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故意杀人罪之刑罚适用

半岛晨报近日报道了一起刑事案件:同居女友欲分手,男子刘刚拿到600元分手费后同意不再纠缠,然而当晚男子跪了2小时求复合遭拒,第二天一早,男子在上班路上堵住女子,双方言语不和,男子搬起一块18斤重的石头猛击对方头部致女子死亡。2018年1月4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刘刚提起公诉。刘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刘刚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审理认为,刘刚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男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经查,关于刘刚在案发现场持石头对被害人实施击打的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刘刚对此也一直供认,足以认定。关于刘刚击打的具体位置,刘刚多次供述其打到了被害人的头部。刘刚手持重达9公斤的石头,不止一次对躺倒在地的被害人实施击打,此后没有对被害人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足以认定刘刚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刘刚故意杀人,并造成一人死亡,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的司法解释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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