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債權機被客戶轉賣給第三方,竟被法院認定爲「善意取得」?

「案例」债权机被客户转卖给第三方,竟被法院认定为“善意取得”?

【匠客工程機械】在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合同中,公司約定所有權保留,當客戶逾期金額較大的情形下,多次催促客戶不還款,公司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取回了設備,誰知一不留神,公司竟被第三人訴至法院,且看今日場景再現:

場景:第三人vs公司

「案例」债权机被客户转卖给第三方,竟被法院认定为“善意取得”?

拖車原本是公司為了減少損失而採取的措施,但在上述場景中,公司的損失不但沒有減少,還額外的承擔了一筆損失,這是怎麼回事?

一、引發善意取得的原因

在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的合同中,客戶對設備並沒有所有權,但在實操中,客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資金鍊斷裂或者長時間沒有承接到工程,致使無力償還欠款時,客戶就開始動歪腦經,把車變賣,將車款據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就促成了本案的發生。

二、在拖車前未對挖機的情況做必要的篩查和準備

本案中,公司的潛在認識就是設備是我的,拖自己的車怎麼會有問題?其實不然,《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出發點就是基於佔有的公信力,旨在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及穩定性,也是為了保護像本案中所涉及到的第三人對交易安全的可期待性。因此,公司為了維護自身權利可以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取回,但在取回權時對設備的現狀及權屬進行排查很有必要,否則,公司一不小心就成了被告,不但損失沒有減少,還要額外的進行賠償。

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想必讀者已經注意到本案中的一個關鍵點,就是第三人在購買設備時已經拿到了真實有效的合格證和發票。雖然公司提出發票是被公司公司員工私自借出未歸還且已經另案提起訴訟,但這並不能阻卻發票的真實性以及第三人已經取得發票的事實,致使法院在結合交易價款和已經實際交付使用的因素下,認定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回過頭來看,這其實也反映出該公司檔案管理不嚴格,發票、合格證隨意出借卻沒有人跟進回收,直到本案發生後,公司才發現發票已經脫離了管控。

根據上述場景的分析,我們已經發現問題,接下來就是該如何解決問題,對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在拖車前需充分調查設備現狀和權屬情況

本案中,當公司發現設備並準備拖車時,應首先向公司的債務人張三核實設備的情況;其次,可以到設備施工現場走訪瞭解設備情況;再次,如果已經找到設備實際控制人,且其主張是設備的所有權人,公司人員表明身份後應立即要求其出具證明材料,並對該過程做好記錄。

如果實際控制人不能出具證明材料,也不能說明車輛來源,應當立即向該控制人發送書面的告知函,告知公司系所有權人,現在依法取回設備;如果實際控制人出具了相應的所有權證明資料,此時公司應慎重,在核實並確定資料的真實性後放棄拖車,但應儘快對客戶張三的財產進行摸排並向法院申請保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債權的實現。

二、對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完善

檔案管理工作在公司整個債權管理工作中看似最不起眼,但其重要性卻絕對不能忽視,因此,對檔案的管理流程提出如下建議:

1、配備專人專室管理檔案。

2、檔案管理專員應按照一車一檔案的原則建檔,做好紙質和電子臺賬的記錄,同時也應做好與檔案移交人員的移交登記手續。

3、對移交檔案室的檔案,檔案管理專員應按照文書形成時間製作電子檔案(掃描為彩色)。

4、建立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明確除訴訟人員外,其他人員僅可借閱電子檔案,既保證非訴人員能夠看到原件資料的真實形態,同時也保證了檔案管理的有序性。

5、特殊情形下非訴人員必須借閱原件的,建立審批機制,寫明需要調閱的資料,建議審批流程為:借閱人→借閱人部門領導→法務→法務部門領導→檔案管理專員→檔案管理專員領導,該流程審批結束,方可由檔案管理專員調閱檔案,並由借閱人出具借條,寫明歸還時間。

綜上,筆者在此溫馨提示公司大咖們,對外管控債權採取的拖車措施需把控好尺度,避免造成額外的損失,對內的內控管理制度應有章可循並嚴格執行,杜絕內憂外患,方能放手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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