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燒香拜佛發生糾紛,衝動雙方都成「受害」人

因燒香拜佛發生糾紛,衝動雙方都成“受害”人

2018年7月16日,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執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由於一時的衝動,雙方當事人其實都成“受害”人。

2017年5月17日16時許,在新鄉市紅旗區開發區某寺院內因燒香拜佛發生糾紛,71歲的被告閆某某將55歲的原告牛某某(均系女性)脖子、臉部抓傷。新鄉市公安局於5月19日對閆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二百元,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限期繳納罰款”的處罰。

紅旗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因故發生糾紛,被告將原告打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本案原告對雙方發生糾紛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當減輕對方的責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擔80%責任,即賠償原告1885.94元(原告的合理費用為:醫療費2247.42元、法院執行費90元、複印病歷費20元等,共計2357元x80%=1885.94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000元,因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原告主張的營養費、精神撫養金,因其受傷未構成傷殘,法院均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先動手抓其頭髮、挑起事端,不能作為其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判決被告閆某某賠償原告牛某某人民幣1885.94元,駁回原告牛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下來了,接著便是雙方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義務。可細緻梳理下案件,原、被告之所以好像都沒有得到自己理想的判決結果,都覺得自己有所“吃虧”,豈不都是因雙方頭腦發熱、一時衝動引起的嗎?若是一方能冷靜一下、剋制一下自己的過激行為,能有那麼一種“得饒人處且饒人”的寬闊胸懷,能發展成後來打官司的結局嗎?衝動是魔鬼,在這種“衝動”下,其實雙方都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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