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真相大白 法律人解析個中法律問題

「以案释法」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真相大白 法律人解析个中法律问题

前幾日,隨著官方視頻公佈,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的真相也展示在人們面前——是一位坐過站的女乘客與司機激烈互毆導致車輛失控所致。一時間,各種議論在網絡與朋友圈中刷屏。而一些法律人則更關注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他們或接受採訪,或在微信公眾號發文,發表自己的觀點。

刑事部分

為什麼兩人的互毆行為會構成犯罪?

根據昨天官方公佈的調查報告,該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女乘客劉某因錯過站與公交車司機冉某發生激烈爭執、互毆。

江蘇蘇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俞伯俊告訴記者,生活中,互毆行為經常發生,一般情況下,這並不構成犯罪。在這起事件中,公交車司機冉某和乘客劉某的互毆行為發生在公交車裡,而且是正在高速行駛(時速50公里以上)的公交車。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在這樣的環境下互毆,很容易發生車毀人亡的危險,而這種危險可能會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造成危險。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該類犯罪,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從量刑幅度可以看出,對該類犯罪的處罰是比較重的。

俞伯俊介紹,《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原因就在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具有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難以預料,是刑法規定的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公交車承載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是一種公共空間,其安全關係到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俞伯俊認為,乘客劉某逞一己之私、洩一時之憤,無視他人的生命安全,對行駛過程中的公交車駕駛員進行攻擊,實施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構成。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俞伯俊說。當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使劉某和冉某涉嫌構成犯罪,因其均已死亡,也屬於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此外,在這起悲劇中,造成公交車失控,發生墜江並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雖然是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兩個人的爭執、互毆行為所引起,但兩人的行為在涉嫌構成犯罪上,仍是各自獨立的,而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從我國刑法的規定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事件的過程系因瑣事突發,不可能具有事前聯絡的情形,不具備一起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能構成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的。過程和結果只能反映其二人互毆的行為共同造成了公交車失控的後果,嚴重危害了社會的公共安全,都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各自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民事部分

13名無辜遇難乘客的家屬如何索賠?

在這起事件中,那13名乘客是無辜的,他們的遇難也最令人揪心。那麼,他們的權益如何維護呢?

昨天下午,我市一位法律人士的微信公眾號“老米嘮吧”昨天在第一時間推文《萬州公交墜江受害人索賠全攻略》,比較系統地論述了這起事件中的法律問題。其中,在談到遇難乘客家屬索賠時,“老米嘮吧”認為,家屬有兩個主要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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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是以侵權責任賠償,家屬可以向冉某及劉某家屬提出賠償。因為該事故是由於司機冉某與乘客劉某互毆引發,兩人的互毆行為導致公交車墜江及另外13名乘客身亡,作為侵權人,兩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種是合同違約責任,家屬可以起訴公交公司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因為乘客買票上車後,就與公交公司建立了運輸合同關係,公交公司有義務保障乘客安全抵達目的。現在發生了死亡事故,屬於公交公司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老米嘮吧”認為, 在這起事故中,這兩種索賠依據符合侵權行為和合同違約行為競合的情形,受害人家屬可以選擇任一方式索賠維權,但二者不可同時選擇。

“老米嘮吧”還特別指出,由於發生事故時司機冉某是上班期間駕駛公交車,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所屬公交公司承擔。導致事故發生的劉某雖然也已死亡,但賠償責任不能免除,應在其遺產範圍內進行賠償。

此外,如果公交公司為乘客辦了保險,還可以走保險理賠程序索賠;如果死亡乘客生前購買了相關人身保險,則可以直接向相應保險公司理賠,且不影響通過向公交公司或肇事者理賠獲得的賠償。也就是說,個人保險理賠和事故理賠是可以同時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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