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拆遷標準需要這樣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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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房屋如何評估是被拆遷人關心的問題。對此,為了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將從專業的法律角度為您分析被拆遷房屋如何評估這一問題,以期對您判斷評估是否公平、公正時有所幫助。

自建房拆遷標準需要這樣評估!


一、被拆遷房屋評估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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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由此可見,被拆遷人是無權自主評估房屋,而應該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被拆遷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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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綜上可知,被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該由所有被拆遷人協商選定,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隨機等其他方式確定,諸如縣政府等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都無權決定。

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委託合同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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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第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因此,被拆遷房屋評估時,由政府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四、被拆遷房屋評估異議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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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所以,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有異議時,可以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仍不滿意的,還可以申請專家進行鑑定。在此基礎上仍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對此決定,被拆遷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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