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第三部分: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體制機制與政策優化

一、基本問題:收入分配中的兩大關係和兩個比重

(一)兩大關係: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

1. 收入分配中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第一,初次分配要充分尊重市場。初次分配主要屬於微觀分配行為,由市場決定其基本格局及其效率,有利於“解放生產力”的總體要求,但現實生活中的市場並非“純粹”的市場,而是受到社會經濟發展階段與制度安排制約、政府幹預調控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的市場。初次分配的基礎是“收入形成”所表示的生產要素收入分配。在社會生產某一個週期內,各大部門憑藉其擁有的生產要素取得相應的收入。要素收入中,除政府管理要素(可視為生產稅對應的要素)以外,企業作為微觀主體向三大部門中的勞動要素付出多少勞動者報酬,留多少盈餘(可視為對應於資本要素)給自己,起決定作用的是要素的價格。在整個社會生產中,勞動要素和資本要素之間的稀缺性對比、各要素的生產與再生產所需要的成本,都是要素價值的組成部分並進而影響到攻擊價格。之所以說應由市場決定這一價格,是因為對要素的稀缺性與要素成本權衡的有效性——這反映為資源配置的優化,是市場權衡的結果,並非政府強力所能決定和控制。在市場機制發展的不同階段,在要素存在事實的稀缺性差異和成本差異的情況下,不同國家、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階段,出現不同的要素供給價格並反映到勞動報酬、營業盈餘的不同比例結構上,是合理的。

但從社會倫理、政策偏好的取向上講,要素價格是否能夠充分體現要素的價值,是否完全排除了一種要素對另一種要素的價值擠佔,這就超出了市場機制的作用範圍。在初次分配中,尊重市場作用意味著在本應由市場做主的這種分配中,先不主觀地加入過多的非市場干擾,以求實現“做大蛋糕”所必須的高活力、高效率。由市場決定生產要素應該獲得的收入回報(價格)有助於要素收入合理、真實反映要素應形成的配置狀態,激發出各類要素的效率。在這裡,政府最該做的首先是尊重市場、培育市場、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理順市場機制,以此來促進要素價格的合理化並將物質利益導向下的原始動力保持在足夠高的水平上。

第二,初次分配中生產稅的佔比高低是政府與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生產稅佔比高低決定了政府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政府收取稅費可以在特定角度上解釋為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理服務的綜合價格。初次分配中,生產稅可視為政府管理的一部分價格。從表面上看,管理要素這部分收入是強制的,屬於政府法定權力作用的結果,但事實上市場的綜合作用與制約力也不容忽視。生產稅中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均屬於間接稅性質,有兩個特點:一是組織收入功能易於實現,只要有生產、交易,就會產生稅收,國庫收入功能可靠、穩定;二是可以轉嫁,最終消費者(即指居民)要承擔部分甚至全部稅負。後一個特點決定了如果生產稅過高,等於對住戶部門形成了雙重不利:既會導致初次分配環節政府佔比較高、企業佔比虛低實高、擠佔住戶部門收入佔比,又會在過渡到收入使用環節後,加大住戶部門消費的負擔、降低消費意願。然而,生產稅又有其合理性。作為政府,在對收入有著既定要求而受經濟發達程度等因素制約難以或不確認從後面的收入環節(包括所得收入和財產收入)可獲得足夠預期收入的情況下,最可能的選擇就是徵收生產稅。對於市場機制完善、經濟發達的國家而言,即使有同樣的收入需求,也有條件、並會盡量把彌補管 理成本的環節從生產領域後置到收入再分配領域,減少 生產環節的收入回報,從而把初次分配空間還給企業和居民,同時降低生產稅對消費的不利影響。

第三,政府在再分配中要充分體現“抽肥補瘦”。在再分配中,必然由政府主導基本格局。一般來說,主導的過程是典型的“抽肥補瘦(劫富濟貧)”過程。再分配中所發生的,是單方面的無償轉移性收支。基於初次分配的結果,政府在收入再分配環節徵稅、收費,同時採取社會補助等方式向居民進行經常性轉移;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政策之下,住戶部門向政府部門繳納社會保險,企業部門要從初次分配所獲總收入中向住戶部門轉移一定社會補助。因此,再分配環節的政府色彩濃重,包括向企業、個人徵收多少稅、向居民提供多少社會補助以及居民的社會保險繳款水平和企業對居民的社會補助水平等,其依據都出自由政府制定的政策和由政府執行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再分配後,從住戶部門來看,一般來說所獲得的可支配收入比例變化即使不太大,包含的轉移收支規模也可能很大。 例如,2007 年中國住戶部門再分配後收入佔比比初次分配佔比下降0.4 個百分點,收入總規模的變化不大;而實際在資金流量表賬戶上,住戶部門向政府方轉移了收入稅、社會保險繳款,其比重佔到住戶部門初次分配收入的9.5%;同時收到了主要來自政府部門的轉移性支出,比重佔到住戶部門初次分配收入的 9.9%。這後面發生的正是政府主導下對住戶部門與企業部門在結構角度上的“抽肥補瘦”過程(直白地說也可稱為羅賓漢式邏輯的“劫富濟貧”——西方社會往往把個人所得稅、遺產稅等直接稅十分形象而並無貶意地比喻為“羅賓漢稅種”)。 因此,兩次分配結果的比較,不能簡單看數字的增減,而應關注其中此增彼減的特點。

再分配中,政府能夠集中多少收入稅,即“抽肥”、“劫富”的力度和空間有多大,既取決於稅制設計,也取決於經濟發展階段、市場的客觀狀態。可以看到,無論是流量性質的企業經營所得、個人工作所得,還是存量性質的財產引出的收益所得,其作為稅基而形成的稅收收入,都具有典型“支付能力原則”的特點,即只對有納稅能力的人課徵,而且稅額的大小也取決於納稅能力。顯然,即使是“劫富”,其力度也會有邊界,要受制於客觀的經濟發達程度等因素。政府的轉移性支出中,社會補助是向最為貧困、最弱勢群體的轉移,反映政府“濟貧”的責任、意願和能力。由於轉移之後留下的是政府覆蓋其運行成本的可支配收入,政府對於這塊可支配收入的預期和實際的運行效能,也會影響到濟貧的多寡。

