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仅被罚款344万,处理是否过轻?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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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长春长生作为年利润5.8亿的问题厂商,在发生问题后只遭到罚款344万余元,并没收库存疫苗,这样的处罚力度被民众认为是某种变相“鼓励”,因为在违法成本太低情况下,很快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造假。一定要罚到涉事企业再也不敢触碰造假底线为止。

从我们老百姓的角度来看344万处罚得实在太轻,但是长春长生却认为这样的处罚实在太重了,因为产品记录造假,这批产品还没有出厂,没有流向社会,更没有人员受到伤害,所以长春长生觉得有点冤。但是,现在中央高层发话了,一定要一查到底,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否则以后谁还敢接种疫苗呢?

罚款344万这对于当地药监部门来说,可能已经是顶格处罚了,如果再想罚得更重一点的话,估计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了。所以,我们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在处罚上加大力度,否则即使这个疫苗打了不死人,但是万一孩子被狗咬伤后,家长觉得有疫奋作保护,可不必太在意,只是简单处理伤口,往往这时候,致命的狂犬病在孩子体内扩散了,最后抢救不及时会送命的

要知道狂犬病的致死率是100,平均每年有2000多人死亡,这样的疫苗生产即使用最严格、最苛刻的标准也不为过。而对于涉事企业,并不仅仅应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还要对生产劣药的企业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终身禁入,造成违法行为的应该负刑事责任。我想在这样的高压之下,疫苗生产厂家就会规规矩矩的合格的产品了。也就是说,在生产疫苗方面,不仅要监管者全程监管,还要有处罚机制,罚得企业不敢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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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是换不来人命的

钱是换不来一条鲜活的生命的,就算再有钱也买不来死人复活。这次疫苗事件,都是涉及可以残害人生命的疫苗,所以仅罚款344万,绝对是轻的不能再轻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怎么能够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只是初步处罚

不过话说回来,国家药监总局发文了,涉事企业停产接受调查。所以这个处罚只是初步而已,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后续事件调查清楚了,处罚绝对会加重的。说不定会被判死刑,其实十大酷刑都不为过。


故而为了还民众对国产疫苗的信任,这种主要涉事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必须给民众一个交代,给民众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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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问题重中之重!

我家里有两个宝宝,每次带着小宝宝打针的时候都要忍着痛。眼睁睁的看着那么长的针头插入宝宝皮肤,她哭的那样心里很痛。都是为了宝宝好为了有更好的身体才忍痛让她经受这些。谁承想这件事暴露出来,我们家长做的是对还是错呢?

打针的时候医生首先会问小孩子最近有没有感冒发烧不舒服。因为有的疫苗是减毒,或灭活疫苗。灭活的还好说,打了进去之少很安全,但是减毒会不会引起并发症我就心里不踏实。医生都会如此过细的问,难道如此大的药企会不知道疫苗的重要性。

现如今我小孩打的疫苗是国家免费,国家出钱的惠民政策。疫苗这道关真的一定要把控好!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他们不保护好,如何谈少年强则中国强?


另外再如今的法律框架下竟然敢走这条高压线,违法的成本太低了,事情的定责太轻,建议国家法律出台相关政策严格打击疫苗类违法行为! 刑责太轻,更何况是关乎民生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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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绪来判断执法轻重,是中国人的特有意识。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热点案件被网友“宣判”的现象,“枪毙他”、“必须死刑”,甚至把古老的刑罚都搬了出来“活剐了他”……


比如前些年的李天一强奸案,周岩被毁容案、“我爸是李刚案”等等,网友都给予过口头宣判,并大量施加舆论压力,很多时候,法院在判决时都必须承受这些强大的舆论压力,甚至为了平息公愤,产生错误判决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发生过。


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没听说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群众只有情绪,没有依据,更无准绳。相反,司法绝不能以个人以及公众的情绪作参考,个人和公众也不能给判决施加压力。这已是在任何法制国家都形成的基本共识。

题主问长春长生案判罚是不是轻了,废才君认为,如果依法判决就无从说轻说重,如果依社会泄愤判决,那就判轻了,把企业关停、没收财产仍会有人说轻,甚至把有关当事人枪毙仍有人说轻。

司法司政,舆论监督必须要有的,但我们都要理性。


我是废才


曾记得有一名著名学者说过这样的话:一个社会有三大底线行业。1、教育;2、医疗;3、法律。无论这个社会有多么不堪,只要教育优秀公平,底层就会有上升希望;只要医疗不黑暗堕落,生命就会得到起码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义,社会不良现象就能被压缩到最小空间……如果三大底线全部洞穿,这个社会就是地狱!

