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事故致高位截癱二十年後再獲賠償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今天小編和大夥分享一則穿越20年的案例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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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90年代從事拖拉機駕駛員的邢某某有著一份不錯的收入,日子過得也算幸福,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事故,致邢某某高位截癱,相關責任方賠付了邢某某20年的相關費用,20年過去了,生活困難的邢某某可以再次申請賠償嗎?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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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某日,彭某某讓邢某某運輸磚到某公園建築工地。邢某某在拉第五趟磚時,公園中大門右扇未開,邢某某遂停車用力推門,因推門時用力方式和方向不當,導致右扇鐵門脫軌倒塌將其壓傷。經醫院診斷為第十二胸椎粉碎性骨折並高位截癱,經鑑定為二級傷殘。1998年,邢某某將某公園的財產所有權人及管理人某單位及承建某公園內寺廟的建築工程的彭某某訴訟至法院,經一、二審法院兩審終審,邢某某獲二被告賠償,隨後執行完畢。

20年過去了,邢某某依舊癱瘓在床,常常大小便失禁,夏季高溫常引發褥瘡,加上家庭貧困,邢某某一家生活十分艱辛。經鑑定機構再次對邢某某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邢某某的傷殘等級為二級,護理依賴程度為大部分護理依賴。近日,邢某某再次將二被告訴訟至大姚法院,要求賠償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庭審中,二被告答辯均認為,原告邢某某二十年前受傷致殘是實,但是其本人主要過錯造成,且已經過兩審終審並執行完畢,現在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訴訟原則,請求駁回邢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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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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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邢某某在為被告彭某某提供勞務期間,被被告某單位所有、管理的公園大門倒下壓傷致殘的賠償糾紛,雖經一、二審法院審理終結,並執行完畢,但生效判決所判處的護理費僅是邢某某當時住院期間的費用,殘疾賠償金和輔助器具費也僅是根據當時的案情和標準確定的階段性費用,並非一次性解決了邢某某生前的全部費用。邢某某在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年限屆滿後仍存活,其因同一損害事實產生的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屬於新的損失範圍,其主張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的訴訟屬於新的訴訟,不構成重複起訴,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審理中彭某某與邢某某達成由彭某某賠償6000元經濟損失的協議,法院予以確認。對邢某某要求被告某單位賠償其損失的40%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由被告某單位於判決生效後賠償原告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合計222743.60元,駁回邢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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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根據規定,受害人邢某某有再次獲得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的權利。結合邢某某年齡、傷殘和生活等情況,法院確定以上費用的給付年限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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