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蜂窩」被捅了 一團隊爆料旅遊網站馬蜂窩數據造假

【綜合訊】近日,一篇題為《估值175億的旅遊獨角獸,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的文章被刷屏。該文直指世界盃期間的洗腦廣告“金主”——在線旅遊平臺馬蜂窩,稱其所宣稱的2100萬條“真實點評”中,有1800萬條數據是通過機器人從點評和攜程等競爭對手那裡抄過來的。

據澎湃新聞22日報道,一家名為“乎睿數據”的團隊,通過數據抓取和分析,發現馬蜂窩上有七千多個抄襲賬號,平均每個人從攜程、藝龍、美團、Agoda、Yelp上抄襲搬運了數千條點評。合計抄襲572萬條餐飲點評、1221萬條酒店點評,佔到其官網聲稱總點評數的85%。

“马蜂窝”被捅了 一团队爆料旅游网站马蜂窝数据造假

圖為乎睿數據公司發佈的分析圖。(圖片來源:澎湃新聞)

馬蜂窩回稱,承認部分點評造假,已對涉嫌虛假點評的帳號進行清理,但文章內容片面,存在明顯誤導傾向。

北京時間22日上午,馬蜂窩發佈聲明稱,點評內容在馬蜂窩整體數據量中僅佔比2.91%,涉嫌虛假點評的賬號數量在整體用戶中的佔比微乎其微,馬蜂窩已對這部分賬號進行清理。自媒體文章將不法商家的違規行為歸結於馬蜂窩,所述的馬蜂窩用戶數量,與事實和第三方機構數據嚴重不符。

“马蜂窝”被捅了 一团队爆料旅游网站马蜂窝数据造假

聲明稱,上述自媒體還將馬蜂窩用戶內容生產的活躍週期,與餐飲等本地生活服務類APP相對比,並解讀為馬蜂窩員工有組織的抄襲,存在明顯誤導傾向。

聲明還稱,針對文中歪曲事實的言論,和已被查證的有組織攻擊行為,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該事件,中國網民在網絡上表達了大量的議論。以下為網民觀點節選:

張小雨:螞蜂窩還有點評功能?一直都只是用來看遊記。

呆呆的兔子_joyyen:其實現在只要是有點評的APP都有水份,很正常,說沒有的才不正常。

進擊的白細胞:至少算是整合了所有評價,而不是編的,好多網站的評價是憑空編的好評

陽光的5毛:互聯網上面還有真實的點評?欺負我們村剛通電嗎?

道聽圖說059

:和刷單一樣

Old_Scorpion:。。。抄襲做到極致?

東方弧月 : 並不是馬蜂窩造假 商家刷單瞭解下 刷單的評論不就是去其他平臺直接複製

齊劉海LL : 之前用馬蜂窩做攻略,沒走丟已是萬幸

千與:這下真的捅成馬蜂窩了 這名字太適合他們了

靠譜的張小姐:就我個人而言,實打實的一篇篇出文章或者遊記,文章在新浪也就幾千或者幾萬閱讀量,基本沒什麼留言,但是內容質量並不低。真實的內容,其實沒有那麼多的評論。

針對馬蜂窩事件,澎湃新聞發表題為《大數據時代,說真話、幹正事才能小心駛得萬年船》的評論。評論稱,沒有背書、沒有佐證,利益攸關的“自證清白”聲明,就算演技完美、臺詞動人,終究不太容易取信於人。消費者那裡,是過不了關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馬蜂窩的“真實數據”,是很需要“鑑寶團”蓋個章的。至於監管部門,該批量準備些“卸妝水”了,就得讓那些塗脂抹粉的假數據“辛苦裝修若干年、一夜回到開工前”。一句話,大數據時代,說真話、幹正事,才能小心駛得萬年船。

《新京報》援引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觀點表示,目前相關質疑並未消解,與其陷於行業道德的口水戰中,不如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定分止爭。畢竟,不論事情到底如何,司法訴訟免不了成為各方的終結之選。

朱巍從兩個方面詳細闡釋了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是抓取其他平臺用戶評論是否構成侵權?

實踐中,絕大部分的UGC平臺在網民協議中,都有關於版權的聲明,一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明確本平臺產生的內容,其他主體不得非法獲取;二是用戶在平臺發佈的自創內容,版權歸本平臺所有。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聲明中的第二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因為用戶自己完成的作品,版權當然歸屬用戶,網民協議是格式合同,平臺不能掠人之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司法實踐也是這樣判決的,至今為止,尚未有生效判決支持過平臺的這個條款。

如果在平臺產生的內容版權歸屬於用戶,那麼平臺在他人非法抓取內容時,是否有權利維權呢?答案當然是有,只不過不能侷限在著作權法,而是存在競爭法之中。

非法抓取他人內容,這對於以UGC內容為核心競爭力的新經濟形態是非常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後果可能會有三個:其一,侵權者不勞而獲地通過爬蟲剽竊內容,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二,爬蟲抓取,造成公眾認知的混同,侵害了被抓取者的市場信賴度。其三,抓取行為降低了被侵權人的市場份額,稀釋了用戶黏連度。所以,此類情況,一般按照競爭法第二條,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來判定。

不過,並非所有內容都不能抓取。首先,用戶自己在多平臺發佈的信息,這屬於用戶自由,首發平臺沒有權利進行限制。其次,對於一些生活類、廣告類的信息發佈,用戶自身就希望信息的擴散,這類信息的抓取應推定符合用戶意願。最後,按照國際通用的robots協議,平臺是可以決定哪些可以抓取,哪些不能抓取,符合規則的行為不僅不侵權,而且還有利於信息的傳播。

爆料文章爆出的料是猛料,觸動了馬蜂窩的核心競爭力,如果爆料不屬實,馬蜂窩當然應該反擊,提起名譽權訴訟。有人要問,為何是名譽權訴訟,而不是之前提到的不正當競爭訴訟呢?答案很簡單,爆料者是自媒體,至少表面上不是馬蜂窩這類在線旅遊平臺的競爭對手。所以,馬蜂窩要想維權,就只能提起名譽權損害賠償。

法人也是有名譽權的,只不過,法人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已,但法人可以主張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只要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對待此類案件,法院還是敢於大比分判決的。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損害,也不能證明被告獲利,那麼按照侵權法司法解釋,法院可以適用5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當然,還不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其他維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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