就长春长生因生产一批“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被罚款344万一事,如果孤立地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看,长春长生这次已经被“从重”——百白破疫苗一支才3元+,涉案虽然逾25万支,但货值也就区区85万+元。

而下发处罚决定的吉林食药局,将长春长生此事件中所涉疫苗认定为劣药,该公司这一违法行为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

咳咳,伤风感冒拉肚子胃痛之类药物,如果仅仅是“劣药”,最多是服用后没效果,尚不至于害命。但疫苗这种“药”是啥概念?那是儿童生命的保护屏障!一旦这屏障被“劣药”撕裂,其行为与谋财害命有何两样?况且,这谋财害命的行为主体,是拥有国家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上市合格证等合法外衣的企业!

这事儿,如果发生在米国,你这企业立马被罚得倾家荡产!如果发生在日本,除了巨额罚金,你这企业负责人和 “劣药”生产线上的关键人,得切腹向国民谢罪!如果发生在朝鲜,你这企业负责人和“劣药”生产的关键人,只有一个下场:炮决!

为什么生产了这种“劣药”在国外普遍会被处以“极刑”?

那是因为,百白破疫苗是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最有效手段,接种了“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疫苗的娃娃,就意味着随着年龄增长,不晓得哪一天就会因患百日咳或白喉或破伤风而被夺命!

“效价”是什么鬼?说白了,就是这疫苗对儿童随着年龄增长免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可能性的大小指标。“效价”不合格,就意味着这疫苗的免疫力弱甚至没有!试想,儿童打了这“劣药”,因生产这疫苗的企业有合法外衣,因而造成他家的产品安全假象,而现实社会又缺乏打了疫苗后的跟踪和检测其保护效果机制,因此这些儿童明里上打了这些百白破疫苗,而实际上很可能对这些病原体免疫早已经失败,而家长们都还被蒙在鼓里!

试想,这不是谋财害命,是啥?

也许,一只疫苗才3元多,太不起眼,企业压根儿就没把它放在“谋财”上,因而这企业生产的这些“劣药”没主观故意,但是,现实的结果就很有可能发生这样的场景:某些个儿童因接种了你 “效价”差的疫苗而无法抵御相应病原体,最后罹患白喉等传染病,甚至被夺去生命!


勒克儿


绝对过轻!我不知道相关法律是怎么制定的,本人在制造业工作,相比之下,我们的产品对人身安全没有任何影响都能让自己如履薄冰让供应商战战兢兢。首先,我分享几个例子制造业如何处罚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人。

案例一:上汽通用五菱,11年我们工厂作他的供应商,因为一根消声器焊接部位有个大约1毫米直径的小孔,被上汽通用五菱生产员工在线上发现。当天,这名员工直接奖励500元。由于其余的消声器未经过再次确认,生产线停线,停线期间一分钟罚款责任供应商600元人民币。当天下午,所有供应商的消声器被撤回,全部检查,检查过程一一记录。接下来原因分析制定措施前前后后花了一个多月,最后增设了一个岗位全检,连续三个月…后来我们核算质量成本,公司直接损失超过20万。

案例二:泰国valeo,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线。发现压缩机所用的活塞上有毛边,40万产品全部空运到国内全部返工,停线费用另算(应该大于600元人民币一分钟)最后核算质量成本,出差空运返工停线费用,公司直接损失超过30万。

以上只是汽车行业的两个普通质量事故。对比下来,这种假疫苗的事故处罚力度过轻,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假疫苗造成多大的影响,这就相当于让没有穿防弹衣的孩子活在枪林弹雨中,类似于谋杀!

我认为,赔偿,退市,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从严处理才是正确的处理过程。直接责任人判刑甚至枪毙,间接责任人判刑十年以上!让所有人都知道,伤害孩子们是罪大恶极!必须严惩不贷!