2. 收入分配中中央與地方的關係。

在全局意義上,財政體制首先需要處理政府與企業分配關係,進而“二位一體”地處理好政府與企業、中央與地方兩大基本經濟關係。中國1994 年的變革之所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就是它終於突破了以往不論“集權”還是“分權” 都是按照企業行政隸屬關係組織財政收入的體制癥結,首先在企業“向誰交”和“按照什麼依據向誰交”的制度規範上形成了所有企業不論大小、不分行政級 別,在稅法面前一律平等、一視同仁,“該交國稅交國稅, 該交地方稅交地方稅”的真正公平競爭環境,同時也使中央與地方間告別了分成制下無休止的扯皮和包乾制下“包而不幹”延續扯皮因素的“體制週期”,形成了政府對市場主體實行宏觀“間接調控”的機制和中央與地方間按稅種分配各自財力的比較規範、穩定的可持續體制安排。按稅種劃分收入,對於不同地區必然要求規範一律,但各地實際的稅收丰度和公共品供給成本又必然高低不一。收入與支出二者在政府間劃分遵循不同原則,體制目標應是在財權與事權相順應的基礎上,力求使各級政府的財力與事權相匹配,於是中央、地方本級必不可能各自收支均衡。由於各地收入差異必然存在,支出成本負擔也大不相同,並且收入種類劃分與支出責任劃分遵循不同的原則,因而中央、地方政府各自的本級收支規模不相一致的情形必然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運用轉移支付制度手段對財政資金餘缺在政府間進行適當調節,這種轉移支付有效運行的基本前提就是中央取得與其宏觀調控功能相稱的財力,進而去調節地區間的“橫向不均衡”。因此,體制常態在分稅制下必然是中央“收>支”(在100%的蛋糕切分中,這也就必然成為地方“收

轉移支付按照形式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旨在平衡地方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轉移支付,稱為一般性轉移支付(也稱財力性轉移支付)、無條件轉移支付或均衡補助;另一類是實現國家某些特定宏觀調控目標的轉移支付,稱為專項轉移支付、或有條件轉移支付,該類轉移支付實行專款專用。

除規範的轉移支付外,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還存在另外兩類財政資金的流動,即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地方對中央的上解收入,它們是 1994 年分稅制改革為穩妥處理中央與地方利益關係而出現的一種具有過渡性質的“轉移支付”,包括1994年引入的“兩稅”(消費稅、增值稅)返還、2002年的所得稅基數的返還及2008年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其中的上解收入,已於2009 年將其與稅收返還進行對沖處理,此後不再存在;隨時間推移,由地方所得的稅收返 還,對財政資金縱向流動的影響也越來越小。

(二)兩個比重:政府視角上的有效制度供給不足

收入分配中提及的“兩個比重”目標,是指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財稅體制在內的政府制度,既是安排與調控經濟的方式手段,又迎合、放大了市場的既有特點,以政府、企業分配佔比雙增的形式更多分享了各類經濟紅利。然而,不得不承認,中國現行財稅體制中也存在直接或間接導致“兩個比重”降低的制度安排。

1. 稅制結構中對間接稅的國庫收入功能依賴過重。

從兩次分配情況來看,政府收入佔比升高趨勢主要表現在初次分配階段。 初次分配階段政府部門收入自1994年至2007年提高了2.44個百分點,平均佔比達到17.68%,其中生產稅淨額佔比超過90%。進入再分配階段,政府部門收入平均佔比為19.75%,其中收入稅只佔其中的2.51%,對政府收入佔比上升的影響很小。可以說,生產稅份額高是造成中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佔比及趨勢的一個原因,這和中國的稅制結構有直接關係。

中國流轉稅的主體稅種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佔據了稅收收入總量的多半。 三類稅的稅基分別相當於:(1)工業增加值和商業的增加值;(2)汽車、成品油、煙、 酒等特定商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3)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行業取得的營業收入。不難看出,這樣的稅基,恰閤中國正處於產業轉型、城鎮化的發展階段,導致政府收入分享了更多的產業轉型、城鎮化紅利,表現為稅收收入的高增長。

中國現行稅制的架構是以1994年稅制改革為基礎的。當時改革的目的十分清楚,總原則是要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起統一、公平、簡化的稅收制度,創造滿足市場經濟主體發展需要的稅收環境。同時,十分重視稅收的組織收入功能。 在《國務院 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 (1993)90]中,對於改革的基本原則,首先就談到“稅制改 革要有利於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和加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要調整稅制結構,合理劃分稅種和確定稅率,為實行分稅制、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奠定基礎;通過稅制改革逐步提高稅收收入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合理確定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分配 比例”。1992年,中國財政收入佔GDP比重僅為12.9%,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為28.1%,財政收入與經濟增長比例失衡,國家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十分緊張,財力上無法滿足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對於政府正常履職的管理要求。因此,1994年稅制改革從導向上看,確實十分看重稅收的組織收入功能,並在當時徵管條件等因素的限制下,在稅制設計中選擇了易於實現收入的間接稅為主體,突出增值稅、營業稅的重要地位。事實證明,改革之後,在稅制改革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同時,中國稅收收入很快就開始了增長之旅。

但相對合理的稅制是否還適應現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呢?在不考慮稅收總規模(其中涉及政府公共責任的界定和管理成本問題)的前提下,稅收收入對於間接稅過於倚重的弊端已經開始顯現,它既引起國民收入分配領域政府佔比的較高與增長趨勢,還導致收入使用環節對居民消費的抑制。

