們能夠不用提心吊膽地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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