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廠房如何交納房產稅?

自用廠房如何交納房產稅?

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自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對於以上單位出租房產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12%的稅率繳納房產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自用房屋房產稅的計算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減除比例)×1.2%.

計稅餘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餘額.其中:房產原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包括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以及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而架設於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的成本不納入房產原值中.財稅[2010]121號進一步明確了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自用廠房如何交納房產稅?

舉例說明:

【案例1】甲企業是2000年成立的合資企業,某處房產是以前所建,投資入股的廠房賬面價值3000萬元,相關的土地使用權600萬元,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實施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土地使用權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而未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調整,其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解析:1.財稅[2010]121號前,B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假若減除比例為20%,則B企業房產稅為3 000×(1-20%)×1.2%=28.8萬元.

2.按照財稅[2010]121號,B企業在2011年度的房產稅原值應為會計賬面該項廠房的賬面價值3000萬元+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600萬元=3 600萬元,以此為依據計徵房產稅.假若減除比例為20%,則房產稅為3600*(1-20%)×1.2%=34.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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