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敗家子」和「債權人」攪局?企業家們悄悄用的理財方式

劉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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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除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理財方式外,還有別的理財方式嗎?企業大亨們在悄悄採用另一種理財方式。

標籤:家族信託,理財,強制執行

如何防止“敗家子”和“債權人”攪局?企業家們悄悄用的理財方式

理財,對於高淨值人群(例如創業者)來說是不可迴避的話題。如果把錢全部存到銀行,一方面存在貶值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遭遇債權人的強制執行而所剩無幾。如果把錢全部交給子女,又怕“少不經事”的子女“敗光”家產。怎麼辦呢?

下面介紹一種理財方式——家族信託理財,即將財產交託受託人(信託公司)打理,由信託公司按期向自己或妻兒支付收益。相對於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理財方式來說,很多人還不是很熟悉信託理財。本文無意就信託理財進行推薦,僅從法律規定和我們的一些觀察出發,對信託理財進行簡要介紹和理論探討,以便創業者在確定理財方式時做出明智的選擇。

廣大信託業工作者們,本文僅是理論分析,如有錯誤或不合理衝撞之處,我們提前進行道歉,並歡迎評論和討論,以糾正我們的錯誤之處。

如何防止“敗家子”和“債權人”攪局?企業家們悄悄用的理財方式

1.什麼是信託——信託財產登記在信託公司名下,以其自身名義進行處分

信託的種類很多,本文重點講“家族信託”。

關於信託的定義,《信託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談到信託的定義,不能不談一下信託的典型特徵,否則信託的定義仍然是難以理解和抽象的。信託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具體而言:

(1)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享有信託財產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能,並將信託財產存放、登記在自身名下,以自身名義進行處分。

(2)受益人就信託財產享有信託文件約定的收益權(受益人可能是委託人自身)。

(3)委託人雖將信託財產交託受託人,但仍然享有基於財產所有權產生的、保護信託財產的監督權。

如何防止“敗家子”和“債權人”攪局?企業家們悄悄用的理財方式

2.信託的優勢有哪些

很多企業大亨,為防備企業陷入鉅額債務泥潭後連累家庭財富,會設立家族信託。如果企業的債務傳導到這位大亨個人身上,又如果該信託合法,則屆時該信託將確保信託財產不被債權人執行,最終成功留給妻兒和實現財富傳承,又不至於被不善理財的妻兒“敗光”。

具體而言,信託藉以吸引理財者的幾個特徵如下:

(1)利於實現債務隔離、破產隔離、財富傳承——法院不得強制執行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十七條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定還包括,“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因此,只要不存在上述幾種特殊情形,信託財產將免於被債權人通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無論你作為委託人被執行,還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被執行,信託財產都是安全的。即便信託財產被執行,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都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

對比而言,如果你購買的是基金、股票,該等財產都可能被債權人執行,導致財產無法傳承。因此就安全性而言,該等理財方式與信託相比存在一定劣勢。

(2)信託財產的多樣化

根據《信託法》,合法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並依法設立信託。因此從理論上來說,除了現金、存款、貴金屬、有價證券、不動產、生產設備、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以外,就連房屋的使用權、債權等財產權利,也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當然,在實踐中,目前國內信託公司只接受委託人的現金資產,股票、房產、債券等資產暫時還不能列為信託財產。因此國內信託財產的多樣化還沒有真正落地。

一旦信託公司開始接受更多種類的信託財產,則信託財產的多樣化將賦予信託理財無與倫比的優勢,屆時只要你的財產或財產權利較為可觀,並符合合法等必要條件,你就可以利用信託財產進行理財。

目前境外的信託財產多樣化做得較好,相關制度設計也較為完善,這也是大量高淨值人士赴境外設立家族信託的原因之一。

(3)信託投資領域靈活廣泛

我國實行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三者之間界限分明,且存在較大政策約束。而信託公司似乎是目前惟一的、可以同時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由此信託投資的領域極其靈活和廣泛。

而投資領域的靈活和廣泛,將便於信託公司進行組合投資,從而降低風險、提高收益。

(4)信託理財較為穩健

總體而言,投資的風險與收益成正比。信託理財的風險和收益介於銀行理財產品和基金或股票之間。因此,其在很多理財者心目中是安全、收益綜合係數較高、較為心儀、穩健的理財方式。

