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將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列爲被執行人?

一、不可以將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列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至第25條是關於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並沒有關於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規定。

《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根據該規定,法院不可以將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追加為被執行人,而應當是凍結被執行人對其債務人的債權,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二、救濟途徑: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提起訴訟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是否同意將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列為被執行人的裁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因此,對於法院是否同意將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列為被執行人的裁定的救濟途徑是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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