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律規定:一方私自轉賣夫妻共同股權,交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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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財產形式的多樣化,現在的財產不僅僅是房子、車子和存款;還包括股票、債券等投資性收益項目。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的財產或由共同財產購買的商品一般來說(除私人物品外)屬於共同所有。比如我們這裡說的婚內購買的股票,就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法律規定,共同所有的物品,雙方對物品都有處置權力,若一方想要售賣,需取得對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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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取得對方同意就私自轉賣夫妻共同商品,又將怎麼處理呢?向女士和丈夫喜歡炒股投資,兩年前兩人經商議認購了一隻股票,該股這兩年一直走勢良好。向女士的丈夫前不久因私人借貸還不上了,所以在未與向女士商議的情況下私自轉賣了全部股權。

向女士近期才知道這件事情,恰逢該股出現了一個較大的漲幅,因此向女士十分生氣,認為丈夫的私自行動讓自己蒙受巨大的損失;而轉賣的合同自己並沒有簽字,不應該具有效益。

於是,向女士以自己根本不知情、未答應轉賣為由要求買家退還。遭拒後隨即向法院上訴,以丈夫私自轉賣共有股票為由,主張判股票轉賣交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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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女士的主張是依據《婚姻法》第17條相關規定,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說,對重要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應雙方平等協商。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相關條例的規定,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交易時,他人有理由相信交易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了的,夫妻中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理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即使是夫妻中一方私自與第三人交易了夫妻共同財物,但只要該第三人不是參與其中協助轉移財產的,那就該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不得損害該善意第三人的已得合法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交易時有效的,向女士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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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要注意了,夫妻間雖然是獨立的行為人,但財產間是有融合部分的,對外而言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是一個整體,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所以,夫妻間協商溝通不可或缺,也不要想著後悔了能夠以對方不知情為理由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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