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我來擔」,王軍醫生的行爲凸顯相關規定的「短板」!

2018年1月,南京市民劉先生在雪地摔倒、呼吸驟停。因家人不在身邊,危急時刻,接診醫生王軍表示:“所有責任,我來承擔”,然後果斷做了一臺沒有家屬簽字的手術,老人隨即轉危為安。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在輿論界引起很大反響。在王軍醫生的行為獲得好評如潮的同時,也有相關專家認為他的行為不合法,原因就在於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手術在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王軍醫生既無簽字權又未獲負責人員批准,所以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上面的話沒有點到事情的要害之處!

要害在哪?在於此事凸顯了我們目前相關規定中的一個“短板”——在危急情況下,經治醫生緊急施救的手腳被捆綁住了!

就因為醫生在必須當機立斷採取施救措施卻沒法取得患者親屬同意的情況下,需要經過另一條途徑取得授權——即通過所在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批准後才能手術,否則就是違法。這個取得合法授權的過程有多長?儘管在正規的醫療機構中,這類情況都有嚴格和完備的運作程序,但凡事總有這樣那樣的意外可能存在,總有因層層請示而延誤搶救時機的現實危險存在,即使是萬分之一的小概率事件,出現在一個患者身上,那就意味著百分之百!許多疾病特別是心腦血管疾病都有發病突然、病情兇險的特點,搶救成功與否,在很多情況下是以分秒來計算的,這是即使連非醫界中人都普遍瞭解的常識。而採取什麼樣的救治方案,只有一線經治醫生最有發言權,為什麼不通過修改和完善相關法規,賦予他們更多的決定權呢?

再回到這個個案上來,因為王軍果斷擔責,更因手術順利進行並取得成功,所以大家自然皆大歡喜。但如果手術失敗呢?這位優秀的醫生是否有可能因“違法”和沒有踐行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而陷入醫療糾紛,甚至而被推上法院的被告席?

由此看來,是不適應危重患者搶救需要的某些具體規定,把王軍們置於兩難的境地。這在醫療機構中並非極個別現象,對於許多臨床醫生來說,一旦遇到這類事件,要麼會因履行相關授權手續而背上“見死不救”的罵名,要麼因果斷施救而冒“違法”的風險。

“所有責任,我來承擔”這八個字,體現了一個優秀醫生的擔當精神,令人感動,但同時也讓我們為他捏一把冷汗——一旦手術失敗,“違法”施救的王軍個人,能承擔得了由此帶來的後果嗎?

人命關天,不應該再削足適履了,應該認真完善相關法規,讓法律為千千萬萬個王軍那樣的好醫生去擔責和保駕護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