努力的Bigtree



用假疫苗赚昧心钱,无异于故意杀人,比之地沟油还可恶,比之三聚氰胺兑牛奶还可恨。这种企业的造假,对他的追究,不能停留在工商处罚层面,而是应该让他彻底的从人间消失,既然有魔鬼一般的贪婪,就应该到他该去的地方,从精神到肉身全部下地狱。



狂犬疫苗造假意味着什么?你的家人甚至是儿女,被带狂犬病毒的犬只咬伤,你花了一大堆钱,去注射了疫苗,然后放心的以为,一切噩梦都已经过去。但是你不知道的是,真正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你将眼睁睁的看着你的亲人在你面前痛苦的死去,而你无论如何抓狂却都无能为力……那个时候,无论你是有钱还是有权,都会让你深深的挫败,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论多么难以割舍,因为他们的假疫苗,生生的将你的亲人置于万劫不复之地。那种痛与恨,没有什么可以代替……

还有百白破疫苗,也是一样的关乎人的生命安全,长春长生能够在这上面造假,岂是罚款几百万能够了结?应该让他们的股东、高管、涉事相关人员,全部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并担负起应有的刑事责任,以儆效尤,警钟长鸣。



为什么总是有不良商家一而再再而三的造假,不惜牺牲人民的生命安全铤而走险?那就是因为没有打到他们的痛处,利益与代价不成正比。他们的违法成本太低,而利益诱惑太大,既然为利违法,就要剥脱他的所有利益,打破富贵险中求的侥幸。


谢金澎


法律问题不是我的专长,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专门帮您咨询了华中科技大学法律学硕士,知名法律学者魏景峰。魏景峰曾在2016年以检察官身份公诉了山东疫苗案系列案。以下是他的观点:

出了舆情事件,一味要求判死刑、判重刑是不理性的。在舆情事件面前,广大人民群众以各种形式密切关注、表达观点、参与其中是好的,有利于督促相关机关及时开展调查,增加透明度。

但是,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还是需要法律来调解决,悲愤之余我们也要理性。相信本次疫苗案,如果查实,涉案企业及人员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具体到这个案件,344万的罚款数额肯定也是依据法律确定的,不能因为犯罪行为引起民众愤怒就加大量刑。总之,这一事件我们应该参与其中,最终还是要相信法律。


山东百晓生


朋友,我觉得明显处罚过轻,应予以重罚。



我这么看,并不是对长春长生落井下石,而是觉得作为一个生产疫苗的药企有五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不应该没有疫苗生产的技术吧,因为这是一家经过层层审核批准的药企,在生产疫苗技术上应该是成熟的,有能力做到不出现造假疫苗,可为何还是发生了?原因在哪?二是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生产了造假疫苗,为何不主动向药监部门反映要求收回生产的疫苗,还仍然向经营疫苗的厂商销售?其目的何在?



三是如果不是被内部检举揭发,假疫苗还要生产到何时?还将祸害多少人?这样的企业到底属于什么样的企业?四是作为一家专门生产各种疫苗的企业,不仅被曝生产了假狂犬疫苗,又立即发现了“百白破”疫苗造假,这对于企业充分暴露了一个什么样的问题?是不是可理解,还有其他造假疫苗没有被曝光?五是作为一个疫苗生产企业本身获得的利润应该属于“暴利”了,在技术上并不是没有钱投入研发,可为何偏偏仍打起了造假药品的歪主意?



所以,对长春长生仅罚款344万太少了,也太轻了,这不足以促使企业长记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将来说不定还会重演造假伎俩。所以,应该罚得让该企业关门破产和倾家荡产才行,尤其是对该企业负责生产质检的相关人员的全部财产予以没收,并判处重刑。如此,才能真正平民愤、息民怨!更好地保护下一代,保持中华民族的未来!


财经深思


单看344万的处罚确实过轻,但344万只是初步处罚,等待他们的还有法律的严惩。

涉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以及各个环节的渎职者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疫苗安全事关重大,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无疑是对民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只有严惩才能警示后人。

现在长春长生已经不是简单的整改就能蒙混过关了,罚得它倾家荡产,最终关停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其背后的三大股东都将被彻查,等待他们的是监牢和子弹。

这些为了赚钱泯灭人性、毫无道德底线的人一定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此外,我们不得不反思,如果严格按照每个审核环节来走,这种事情几乎不可能发生。本来是国有资产却变成了家族企业,这其中的原因令人深思。这是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情,来不得半点马虎,也不应该让私人染指。

最后,希望那些作恶者都能受到惩罚,希望此类事件不要再度上演,希望我们的孩子们能够不用提心吊胆地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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