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今天小编和大伙分享一则穿越20年的案例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作为90年代从事拖拉机驾驶员的邢某某有着一份不错的收入,日子过得也算幸福,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致邢某某高位截瘫,相关责任方赔付了邢某某20年的相关费用,20年过去了,生活困难的邢某某可以再次申请赔偿吗?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20

1997年某日,彭某某让邢某某运输砖到某公园建筑工地。邢某某在拉第五趟砖时,公园中大门右扇未开,邢某某遂停车用力推门,因推门时用力方式和方向不当,导致右扇铁门脱轨倒塌将其压伤。经医院诊断为第十二胸椎粉碎性骨折并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1998年,邢某某将某公园的财产所有权人及管理人某单位及承建某公园内寺庙的建筑工程的彭某某诉讼至法院,经一、二审法院两审终审,邢某某获二被告赔偿,随后执行完毕。

20年过去了,邢某某依旧瘫痪在床,常常大小便失禁,夏季高温常引发褥疮,加上家庭贫困,邢某某一家生活十分艰辛。经鉴定机构再次对邢某某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邢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近日,邢某某再次将二被告诉讼至大姚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庭审中,二被告答辩均认为,原告邢某某二十年前受伤致残是实,但是其本人主要过错造成,且已经过两审终审并执行完毕,现在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请求驳回邢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法庭审理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邢某某在为被告彭某某提供劳务期间,被被告某单位所有、管理的公园大门倒下压伤致残的赔偿纠纷,虽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并执行完毕,但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护理费仅是邢某某当时住院期间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也仅是根据当时的案情和标准确定的阶段性费用,并非一次性解决了邢某某生前的全部费用。邢某某在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年限届满后仍存活,其因同一损害事实产生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属于新的损失范围,其主张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的诉讼属于新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审理中彭某某与邢某某达成由彭某某赔偿6000元经济损失的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对邢某某要求被告某单位赔偿其损失的4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由被告某单位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22743.60元,驳回邢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输入

「以案释法」事故致高位截瘫二十年后再获赔偿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根据规定,受害人邢某某有再次获得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权利。结合邢某某年龄、伤残和生活等情况,法院确定以上费用的给付年限为十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