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不是拾金不昧 法律規定撿到遺失物能占爲己有

中國目前的價值觀似乎提倡是“拾金不昧”的。小編記得,上幼兒園時,老師還教我們唱“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的那首歌。歌中,我們撿到一分錢後交給警察叔叔,也沒有請求報酬。

日本人不是拾金不昧 法律規定撿到遺失物能佔為己有

小編在日本時,有個朋友錢包裡放了20萬日元的現金(相當於1.21萬元人民幣),然後錢包丟了。被日本人送到警察局。警察根據錢包內的證件通知他去取,取回來時錢包內只有16萬日元了。

原來,通過警察局,拾得錢包的人獲得了其中20%的現金作為報酬。所以那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小編走在街頭都是低著頭等著撿錢包然後送交警察局的。

日本人不是拾金不昧 法律規定撿到遺失物能佔為己有

原來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日本遺失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接受返還物件的遺失者應向拾得者支付相當於該物件價格的5%以上20%以下的酬勞金。

而且無人認領的,歸拾得者。

《日本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遺失物依據遺失物法規定公告後三個月內未判明其所有人的,拾得者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這就和我國不一樣了。我國拾得遺失物無人認領怎麼辦?

日本人不是拾金不昧 法律規定撿到遺失物能佔為己有

沒錯,答案就是歸國家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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