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大廈地面停車位到底該歸誰

「以案释法」大厦地面停车位到底该归谁

案情簡述

「以案释法」大厦地面停车位到底该归谁

位於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的雲都大廈,由嘉興經房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房公司)承建,2011年,張某、趙某向經房公司購買了大廈的二、三樓,被告嘉興市眾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業公司)購買了大廈一樓,並簽訂協議約定:經房公司同意將雲都大廈1至3層商鋪前面劃分區域內的地上車位給眾業公司、張某、趙某無償使用。

2016年9月20日,風清雲都業主大會籌備組代表、經房公司、街道、居委會等部門就有關事項協商並形成《會議紀要》,明確雲都大廈停車場產權屬風清雲都小區全體業主。

會後,業主委員會欲對停車場進行管理時,眾業公司書面告知,該停車場使用權經與開發商約定屬於其所有。雙方多次協商,但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業主委員會將經房公司、眾業公司、張某、趙某告上了法庭,訴請確認四被告簽訂的協議無效,同時確認雲都大廈1至3層商鋪前⑧軸線以西至南紅線內的露天場地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庭審中,經房公司認為,涉案停車位使用權在2011年已經移交給眾業公司使用,《會議紀要》中自己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由眾業公司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眾業公司答辯稱,在2011年9月8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已經將停車位附贈給眾業公司。

近日,南湖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所有權確認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商與其餘三被告在2011年簽訂的協議不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而2016年9月20日的那份會議紀要由於眾業公司作為停車位使用權的利害關係人未參與上述會議,對眾業公司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此外,因為涉案停車位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原告主張的實則為停車位的使用權,因此要求確認停車位的所有權缺乏法律依據,即使就使用權而言,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本案中,根據有關規劃,涉案車位屬於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 位,故經房公司可以通過附贈的方式與眾業公司對使用權進行約定。綜上,法院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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