2. 國家與國有企業間分配關係長期向企業傾斜。

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關係影響的是政府、國企在分配、再分配中的利益配置和營業盈餘的歸屬。針對現存問題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關係,在現階段的突出意義,在於適當提高政府部門收入、降低企業部門收入,更重要的是規範市場秩序,避免過度壟斷對於經濟運行的干擾和對於非國有企業活力的壓抑,以及遏制與過度壟斷相關聯的個人收入差距擴大。

國有企業在中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現行的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關係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稅制改革奠定的。為了平衡和國有企業的利益關係,當時在推動所得稅改革、取消執行各類包稅政策時,配套了對國有企業的過渡性讓利措施,規定“逐步建立國有資產投資收益按股分紅、按資分利或稅後利潤上交的分配製度。作為過渡措施,近期可根據具體情況,對1993年以前註冊的多數國有全資老企業實行稅後利潤不上交的辦法,同時,微利企業交納的所得稅也不退庫。”這一規定彰顯了國家對國有企業改革的大力支持,暫時下放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對於企業利潤的分配權利,把國有資本收益全部讓利於企業。

此後,隨著國有企業股份化改造的深入進行,在統 一稅制基礎上,國家也曾經考慮過要將國企利潤上收。1994年稅制改革後不久,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發的《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受種種條件制約,並沒有真正得到執行。國有企業稅後利潤留歸自用的做法一直延續下來,直至2007年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中央本級)才有所改變。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新的歷史階段推動國家與國有企業利益分配關係規範化、合理化的有利途徑,但實施以來仍存在兩個突出問題:

一是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力度過小。2009年國有企業實現利潤1.3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稅收收入的22%、財政收入的19%。中央企業(包括中央管理企業和部門所屬企業)利潤高達9445.4億元。在國有企業獲得巨大利益的同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收繳卻十分“寒酸”。中央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1572.2億元。也就是說,中央級次國有企業利潤收繳3年集中到政府收入中的尚不足一年利潤的20%。

二是支出方向的偏離。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從醞釀之日起,對其收支管理模式就存在爭議,是否獨立於公共財政預算是焦點問題之一。最終出臺的《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是一個折中的方案。對於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是這樣規定的:“1.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2.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3. 其他支出”。並補充“具體支出範圍依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 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必要時,可部分用於社會保障等項支出”。 這樣的界定,等於把國有資本經營支出區別於其他政府公共支出,似乎國有資本收益只能基本上用於國有經濟的發展,形成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準封閉運行的傾向。國有企業國家所有,政府代表行使權利,利潤由全體人民共享這樣簡明的邏輯在各種利益集團代言人的干擾下變得模糊起來。

對於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而言,國有企業留利巨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準封閉運行,其不良影響是多方面的。政府無邊界讓渡國有收益,不僅造成政府收入的減少,也帶來收入結構的扭曲,影響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居民無從分享或遠不能充分分享國有資本收益,收入空間、消費空間受到擠壓。更深層次則是巨大國企利潤對於市場秩序的干擾。

3. 政府對再分配的調節力度不夠,制度建設有缺失。

政府“抽肥補瘦”的濟貧,主要體現在再分配階段的 社會救濟福利上。中國國民經濟核算中,政府對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有“社會保險福利”、“社會救助”和“其他”。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解釋,“社會保險福利”是對繳納社會保險的個人支付;“其他”指的是政府對未納入統籌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的支付;“社會救助”是國家財政用於撫卹和社會福利支出。“社會救助”才是政府“補瘦”、濟貧意義上的福利性支付。從資金流量核算上看,中國社會救助力度明顯較小,即政府對於住戶部門經常性轉移規模偏低,直接影響再分配中居民收入佔比的提高。從 統計核算上看,中國政府社會救助主要是《中國統計年鑑》“中央和地方財政主要支出項目”表中的“國家財政用於撫卹和社會福利的支出”及“政策性補貼支出”中的“市鎮居民的肉食價格補貼”兩項。從比重看,僅佔可支配總收入的 0.4%左右,接近政府可支配收入的2%和住戶部門可支配收入的1%,對於住戶部門收入佔比的調節雖方向正確,但力度不大。

更具體的表現是,在財政社會保障類支出中,社會補助佔比較低。一般來說,社會救(補)助制度是國家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對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經濟社會原 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公民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保障制度,是“最後一道社會安全網”。按照2007年以來的收支分類科目,社會補助包含在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之中。2003-2008年,全國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年均增速超過20%,佔全國財政支出比重達到11%左右,但經過再分配環節可以轉化為住戶部門可支配收入的社會補助的佔比仍然很低。以2007年為例,當年社會救助絕對數為1043億元,佔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5447億元)的19%,佔當年全國財政支出的(49781億元)2% 。這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背後的含義是:一方面社會補助的規模比較低;另一方面在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中,現行統計口徑之下更多資金是以政府消費的形式來體現,能夠形成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部 分佔比很低。但現實生活中,“政府消費”部分包含著支持提高社會成員(主要是低收入階層)實際生活水平的財政支出,在適當提高政府收入佔比的同時,如能有效保證政府新增財力流入這個領域,才是中國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靠近的應有表現,只是現有的資金流量表尚不能清楚提供相關的量化內容。政府“抽肥補瘦”能力關鍵在於依託法治化的制度框架,中國現存的突出問題包括不動產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制度建設缺失、個人所得稅的設計存在明顯欠缺, 使政府可做、應做的遏制收入分配懸殊之事沒有相應工具。

