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關鍵問題46(訴訟時效從何時算起)

民間借貸關鍵問題46(訴訟時效從何時算起)

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在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上,借條和欠條存在著一定的不同。

1、借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依照《合同法》第206條,對於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據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其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返還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滿2年。

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2、欠條的訴訟時效

(1)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滿2年。

(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據此,此類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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