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生的廢次品可否抵扣進項稅

企業產生的廢次品可否抵扣進項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產生的廢次品,不屬於“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需要轉出。需要注意的是,對於“非正常損失”以外的正常消耗,現行增值稅法規雖然沒有規定必須經過審批,但在實踐中,企業還是應該就這個“正常消耗”程度,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比如行業正常次品率,企業對於次品的相關內部控制與管理流程等等,而不是自己認為的正常消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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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收購廢舊物資可以抵扣進項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准予抵扣進項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2號]規定,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上述兩企業均為工業生產企業,故收購廢舊物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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