4. 財政預算管理上缺乏制約政府支出規模,特別是行政成本的配套制度設計。

政府支出責任邊界不清,管理成本偏大,是政府在國民收入分配中佔比上升的制度層原因之一。儘管財政收入多年持續大幅增長,各級政府仍然普遍面臨較大的收支矛盾,除國民收入分配核算涵蓋的稅、費收入外,土地收入、舉債收入(含天文數字的地方政府隱性負債)都成為滿足政府不斷擴大支出的工具,其中隱含的干擾市場秩序、財政風險等問題已經受到關注。這涉及到更深層次的政府職能的規範、轉變所需的制度建設與綜合配套改革,並非一般財政管理力所能及,但從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方面,對於控制政府支出規模、約束政府支出責任的制度設計也存在欠缺。 財政近些年來圍繞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已出臺了很多改革措施,特別是通過支出結構優化、落實預算管理的完整性、加強基本公共支出管理、開展支出績效評價等直接或間接約束了政府行為,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對政府非規範性獲取收入起到了一定監督約束作用。但同時,對政府支出規模、支出責任 的改革(即事權合理化改革)卻進展有限。從1994年分稅制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從中央到地方逢談體制必然強調要推進事權、財權、財力的對應,但目前事權的界定仍然沒有明晰化,與之相關的則是政府支出規模連年擴大,相應的制度制約不到位。行政成本的居高不下,與“大部制”、“扁平化”等攻堅克難的配套改革事項遠不到位,有最重要的關聯。

5. 稅制方面存在著不利於市場經濟要素流動的阻滯因素。

市場機制的建設完善是優化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兩個比重”的基本機制構建問題,政府財稅制度需與之呼應配合。目前稅制中還存在著明顯不利於市場機制運行的制度設計,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增值稅、營業稅並行格局。

1994年稅制改革後,對於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環節以及加工、修配環節普遍徵收增值稅。同時,由於種種原因,對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樣,形成了中國增值稅、營業稅並行的流轉稅體系。

目前,這種並行格局引發的負面效應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是營業稅固有的重複徵稅矛盾仍然存在,加大第三產業的稅負不公平。重複徵稅是1994年前工商稅制的痼疾,即只要產品發生不同企業間的流轉,就會有稅收產生,稅收負擔隨流轉環節增加而增加。因改革後對於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繼續保留營業稅,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樣營業稅的覆蓋面下,重複徵稅現象仍然存在。如果把勞務、無形資產視為產品,營業稅所包含的重複徵稅因素和過去的產品稅是一致的。其弊端同樣是造成稅負不公平,遏制企業的分工細化。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整體趨勢上同樣是要求專業化的分工協作,企業業務之間分工越來越精細化。在勞務、無形資產交易的鏈條上,應稅行為均為營業稅稅目時,只要企業向外擴散流轉環節、繼續分工細化 協作,就會發生重複徵稅。

二是增值稅鏈條不完整,擠壓生產型服務業的生存空間。增值稅徵稅範圍不到位,在第二產業反映為不鼓勵生產企業的分工細化,而對於第三產業而言,問題則在近年更為嚴重,大大擠壓了生產型服務業的生存發展空間。如果各企業自行發展倉儲、金融、運輸等等服務行業,可以避免營業稅的重複徵稅,也可以規避營業稅不能抵扣的缺陷,必然使其減少對社會性生產服務的需求,但卻降低了社會性生產服務企業的發展空間和總體的專業化水平。

三是營業稅無法抵扣,不利於服務貿易、服務產業的發展。中國在服務貿易發展中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無法實現出口退稅。第三產業實行營業稅,在出口環節上無法按照增值稅實現退稅,降低了服務產品的國際價格競爭力,一定程度上阻滯了服務貿易,限制了國內服務產業向國外市場的擴展。近些年來,隨著中國服務產業新興業態的迅速發展,信息傳輸、軟件、諮詢、文化等服務產業迫切需要國際市場空間的支持,服務貿易出口不能退稅的矛盾更加突出。

總之,政府視角下有效制度供給不足問題與“兩個比重”走低趨勢的關聯,是不可忽視的。

專欄:國民收入分配核算的重要常識

要了解收入分配,首先要了解收入分配核算的相關重要常識。國民收入分配的量化屬於國民經濟核算的範疇,涉及多個賬戶,數據十分複雜,傳達出的是收入分配領域的主要比例和平衡關係,是國家制定各項規劃、政策的重要依據,也是檢驗既往宏觀經濟政策科學性的標準之一。中國目前採用的是和國際接軌的《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02)》標準,國家統計部門據此每年編制與發佈主要賬戶指標。

國民收入分配分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按照國民收入核算體系,收入分配分為兩次。初次分配是指產品價值在企業生產經營與交換領域進行分配,各個相關要素主體獲得源自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收入”;在此基礎上,又通過非交易性的轉移收支形成再分配,由此確定各個相關主體能夠進入消費環節的可支配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相關主體一般歸總為三類:企業、政府、個人,在統計上表述為企業部門、政府部門和住戶部門。此外,社會生活中還存在以慈善性民間公益活動形成的所謂“第三次分配”,但並不納入國民收入分配核算範圍。

分配的總量是國民總收入而非國內生產總值

國民總收入(GNI)即是過去的國民生產總值(GNP)概念。聯合國1993年對此的更改表明,現存的統計概念注重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國內生產總值(GDP)與國民總收入概念的不同並非表現在覆蓋範圍上,而在於一項核算產出、一項核算收入,一項關注“常住生產者所從事的生產”、一項關注“常住生產要素所獲得的收入”。算式關係為:國民總收入=國內生產總值+得自國外的淨要素收入=國內生產總值+(得自國外要素收入-對外支付要素收入)。

