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情況,選擇要房還是要賠償
“ 聽我的沒錯,我能把你的房子賣更高價。”
某些中介常說。
「 本文 “ 二手房 ” 解釋:已經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過案、完成初始登記和總登記的、再次上市進行交易的房產。 」
相對於小城市而言,一二線城市的二手房市場一向熱火朝天。市場火熱也意味著各種貓膩頻發不斷,很多持錢觀望了 “ 多年 ” 的老手們對二手房市場的小九九倒是熟悉的很,但初入市場的人們卻是一臉懵逼。
年輕人的第一次買房行動很可能消耗了他們的整個家庭的全部積蓄,如果再碰到 “ 一房二賣 ” 的情況,估計他們自己已經狂躁到不行。房產糾紛不僅僅可能會耽誤人力物力,他們還得操心著‘房子能不能到手、錢要不要的回來、房價又要漲了’等等煩心事。
那僅僅對於買家來說,怎麼處理二手房買賣中遇到的“一房二賣”問題,是購房新手們很重要的知識點。江蘇天豪律師事務所張翔律師作出以下分析:
能不能繼續要房?
有些買家(第一買家)在面對賣家作出惡劣的“一房二賣”行為的時候,綜合客觀情況,第一時間並非想追究賣家的違約責任,而是想繼續拿下房屋。
畢竟,房子是千挑萬選的,房價又在節節攀高。
這種想法當然可以,但需要該房屋沒有被過戶到第二買家的情況下,才可實現。
第一買家和第二買家都和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賣家沒有將房屋過戶到任何人名下,這個時候,第一買家和第二買家取得房屋的機會都是50%,看誰先下手為強了。
這種情況下,如果想搶在對方過戶之前拿到房屋,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保全,其次需要起訴要求賣家強制過戶。
很多人既想要房屋,又想不起訴,然後寄希望於賣家的口頭承諾,相信 ‘ 一定會過戶給你 ’ 的忽悠。
這很明顯是極其愚蠢的,賣家既然已經不遵守契約精神 “ 一買二賣 ” 了,買家何必再相信一個不誠信之人的話。
當然,在賣家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的情況下,既可以要房,也可以要其承擔違約金。
不要房,只要賠償?
不必然可以。
如上所述,如果在賣房賣房都沒有過戶的情況下,賣房有違反合同中約定的時間節點的情況下,僅僅與第二買家簽訂合同並不必然推斷出賣家對第一買家的違約。既然不違約,也不存在違約金或者損失等情況了。
同上都沒過戶的情況,賣家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時間節點,也需要根據違約天數和合同約定來判斷賣家是承擔逾期違約,還是承擔根本違約。
如果,賣家已經將房屋過戶到其他人名下,那麼第一買家的合同目的(房屋過戶)不能實現了,其當然的可以不要房只要違約責任 。
畢竟,這個時候房子已經歸屬別人了,第一買家想要房都已經要不到了。
違約責任可以主張什麼呢?
一般的法律實踐中,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一種方式,主張房屋上漲的差價也是一種方式,索要第二買家的房款與第一買家的房款間的差額又是一種方式。
具體以何種方式來主張,需要買房人看 ‘ 具體情況 ’ 行事了。
法官指引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法律同時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律師提醒
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下,守約人應當明確清楚自身想要什麼,是房屋還是索要賠償。在知道自身需求的情況下來選擇何種模式處理事情,才是正確之道。
借鑑判例
(2015)秦民初字第152號
閱讀更多 張翔I天豪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