據信託界人士介紹:

(a)固定收益類信託的風險控制一般都做得較為完備,融資方的抵押物、質押物都很充足,一般抵押率不超過60%,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信託產品的兌付;

(b)據統計,信託業自1987年至2007年共計經歷了6次整頓,從2007年至今幾乎所有固定收益類信託均實現100%兌付;

(c)實際上,銀行理財資金中的70%以上都投向了信託。

(5)連貫、持續

《信託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除非另有約定或另有規定,否則無論是受託人、委託人死亡或終止,或受託人辭任,信託都會繼續存續。由此,信託的連貫性、持續性較好,適於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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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託沒有缺點嗎

講完信託的優點,我們再談談信託的缺點。我們理解,信託並無完美,存在以下缺點:

(1)信託理財的門檻相對較高,適用人群有限。一般參與信託理財的往往是財力雄厚的高淨值人群,其餘人群較少參與其中。

(2)信託相對於股票、基金一般更為安全,但是相比於銀行存款而言仍然有一定風險性。信託理財的收益一般不能保底,如同其他投資一樣,信託理財也存在虧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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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於對信託的顧慮

對於將信託財產存放、登記於信託公司名下,並將其佔有、使用、處分權能交託信託公司,有些人存在顧慮和不安,這一點可以理解。不過在閱讀下面的區分原則、監督權以及信託解除等內容後,很多人至少應該可以部分地打消對於信託的顧慮了。

(1)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區分原則

“所有權”共有四種權能,分別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而信託公司只享有信託財產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能,剩下的收益權能被賦予了受益人。因此,受託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完整所有權。而信託公司對於其“固有財產”享有全部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即完整的所有權。

因此,雖然信託財產由委託人交託受託人(信託公司)佔有、使用、處分,雖然存放、登記於信託公司名下,但其與信託公司自有的固有財產並不相同,兩者相互區分,應當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信託法》對此也有特別規定,“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2)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仍然享有監督權

《信託法》第二十條規定,“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可見,委託人在將信託財產交託受託人後,並未失去對信託財產的監督權,仍然可以通過查閱、抄錄、複製賬目等方式瞭解信託財產的經營情況,信託財產並非如同“脫線的風箏”一樣失控和遠去。

(3)特定情形下,信託公司的處分行為可被撤銷

《信託法》規定,“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可見,受託人雖然取得信託財產的處分權,但也不能肆意妄為。如果受託人違約進行處分,委託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處分行為,並要求受託人予以恢復或賠償。

(4)特定情形下,信託可被終止

並非全部信託都是永久性的,委託人與受託人可以在信託文件中約定信託的終止事由,由此信託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將終止。

即便雙方未約定信託終止的情形,《信託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信託終止的幾種法定情形,即“(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五)信託被撤銷;(六)信託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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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議

結合上述分析,我們對需要理財的創業者提出以下建議:

(1)在進行理財時,結合自身情況和需要,理性判斷和選擇是否採用信託理財方式。

(2)為保證信託的正規和安全性,應選擇規模較大、信譽較高的信託公司作為信託受託人。

(3)注意合同風險把控,除了關注收益率、信託費用外,也要格外關注信託期限、風險防範措施、監督權限、更換受託人、違約責任等條款設置。

(4)切記,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必須是合法財產,否則信託無效;設立信託不得損害已有債權人利益,否則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對於信託理財,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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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是在理論上進行探討而已,僅供參考。這種探討有理論上的意義,對其他類似案件/事項也有啟發。我們的寫作當然有很強的目的性,不過不是某些讀者所稱“為了炒作”,而是為了普法及進行法律探討!這就算是我們寫作的正當性聲明吧。

2.各位讀者,喜則品讀,不喜勿入,請珍惜你花在閱讀上的時間!我們歡迎針對具體問題進行深入討論,但不歡迎斷章取義和一味堅持錯誤直覺,鄙視無知的人身攻擊、謾罵和詆譭。

3.某些讀者對於法律問題要麼漠視,要麼曲解,要麼想當然地進行評論,要麼進行人身攻擊,這是非常不健康的法律討論氛圍!一個能夠理性思考的民族,不該如此!

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前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委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二十三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第二十九條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被撤銷;

(六)信託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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