從中國實際統計中看,國外淨要素收入(含資本要素收入和勞動要素收入)佔國民總收入(無論初次還是二次)的比重並不大,可能是正,也可能是負,一般在千分之幾的比率。從經濟要素全球配置的意義上看,GNI和GDP之間的差異表明一國對外勞務淨輸出、對外淨金融投資的情況,通常發展中國家GNI小於GDP。明確這一點對收入分配的意義在於,一是分配總量無疑應是國民總收入而非國內生產總值;二是分配內容上不僅要把增加值分配為要素收入形式進行三部門間的分配,而且還包括對財產收入的分配,後者是作為間接生產要素參與初次分配的;三是分配的歸屬有差別。GDP分配是一個生產概念,其歸屬按要素分類;GNI是收入概念,其分配歸屬要落實到三大部門,這也決定了GDP和GNI之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係。GDP收入法按要素分配,分解為勞動報酬、生產稅淨額、折舊和營業盈餘,GNI則按住戶、政府、企業三大部門進行分配。

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以“收入形成”為基礎,同時增加“財產收入”

在國民總收入概念下,初次分配包括兩部分,“收入形成”和“財產收入”。“收入形成”是立足於生產者的分配過程,是對國內生產總值的分配,把增加值分解為各項要素的投入回報(收入),並落實到各機構部門,這是國民收入分配的基礎部分,也可稱之為“要素分配”。“收入形成”決定了兩次分配的基本格局。對於某一部門來說,收入形成核算的起點是增加值,結果是營業盈餘(混合收入),這是該部門初次分配收入的基礎。三大部門“收入形成”的實質是對GDP收入法重新進行部門間的轉移核算,按照各部門所擁有要素的情況相應分配要素收入。

初次分配至此並未結束,因為還有財產收入的分配。“財產收入”是指各經濟單位或部門之間由於相互提供資金、資產等生產要素的使用權而產生的收入,這些收入必須是和生產相關的,包括利息、紅利等。最終,初次分配收入的全核算流程為:企業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部門增加值-支付本部門的勞動報酬-生產稅淨額)+淨財產收入;政府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部門增加值-支付本部門的勞動報酬-支付的生產稅淨額+來自其他部門的生產稅淨額)+淨財產收入;住戶部門的初次分配收入=(部門增加值-支付的勞動報酬+來自其他部門的勞動報酬-生產稅淨額)+淨財產收入。三大部門彙總後,勞動報酬、生產稅淨額、營業盈餘的加總,即為國內生產總值,這正說明了國內生產總值法對國民收入初次分配核算的基礎和核心地位。

再分配形成三大部門可支配總收入

各個機構部門以初次分配所獲得的收入為基礎,通過非交易性的轉移收支形成再分配。分配的結果是形成各個機構部門可支配收入,通常這就是該部門用於當期消費和儲蓄的總計支出數額。

專欄:勞動者薪酬是否偏低?

僱員薪酬(compensation of employees)是指僱員勞動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得的全部報酬(包括各種形式的津貼收入)。在收入分配問題當中,這屬於初次分配的問題。中國尚處在轉軌過渡經濟時期,市場化體系尚不完備,因此,資本和勞動等生產要素的提供者是否得到了應得的收入份額,特別是僱員薪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究竟是高了還是低了,必然成為最值得關注和最易引起爭議的問題之一。

課題組認為,僱員薪酬比重的演變過程存在著某種共性或自然規律,這種共性或自然規律是受多種社會、經濟要素影響而形成的。處於不同經濟體的國家和地區僱員薪酬的變動趨勢,應當遵循大體相似的演變軌跡或發展規律,因此,中國可以參照這個發展規律,模擬出與中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相對應的僱員薪酬比重。

課題組在參考以往文獻研究方法的基礎上,以國內和國際統計資料為依據,原創性地提出了僱員薪酬佔國民收入比重“期望值”(即動態演變中的特定合理水平)的分析思路。主要採用定量分析方法,選擇相關重要指標,對僱員薪酬的影響要素進行國際國內實證數據的相關性分析,通過估算中國僱員薪酬的“期望值”,並與“實際值”進行比較,重點解釋兩個問題:一是中國僱員薪酬佔國民收入的比重是否偏低,二是哪些因素會對僱員薪酬比重產生重大影響。

本研究的被解釋變量是僱員薪酬比重(僱員薪酬佔GDP的比重),六個解釋變量包括人均GDP、經濟開放程度、城鎮化水平、投資率、經濟增長率、政府教育投入佔GDP比重。研究涵蓋了18個國家,時間跨度為1980-2006年,共有132個觀察值(請見附錄1)。我們運用EVIWS軟件對三個方程(請見附錄2)分別進行迴歸分析,根據得到的迴歸方程的結果(請見附錄3),再將中國的相應數據分別代入計算中國僱員薪酬的“期望值”。 為了提高計算結果的可靠性,降低估算偏差,我們把三個模型的計算結果加以平均,再將該平均值即僱員薪酬比重的“期望值”(請見附錄4)與我們根據收入法計算的數值即僱員薪酬比重的“實際值”(請見附錄5)進行比較,據此來判斷中國僱員薪酬比重是否偏低。基本結論。

僱員薪酬比重的高低取決於多種社會經濟要素

不同經濟體的僱員薪酬比重不具有可比性,如果將中國僱員薪酬比重簡單地與其它國家進行比較,其邏輯上是錯誤的,其比較出的結果,無論孰高孰低都沒有意義。任何一個國家的僱員薪酬比重都是在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它受到社會經濟環境中多種要素的共同作用和影響,並且也會隨著社會經濟要素的變動而發生變化,所以它是動態的不是靜止的。

從“實際值”來看,現階段中國僱員薪酬比重低於大多數發達國家

我們根據收入法計算的中國僱員薪酬的“實際值”,在1999年之後處於下降的趨勢,並且低於50%(請見附錄5),而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和日本)的僱員薪酬比重都在50%以上。

