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創立一人有限公司要慎重!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個自然人可以直接設立一人有限公司,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的,應對公司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原股東不能以出讓股權於他人而主張免除其連帶責任。這樣可以防止股東以股權轉讓為手段惡意逃避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起訴一人有限公司時,往往把股東做為共同被告,此時一人有限公司股東需要證明自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獨立的、未混同。

創業者在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根據自己的具體條件審慎考量,否則,將可能在資金佔用量、財務成本以及債務承擔上承受過大壓力,形成事與願違的不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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