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拆遷往往帶有強制性,被拆遷人無力阻擋拆遷的進程。很多時候,我們能做的就是窮盡一切合法、合理的方式爭取滿意的拆遷補償。正如小編一直提到的,拆遷補償是被拆遷人關注的焦點。下文小編就帶大家看看,如何判斷拆遷補償合不合理。
拆遷補償款數額受很多因素影響。
地域不同,拆遷補償的數額也不同。即便是同一區位,拆遷補償款的數額也會有差異。影響拆遷補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材質、結構等等。這裡小編要提示大家的是,具體的補償標準不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而是各個地方根據國家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
看自己的拆遷補償是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一、是否參考了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價
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時都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最低標準是拆一還一。選擇貨幣補償的,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市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來實行。集體土地房屋的貨幣補償不得低於重置成新價,對於已經列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可以參照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價來補償。對於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但尚未進行拆遷補償,房屋所在地段已經划進城市規劃區的房屋,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二、是否遵循了“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先補償,後搬遷”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的一項原則,集體土地的拆遷補償也應當參照該原則。“先補償,後搬遷”是指政府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時,必須先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後,方可實施拆遷。 實踐中,為了推進拆遷進度,拆遷方在被拆遷人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補償不到位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手段迫使被拆遷人交出土地和房屋。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否降低了生活水平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從上述規定來看,徵遷不得降低被徵遷人的生活水平。尤其是工大農村被拆遷人,很多生活在世代居住的祖宅內,以農為生。徵遷很可能完全改變了原有的生活模式。這種情況下,更要堅守“確保被徵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底線。 以上就是判斷自己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合理的幾個標準。被拆遷人可採取上述標準比對自家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合理,在發現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據此指導談判。當然能通過談判協商補償款是最好的。在拆遷方態度強硬,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首先應當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同時儘快採取法律途徑維權。
文章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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