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帮忙扔衣下楼却意外砸伤路人,法院怎么判?

龚某:我衣服忘带了,你帮我从楼上丢下来吧。

苏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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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噗通,一个路人经过

衣物把人砸伤了

这个锅,算谁的?

基本

案情

2017年5月19日,龚某受苏某雇佣为其打扫址在安溪县某小区18层的住宅。在打扫完毕后,龚某因将衣物落在苏某家中,便请求苏某将其衣物自苏某家阳台丢下,却意外砸到正在打扫小区卫生的叶某,致其头部、腰部等处受伤。出院后,叶某多次与苏某、龚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4386.54元。

审判

结果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叶某的诉请以及法律的规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589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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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高空抛掷物品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在龚某要求其抛掷衣物时,不仅未严词拒绝,反而按照龚某的要求将衣物从18层的阳台中抛下,其疏忽大意的抛掷行为是造成叶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赔偿总额的80%

龚某遗落衣物,不积极上楼自取,而要求苏某直接抛掷,是导致叶某受伤的诱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赔偿总额的20%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好心帮忙,为何还要承担主要责任?

来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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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评析

本案系高空抛掷物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苏某抛掷衣物直接导致叶某受伤,但苏某是为了帮助龚某,这属于情谊行为,涉及对施惠人和受惠人的责任划分。

情谊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增进私人友谊或基于良善风俗而实施的欠缺法律效果意思的行为。

因情谊行为致第三人损害时,责任如何划分?

归责原则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施惠人与受惠人分别承担责任

施惠人:过错责任原则

施惠人作为情谊行为的行为人,主导着整个行为的实行,应当负有对他人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本案中,被告苏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预见高空抛掷衣物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作为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明确加害人,被告苏某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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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人:公平责任原则

情谊行为系为了受惠人的利益,若是一味苛责施惠人的责任,明显不利于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公平原则角度考虑,若非因施惠人故意而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受惠人应对第三人的损害承当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因情谊行为致受惠人损害呢?

此时情谊行为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施惠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出于一般的公平观念,应当将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归责标准。同时,为了鼓励、促进情谊行为这种良善行为的发生,应适当减轻施惠人责任。此外,在施惠人事先声明、警告、提醒过受惠人情谊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时,若受惠人仍坚持请求施惠人实施情谊行为,应当视为受惠人自愿放弃施惠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种情形下,亦应当减免施惠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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