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階段——刑法第二十四講:盜竊罪、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

第一節:盜竊罪

(一)違背對方意志取得他人佔有的財物,不構成搶劫、搶奪的都是盜竊。

(二)定盜竊罪的特殊情形:

1.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從重處罰);如果是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開拆包裹取得財物的,成立貪汙罪。

4.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

5.以牟利為目的(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

6.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

7.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

盜竊槍支、彈藥、屍體、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按其他犯罪處理。出現事實認識錯誤的,按對象錯誤的原則處理。

(三)成立犯罪

1.數額較大。1000元以上。以數額巨大(3萬以上)的財物、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使未遂也要處罰。

2.多次盜竊。2年內3次以上。

3.入戶盜竊。基於犯罪的意思進入戶裡。

4.攜帶凶器盜竊。(與攜帶凶器搶奪中的攜帶凶器同)

5.扒竊。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近身竊取他人財物。帶在身上或置於身邊,無體積大小限制,如身邊的行李箱、自行車等。

(四)既遂

被害人失去控制

(五)罪數

以破壞性方式盜竊財物——盜竊罪,從重處罰

盜竊既遂後,毀壞該財物的——盜竊罪,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盜竊文物之後再出售的——盜竊罪

(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組織、策劃盜竊的,按照自然人實施的盜竊罪處理,多人實施構成共犯的,按照盜竊罪的共犯處理。

第二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節:敲詐勒索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者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

基本結構:行為人對他人實施威脅或要挾→致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財產權受到損害

1、威脅、要挾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內容可以是違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構的;可以是人的生命、名譽、自由等。

2、惡害實現的方式: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方式既可由自己實現,還可以由第三者實現;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被害人知道自己能夠影響第三者。

3、行為人為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使用威脅手段,如果沒有超出權利的範圍,具有行使權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為本身也不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原則上不以犯罪論處

真題回顧:

1.下列哪些行為構成盜竊罪(不考慮數額)?(2016.59)(ABCD)

A.酒店服務員甲在幫客人拎包時,將包中的手機放入自己的口袋據為己有

B.客人在小飯館吃飯時,將手機放在收銀臺邊上充電,請服務員乙幫忙照看。乙假意答應,卻將手機據為己有

C.旅客將行李放在託運櫃檯旁,到相距20餘米的另一櫃臺問事時,機場清潔工丙將該行李拿走據為己有

D.顧客購物時將車鑰匙遺忘在收銀臺,收銀員問是誰的,丁謊稱是自己的,然後持該鑰匙將顧客的車開走

2.關於詐騙罪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不考慮數額)?(2016.17)(B)

A.甲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通過預先植入的木馬程序取得他人財物。即使他人不知點擊鏈接會轉移財產,甲也成立詐騙罪

B.乙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取得他人財物的,由於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觸犯詐騙罪

C.丙將錢某門前停放的摩托車謊稱是自己的,賣給孫某,讓其騎走。丙就錢某的摩托車成立詐騙罪

D.丁侵入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將劉某存摺中的5萬元存款轉入自己的賬戶。對丁應以詐騙罪論處

3.乙女在路上被鐵絲絆倒,受傷不能動,手中錢包(內有現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過的甲撿起錢包時,乙大喊“我的錢包不要拿”,甲說“你不要喊,我拿給你”,乙信以為真沒有再喊。甲撿起錢包後立即逃走。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18)(D)

A.甲以其他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成立搶劫罪

B.甲以欺騙方法使乙信以為真,成立詐騙罪

C.甲將乙的遺忘物據為己有,成立侵佔罪

D.只能在盜竊罪或者搶奪罪中,擇一定性甲的行為

4.甲冒充房主王某與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將王某的住房以220萬元賣給乙,乙首付100萬元給甲,待過戶後再支付剩餘的12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時,房管局工作人員識破甲的騙局並報警。根據司法解釋,關於甲的刑事責任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5)(B)

A.以合同詐騙罪220萬元未遂論處,酌情從重處罰

B.以合同詐騙罪100萬元既遂論處,合同詐騙120萬元作為未遂情節加以考慮

C.以合同詐騙罪120萬元未遂論處,合同詐騙100萬元既遂的情節不再單獨處罰

D.以合同詐騙罪100萬元既遂與合同詐騙罪120萬元未遂並罰

5.鄭某冒充銀行客服發送短信,稱張某手機銀行即將失效,需重新驗證。張某信以為真,按短信提示輸入銀行卡號、密碼等信息後,又將收到的編號為135423的“驗證碼”輸入手機頁面。後張某發現,其實是將135423元匯入了鄭某賬戶。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17)(A)

A.鄭某將張某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實現轉移張某財產的目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B.鄭某虛構事實,對張某實施欺騙並導致張某處分財產,應以詐騙罪論處

C.鄭某騙取張某的銀行卡號、密碼等個人信息,應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D.鄭某利用電信網絡,為實施詐騙而發佈信息,應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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