從“期望值”來看,現階段中國僱員薪酬比重不低。中國當前僱員薪酬比重的“實際值”高於“期望值”,實證結論不支持當前流行的中國僱員薪酬比重偏低的觀點

我們根據模型估算的1992-2007年中國僱員薪酬比重的期望值處在35.12%-39.29%區間之間,16年中的期望值低於實際值平均9.34個百分點。即便從差異最小的2007年的數據來看,該年的期望值為35.17%,實際值為39.74%,期望值低於實際值達4.57個百分點(請見圖1和附錄4)。但是,計算結果顯示中國僱員薪酬比重“實際值”與“期望值”之間的差距有逐年縮小的趨勢。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圖4-1 中國僱員薪酬的“期望值”、“實際值”與差異

資料來源: 課題組根據《國際統計年鑑》和世界銀行數據庫相關數據計算得出。

根據對十八個國家的實證分析結果,僱員薪酬比重與人均GDP正向相關,與新增投資、經濟開放度和經濟增長負向相關

研究結論顯示,政府教育投入佔GDP比重在統計上不顯著,另外五個估計參數在統計上顯著。

第一,僱員薪酬比重與人均GDP正向相關。該結論說明僱員薪酬與一國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經濟能力強的國家僱員薪酬的水平也會越高(請見圖2)。因此,發展是硬道理,大力發展經濟不斷提升國力是提高僱員薪酬並將其佔國民收入比重維持在較高水平的首要條件。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圖4-2 18個國家僱員薪酬比重散點圖及與人均GDP的線性關係(132個觀察值)

資料來源: 課題組根據《國際統計年鑑》和世界銀行數據庫計算得出。

第二,僱員薪酬比重與經濟開放度負向相關。經濟開放是否有利於僱員薪酬的提高,與生產要素的流動能力密切相關。資本的流動能力大於勞動力的流動能力,所以相對於資本而言,勞動力的獲利能力較低,發展中國家情形尤甚(請見附錄6圖1)。

第三,僱員薪酬比重與投資率負向相關。高的投資率不一定會相應帶來高的僱員薪酬,原因在於新增投資產生的利潤增長可能高於僱員報酬的增長(請見附錄6圖2)。

第四,僱員薪酬比重與經濟增長速度負向相關。高的經濟增長率不一定會帶來僱員薪酬的相應提高,過快的經濟發展速度,有可能會導致對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忽視(請見附錄6圖3)。

二、初次分配:造成收入差別的七因素

(一)努力和辛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

源於誠實勞動中努力程度和辛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在傳統體制平均主義大鍋飯環境中,幹好幹壞一個樣,是養“懶人”的機制,收入差異小,生產力得不到解放。改革開放之後,總體的“勤快”程度提高了,但“勤快人”和“懶人”的相對差異仍然存在,新的體制和機制使“懶人”和“勤快人”的收入差異明顯擴大。這種以公正為前提,源自努力程度、辛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或者說作為收入差別中的一種重要構成因素,在社會生活中必然出現。

(二)稟賦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

源於個人稟賦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社會成員間必然有稟賦和聰明才智方面的一定差異。在競爭環境下,先天稟賦和基於其他原因在後天綜合發展起來的聰明才智,結合構成人們各不相同的能力、才幹。客觀存在的這種差異必然帶來各人收入水平上的差異。一些特殊的、稀缺的能力與才幹,如企業家才能、科技人員創新才能,比“努力程度”帶來的差別往往要高出許多倍。只要權利、機會和競爭過程是公正的,這種在競爭中形成的高收入應無可厚非。

(三)要素佔有狀態和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

源於要素佔有的狀態、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如繼承關係),每一個具體社會成員在資金、不動產、家族關聯、社會人脈等方面(這些都可歸於廣義的“生產要素”範疇)必然是有所差異的,而由此帶來的收入(如利息、房租、以及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信息、正確指導與規勸等促成的收益)高低不同,也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有可能形成一定的傳承的“自我疊加”的關係。權利、過程和規則是否公正,是我們判斷這方面收入是否正當、合理的主要依據。

(四)機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

源於機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比較典型的是市場態勢變動不居,不同的人做同樣的事,可以純粹由於時點不同而結果大相徑庭,甚至“好運”的好到一夜暴富,“壞運”的壞到血本無歸。這裡面機遇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認的,在市場經濟的某些場合,其作用還十分明顯。權利、過程和規則的公正,也是這方面應掌握的關鍵所在。

(五)“明規則”不合理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別

源於現行體制、制度某些不夠合理的“明規則”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別。有些由體制造成的壟斷因素和制度安排因素,在現實生活中可以強烈地影響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比如,一般壟斷行業職工的收入明顯高於非壟斷行業,又比如,公職人員收入水平與組織安排的具體位置關係極大。這中間的規則即使是“對內一致”的,對社會其他群體也已有不少明顯的“不公”問題,需要切實地重視和改進。

(六)“潛規則”的存在而形成的收入差別

源於現行體制、制度中已實際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暫時不被追究的“潛規則”而形成的收入差別。這大體相當於一般人們所說的“灰色收入”。它現實存在,透明度很低,往往在規範渠道之外,按“心照不宣”方式或“內部掌握”方式實施其分配。比如公職人員相當大的一部分“工資外收入”,在沒有“暗賬翻明”而陽光化、規範化之前,很多可歸於這種收入,其因不同條件、不同部門等,又往往差異很大。再比如國有企業在法規不明不細或監管鬆弛環境下,因怎樣“打擦邊球”不同而形成的職工收入分配水平差異,也可能十分顯著。這些潛規則許多是明顯地不公正的,亟需整改。

(七)不法行為導致的收入差別

源於不法行為、腐敗行為而形成的收入差別。這大體相當於人們所說的“黑色收入”,往往數額巨大,與違法偷逃稅款、權錢交易、賄賂舞弊、走私販毒等相聯。這種因素形成的高收入,從起點、過程來看,已經毫無公正可言,不屬公民權利,而且是構成犯罪的。

專欄:初次收入分配調節需把握的基本認識

多個角度、不同層面的收入分配差異形成原因,在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個具體案例之內,到底有多少因素介入,各起多大作用,都需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從政策原則和政策理性來說,首先應明確對應於各個收入源頭的不同針對性政策導向與可選擇措施。

