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真相大白 法律人解析个中法律问题

「以案释法」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真相大白 法律人解析个中法律问题

前几日,随着官方视频公布,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真相也展示在人们面前——是一位坐过站的女乘客与司机激烈互殴导致车辆失控所致。一时间,各种议论在网络与朋友圈中刷屏。而一些法律人则更关注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他们或接受采访,或在微信公众号发文,发表自己的观点。

刑事部分

为什么两人的互殴行为会构成犯罪?

根据昨天官方公布的调查报告,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女乘客刘某因错过站与公交车司机冉某发生激烈争执、互殴。

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伯俊告诉记者,生活中,互殴行为经常发生,一般情况下,这并不构成犯罪。在这起事件中,公交车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的互殴行为发生在公交车里,而且是正在高速行驶(时速50公里以上)的公交车。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这样的环境下互殴,很容易发生车毁人亡的危险,而这种危险可能会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危险。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该类犯罪,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量刑幅度可以看出,对该类犯罪的处罚是比较重的。

俞伯俊介绍,《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具有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难以预料,是刑法规定的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公交车承载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一种公共空间,其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俞伯俊认为,乘客刘某逞一己之私、泄一时之愤,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对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进行攻击,实施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俞伯俊说。当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刘某和冉某涉嫌构成犯罪,因其均已死亡,也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此外,在这起悲剧中,造成公交车失控,发生坠江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虽然是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两个人的争执、互殴行为所引起,但两人的行为在涉嫌构成犯罪上,仍是各自独立的,而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事件的过程系因琐事突发,不可能具有事前联络的情形,不具备一起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能构成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的。过程和结果只能反映其二人互殴的行为共同造成了公交车失控的后果,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都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部分

13名无辜遇难乘客的家属如何索赔?

在这起事件中,那13名乘客是无辜的,他们的遇难也最令人揪心。那么,他们的权益如何维护呢?

昨天下午,我市一位法律人士的微信公众号“老米唠吧”昨天在第一时间推文《万州公交坠江受害人索赔全攻略》,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这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其中,在谈到遇难乘客家属索赔时,“老米唠吧”认为,家属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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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以侵权责任赔偿,家属可以向冉某及刘某家属提出赔偿。因为该事故是由于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互殴引发,两人的互殴行为导致公交车坠江及另外13名乘客身亡,作为侵权人,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合同违约责任,家属可以起诉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因为乘客买票上车后,就与公交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抵达目的。现在发生了死亡事故,属于公交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老米唠吧”认为, 在这起事故中,这两种索赔依据符合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形,受害人家属可以选择任一方式索赔维权,但二者不可同时选择。

“老米唠吧”还特别指出,由于发生事故时司机冉某是上班期间驾驶公交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所属公交公司承担。导致事故发生的刘某虽然也已死亡,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应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公交公司为乘客办了保险,还可以走保险理赔程序索赔;如果死亡乘客生前购买了相关人身保险,则可以直接向相应保险公司理赔,且不影响通过向公交公司或肇事者理赔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个人保险理赔和事故理赔是可以同时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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