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臨時工的搬運費1200元,否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疑問

今天公司支付了臨時工的搬運費1200元,請問這部分支出能否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答覆

①若是公司與這名臨時工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任職關係,而且該名臨時工具有固定工作崗位,那麼支付臨時工的搬運費1200元可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本月可以用工資表的形式來支付,並按照“工資薪金”項目代扣代繳個稅;

②若是公司與這名臨時工不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任職關係,就是臨時性的事項而支付臨時工的搬運費1200元應計入“管理費用-勞務費”,應取得個人去稅局代開的勞務費增值稅普通發票入賬,並按照“勞務報酬”項目代扣代繳個稅;

提醒1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工資”項目具備這三個特點:

①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

②在單位有“職位”或“崗位;

③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

但是,“勞務費”項目不具備上述這三個特點。

提醒2

1200元的勞務費需要繳納多少個稅?

個稅=(1200-800)*20%=80元

注意:

如果一次勞務的收入不超過四千元,則減除八百元的費用,四千元以上的,減除收入的百分之二十,然後再按適用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款=勞務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參考一

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可根據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7號公告的精神判定,即:任職受僱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係;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參考二

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以下所得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注意:

企業不管是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都有代扣代繳個稅義務。

參考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支付了臨時工的搬運費1200元,否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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