對於勤勞致富、才能致富(前述第一、二項原因),政策都應大力鼓勵,或以鼓勵為主加上再分配的適當微調。

對於要素佔有和機遇不同(前述第三、四項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差異,政策上應作適當調節,但不宜作抹平處理。否則開放條件下的要素外流將十分嚴重,市場經濟中客觀需要的首創、冒險精神也將受到極大抑制。

對於體制性明規則、潛規則不周全、不合理(前述第五、六項原因)造成的收入差異,在明確需有所調節、抑制的同時,關鍵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設推動深化改革、機制轉變,追求制度合理化、規範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調節。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光講調節不注重制度建設,必然流於“法不治眾”或“揚湯止沸”。

對於違法亂紀的“黑色收入”(前述第七項原因),必須堅決取締、懲處,打擊其行為,罰沒其收入,並注重從源頭上加強法律、制度建設以抑制違法亂紀、腐敗行徑的滋生土壤與條件。

對於由於特殊原因,如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遭遇天災人禍、鰥寡孤獨等,收入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社會成員,一定要以“應保盡保”的原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在上述政策思路和定位具備了正確的方向和針對性要領之後,再作出具體的政策設計,包括政策工具選擇、政策組合和有效率的實施方式與程序等,以及不同階段力度的把握,才可以落實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應具有的政策理性,正確把握公正―均平―效率間的權衡,發揮好政策應有的功能,處理好短期利益和長遠、整體利益的關係,追求全體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大化。

三、再分配:影響收入分配的問題

(一)財政分配“三元悖論”

經過學術論證,財政進行收入再分配過程中,存在“三元悖論”,即指任一特定時期,人們在減少稅收、增加公共福利支出和控制政府債務及赤字水平這三個通常看來都“很有道理”的目標之中,只能同時實現其中兩個,而不能同時實現,且未能達成的目標會同時制約其他兩目標實現時的水平。財政分配的“三元悖論”制約是在一定限定條件下即既定的財政支出管理水平、政府行政成本水平和政府舉債資金乘數效應之下的一般認識,且存在正負相關性:財政支出管理水平越高,行政成本水平越低,融資乘數越大,則越有利於減少稅收、增加公共福利和控制債務及赤字水平。

專欄:緩解財政分配“三元悖論”的路徑

鑑於財政分配“三元悖論”的存在,加入對政府職能轉型、機制創新、深化改革的思考角度,緩解財政分配“三元悖論”制約勢必有如下要求。

第一,切實提高財政支出管理水平——“少花錢,多辦事”。提高財政支出管理水平要求制度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互動的全面改革,為真正實現“少花錢,多辦事”,需分別從這三方面著手,並加強三方改革互動。第一,制度方面應特別注重財政體制深化改革和以其為制度依託的資金績效監督考評體系的建設。第二,支出管理方面應繼續推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建立健全財政支出全程監控體系。相關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可考慮引入平衡計分卡(表)等方法趨於細緻、全面。第三,相關技術方面應考慮在“金財”“金稅”等政府“金”字號工程的基礎上繼續全面推進和落實適用最先進信息處理技術的系統化工程及升級政府財務管理系統。在落實2002年提出的“十二金”工程的基礎上,繼續提升電子政務的先進性、安全性和綜合性,提高信息獲取、信息處理、信息傳達的便捷性和準確性,將制度信息化、電子化並與績效管理方法系統化融合落實,從而全面提升財政支出管理水平,少花錢、多辦事、放鬆“三元悖論”制約。

第二,有效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用好錢,辦實事”。有效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關鍵是推進經濟、行政、政治全方位配套改革,其重點內容包括:第一,施行行政體制改革,在各級政府職能、事權(支出責任)合理化基礎上精簡機構和人員,提高人力資源質量,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同時降低行政管理的機構、人員成本。第二,繼續落實預算信息公開制度強化監督。預算、決算信息公開是公共財政的本質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向社會公佈中央、地方政府“三公”經費等預算信息,表明了政府履行承諾、接受公眾監督的決心,也為推動各級政府進一步公開各項行政經費、在公眾監督下厲行節約、降低政府運行成本奠定了基礎。第三,進一步改革政府行政經費相關的管理制度。例如:推進公車改革,嚴格審批因公出國減少出境團組數和人數;嚴格控制公務出差、公務接待經費標準,嚴禁贈送禮品等等。第四,大力完善財政資金監督考評與問責體系,促使“納稅人的錢”每一分都花到實處,發揮出最大效益,從而能夠將節省出的財政資金投入到民生最需要的方面。

第三,擴大政府舉債資金融資乘數——“少借錢,多辦事”。政府舉債資金融資乘數是指政府舉債變化所引起的政府實際融資總量變化的連鎖反應程度;融資乘數越大,越有利於減少稅收、增加公共福利和控制債務及赤字水平。提高政府國債或地方債的融資乘數必然要求一系列的管理和機制創新,特別是與政策性融資體系機制相關的全面配套改革,具體實施的關鍵點之一是要在財政、政策性金融機構、企業、商業銀行和信用擔保等機構之間,搭建一種風險共擔機制(而非財政“無底洞式”的兜底機制),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運用政策性資金、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機制,追求資金的“信貸式放大”即“四兩撥千斤”地拉動社會資金、民間資本跟進,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發掘這方面的潛力,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具有可行性與必要性,有利於緩解財政“三元悖論”制約,“少借錢”而“多辦事”,即以提高乘數效應力求更大規模地引致、調劃社會資金形成更可觀的合力。

