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網購糾紛可否在買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以案释法」网购纠纷可否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劉衛蘭

【案情】

吳某在淘寶網魯晟美食小吃車商鋪訂購了一輛美食小吃車,支付了價款15300元,吳某驗收車輛時無說明書、無合格證,後補寄過來的說明書與車輛不匹配,該車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發電機不發電、油箱生鏽、車身掉漆、剎車不斷電等質量問題,之後還發現該車無發電機號、無車架號。吳某在淘寶申請退貨並要求三倍賠償,不久後該網店被封,淘寶方只將網店保證金1000元劃給吳某,因此,吳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網店店主張某,要求張某三倍賠償45000元。當地人民法院受理後,被告張某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由被告張某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分歧】

對於本案的管轄人民法院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吳某在張某的網店訂購美食小吃車的法律關係為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無約定管轄的,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故本案應由被告張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按照合同糾紛的一般管轄原則,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買受人吳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網購糾紛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吳某與網店之間未約定管轄人民法院,因此,被告張某住所地與買受人吳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吳某選擇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當地人民法院依法應駁回張某的管轄權異議。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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