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力償還借款,房屋被強制更名,該如何維權

因無力償還借款,房屋被強制更名,該如何維權


案例:

甲因為急需資金,向乙借款100萬,甲以價值300多萬元的房屋作為抵押,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等手續,同時乙要求甲再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又辦理了經過公證的委託賣房的委託書,甲開始按月給乙支付利息,後因為資金不足,無法按約定支付利息,乙經過催要,甲仍無力給付,此時乙便將甲房屋更名過戶到乙方名下,甲方稱,自己房屋價值300多萬元,只欠100萬,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因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房屋被債權人強制更名過戶,聽起來有點像黑社會的電影裡的場景,但在現實生活中,由其是在民間借貸行業內屢見不鮮,那麼為什麼債權人要採用這麼一種粗暴方式來索要債務呢。

我們先來看看債權人通常情況下會怎麼來實現債權。當債務逾期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有仲裁條款的話,也可以去仲裁委員會,在拿到取判決書或裁決書後,再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將債務人的財產予以查封、拍賣,以此來實現自己的債權。這種常規方式操作起來時間週期較長,如要債務人下落不明,那這時間就更長了,所以債權人為了保障該筆債權的安全性,又可以簡單、便捷的實現債權,

那麼,他們是怎麼實現強制更名的呢,一般他們會做兩套手續,一套是正常抵押擔保的借貸手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並將房屋辦理抵押登記。另一套是房屋買賣的手續,簽訂買賣合同、收到定金及房款的收據,並在公證處辦理委託買賣的公證書,一旦將來債務人無法履行償還責任時,便可以對實現債權的方式進行選擇。如果房產更名有阻礙時,就採用合法的方式實現債權,如房產更名無任何阻礙,便可以無需通過繁瑣訴訟程序,輕鬆的將債務人的房屋變為己有。

這種方式看起來很便捷,但一般會被法院認定為“流押”行為,“流押”行為在我國法律中是被禁止的。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所以如果您正因為無能力償還借款,房屋又被人強制更名的話,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好了今天的話題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如果您想繼續瞭解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熱點,請您持續關注我們,我相信,您一定會有所收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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