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定義的合格P2P網貸投資人:有風險意識、能自行承擔本息損失

在9月2日的第三屆全球金融科技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的研究局副局長紀敏表示,

網貸領域需要更高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那麼,目前網貸行業在投資人適當性方面有沒有要求呢,相關制度對合格投資人又是如何界定的?

2016年8月24日四部門發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對出借人(投資者)的資格條件在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第十四條、第四章【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第二十六條是有明確定義的。

其中暫行行辦法第十四條指出: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二十六條明確要求: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出借人應履行的義務,以及承擔的責任,其中就包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監管定義的合格P2P網貸投資人:有風險意識、能自行承擔本息損失

我們看到從現有的暫行辦法中,雖然對出借人的資格條件做了定性描述,但並沒有給到可供網貸平臺從定量數據上嚴格執行的標準,這或許是央行研究局官員提出"網貸領域需要更高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其中一個因素。

在打破剛性兌付的宏觀金融環境形勢下,提高網貸行業出借人出借條件,以及加強投資適當性管理,變得越來越迫切。

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金融投資領域普遍存在,那麼其他金融機構是如何界定合格投資人的,與網貸相比這些機構的投資者門檻是高還是低,在適當性管理方面有哪些值得網貸借鑑?

監管定義的合格P2P網貸投資人:有風險意識、能自行承擔本息損失

證券期貨交易對普通投資者有哪些要求

從央行研究局副局長紀敏的表述可以看出,網貸行業對於投資者的要求應高過上市公司。

中國證監會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在全面瞭解投資者情況下,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並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簡單來講,證券或期貨公司需要全面瞭解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的風險屬性,將特定風險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這些機構需要獲悉自然人投資者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和聯繫方式或者法人投資者的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範圍等基本信息;收入來源、數額以及財務狀況;與投資相關的學習與工作經歷、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和損失承受能力;誠信記錄;實際控制人和受益人以及其他法規的投資者准入制度。

對投資者而言,《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投資者瞭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在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證券期貨的投資者分為以專業機構為主的機構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享有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的特別保護。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合考慮其收入、資產、債務、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誠信狀況等因素來確定風險承受能力,並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綜合來看,證券和期貨經營公司將對普通投資者的基本信息、收入能力、資產狀況、投資能力、風險偏好以及誠信記錄進行綜合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將風險適當的產品出售給投資者。如果普通投資者執意要求投資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證券和期貨經營公司可以向其銷售,但投資者需要自己承擔投資損失。

證券投資者須書面確認風險警示

與《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對應,中國證券協會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明確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操作。

這些具體的操作可以簡單歸納為以下7個主要步驟:

1、證券經營機構引導投資者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

2、引導普通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

3、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告知普通投資者評估方法和結果並書面留存;

4、證券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相匹配的原則,對投資者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履行適當性義務;

5、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並簽訂《適當性匹配意見及投資者確認書》;

6、

證券經營機構告知投資者不適合購買相應風險產品後,投資者仍堅持購買,證券經營機構在確認其不屬於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後,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7、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回訪制度,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的10%進行回訪。

《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著重強調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產品與風險適配原則以及風險警示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其中,風險適配原則是指將特定風險級別的投資者匹配到同風險級別或更低風險級別的產品,不為投資者匹配超過其風險承受級別的產品。

監管定義的合格P2P網貸投資人:有風險意識、能自行承擔本息損失

通過準確評估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精準匹配對應風險的產品的方式,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能夠在滿足投資者的投資目標的同時保證其能夠承擔產品的風險。這樣的方式尊重了投資者的意見,也幫助投資者控制了風險。

目前,公開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期貨、信託以及基金都會經過證監會或銀保監會的審核,產品較為規範,風險大體可控。但是,網貸產品並未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核,網貸平臺將風險自行評估後,直接向公眾發佈借款項目。因此,網貸行業理由有更為嚴格的投資者准入制度。

信託合格投資者年收入最低20萬 金融資產至少百萬

網貸行業的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更為嚴格的原因是其相對較高的風險。同樣具有較高風險的信託計劃投資者准入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委託人應為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需要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的風險,這類群體還需滿足: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信託計劃的合格投資者需要有價值100萬元的金融資產,20萬元的個人收入以及30萬元的家庭收入。如此高的標準顯示出信託計劃較高的風險水平和與之匹配的投資者門檻。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年收入最低50萬 金融資產至少三百萬

另一類風險較高的產品是私募投資基金,與信託計劃類似,私募基金也對合格投資者作出了明確的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其中,個人投資者在滿足上述條件後還需持有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相比信託計劃而言,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要求更加嚴格。總體來看,隨著金融產品風險的提高,監管部門逐漸增加了投資者金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的門檻,以防止投資失敗對投資者生活造成的嚴重影響。

監管定義的合格P2P網貸投資人:有風險意識、能自行承擔本息損失

風險適配、收入、資產量化數據或納入網貸出借人准入標準

網貸行業對投資者也有具體的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雖然網貸投資者的准入要求與證券期貨投資者較為接近,但缺乏具體的實施要求。暫行辦法僅禁止平臺向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的投資者出售網貸產品,並未要求網貸平臺將網貸產品劃分級別,也未要求網貸平臺按照風險適配原則出售網貸產品,更未要求平臺在投資者超風險承受能力認購網貸產品時出具風險警示。

網貸投資者准入的實施細則的缺失導致很多難以承受網貸風險的投資者加入到網貸業務之中。近期網貸行業風險爆發,大量投資者接受自身的投資損失。

現在,監管已經認識到投資者准入的重要性,完善的投資者准入制度能夠避免風險錯配造成的投資損失。

當然,增加網貸產品風險級別,要求網貸平臺向風險錯配投資者出具風險警示遠遠不夠。8月,網貸行業綜合收益水平接近10%,其風險程度接近甚至超過信託計劃和私募基金。因此,對投資者收入和金融資產規模的要求也值得在網貸行業推廣。

考慮到監管部門希望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貸業務,根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經濟狀況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或將是監管重點關注的事項。

認清網貸產品風險特徵避免盲目逐利行為

總體來看,網貸行業缺失的准入制度使得一些平臺吸引了大量不能承受網貸風險的投資者。從監管部門的態度可以判斷,網貸行業將逐漸完善投資者准入制度,這些投資者也終將逐漸退出網貸行業。隨著網貸行業的規範,支持普惠金融,認可網貸行業經營模式,能夠承擔適度風險的投資者才應該繼續參與網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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