第四,實質轉變政府職能類型——“擴財源,優事權”。我國在市場經濟發展健全的進程中,政府職能的合理化調整勢在必行,國家政治權力治理的實施方式將主要體現為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行政管制型政府要完成向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轉型。財政作為“以政控財,以財行政”的分配體系,必須服務於這一歷史性轉型並進行自身相應的轉變,即健全公共財政。實質性地轉變政府職能,要求政府體制、機構和社會管理多方面的改革,例如:政府體制方面,必須逐步清晰,合理界定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能,由粗到細形成事權明細年,並在預算中建立和運用完整、透明、科學合理的現代政府收支分類體系,為履行政府職能提供基礎性的管理條件;政府社會管理方面,應在繼續建立和完善覆蓋全民的基礎教育、基本醫療衛生保障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等的基礎上,強調政府向服務型轉變;鼓勵和引導建設各類面向市場、面向公益的非政府主體和中介組織機構,完善公私合作的種種機構和制度。公共工程、唯公共產品供給方面的PPP(公私合作伙伴關係)模式應是政府轉變職能過程中特別值得重視與發展的模式,其中至少包含設計建造(DB),運營與維護(O&M),設計、建造、融資及經營(DBFO),建造、擁有、運營(BOO),建造、運營、移交(BOT),購買、建造及運營(BBO),建造、租賃、運營及移交(BLOT)等多種公私合同種類,並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經濟社會發展形成更加廣泛的應用和優化,從而促進民間主體和非政府財力為政府職能轉變與優化注入新的活力和為公共福利水平提升打開新的財力來源與資源潛力空間,有效地緩解政府債務和赤字壓力。

專欄:十八屆三中全會削減“三公”經費與收入分配

新一屆政府在壓縮三公經費方面充分顯示了雷厲風行的作風和令行禁止的成效,為深化改革釋放出了更大空間。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規定中明確指出一系列壓縮三公經費的具體做法“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要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要規範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2013年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中國工會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做經濟形勢報告,被媒體稱為一堂形象生動的經濟公開課。2008年,全球爆發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大範圍金融危機,並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而連帶爆發了歐洲諸國主權債務危機,全球經濟陷入一片迷茫。中國作為全球最具活力的新興經濟體,雖然仍未撼動全球經濟增長引擎這一核心地位,但是經濟增長三駕馬車中的出口遭受重創,而隨著經濟由外轉內,擴大內需、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等刺激手段切實保障了中國經濟的穩定增長,但與此同時也為政府帶來一系列債務壓力。為了給民生以更大保障,為了給經濟發展騰出更多空間,黨的“八項規定”切實減少了行政費用,緩解了全國的財政壓力。新一屆領導群體決心將“跑冒滴漏”的錢堵住,積極整改各部門、各單位的不良行為,及時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守住扶貧、社保資金等“報名錢”,進一步壓縮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無疑表明了政府帶頭過“緊日子”的決心和信心。約束“政府這隻手”對市場的過分干預,從政府機關首先著手進行改革,尤其是削減“三公”經費的具體措施,節約下來的資金用於對小微企業的個稅補貼等領域,正是在將“改革是讓人民過上好日子”的目標落在實處。

(二)轉移性收入對再分配的影響

轉移性收入是初次分配與再分配領域轉聯結的重要通道。理論上,轉移性收入對收入分配的影響體現在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從宏觀層面看,轉移性收入在三大部門之間的流轉直接到影響各部門可支配收入的形成;從微觀層面看,轉移性收入影響社會各個收入階層之間的收入對比關係,客觀上起著均衡、協調不同收入水平,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從宏觀層面看,在中國三大部門實現國民收入再次分配的過程中,企業部門是收入淨流出部門,政府部門是淨流入部門,住戶部門總體上是淨流入部門。1992-2008年間,中國政府部門和企業部門的可支配收入比重呈現增長趨勢,住戶部門則出現下降趨勢。其中,企業部門增幅約10%,政府部門增幅超過1%,住戶部門降幅超過11%。從2009年開始,上述格局發生了改變,政府部門增大了對住戶部門的轉移支付力度,政府部門對住戶部門的轉移性支出連續兩年超過了住戶部門的“收入稅”和“社會保險繳款”項目的支出,政府部門相對於住戶部門而言,成為淨流出部門。

對統計數據的分項目分析比較表明,政府部門經常轉移收入的較快增長源於“收入稅”、“社會保險繳款”的大幅度增加,而經常轉移支出的增長則源於“社會保險付款”和“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的增加,即:一方面,政府通過增加對企業部門和住戶部門徵繳所得稅集聚了資金;另一方面,這些資金中的大部分又通過社會保險及轉移支付等方式分配給住戶部門(企業部門數額很小)。這“一取一予”中,主要是貫徹了收入再分配的原則和意向。

住戶部門的經常轉移來源和運用都出現增長,但經常轉移運用的增幅遠大於來源。分項目比較表明,住戶部門經常轉移收入的增長較慢,主要是由於在來源項目中,只有 “社會保險福利”出現了一定幅度的增加,另外兩項“社會補助”“其他經常轉移”負增長或不增長,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住戶部門經常轉移支出的大幅度增長,“收入稅”和“社會保險繳款”項目同時為增長提供了動力。

企業部門經常轉移收入僅包括“其他經常轉移”一項,較為穩定,經常轉移支出的大幅度下降主要是由於“其他經常轉移”項目下降造成的,包括未納入統籌的單位支付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常住者和保險賠款,這些項目的支出對象基本是住戶部門,因此,其下降表明企業部門對住戶部門的轉移支付逐步降低。

從微觀層面看,近年來,財政部門通過實施家電汽車下鄉以及家電、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等8600多萬困難群眾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重點增加城鄉低保對象等低收入者收入等財政補貼手段,對低收入群體進行各種補貼,客觀上增加了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縮小不同收入群體的收入差距。

綜上所述,經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後,住戶部門的支出大幅度增加,而這主要是由伴隨政府政策手段為主的“抽肥補瘦”的福利分配實現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會成員生活境況的“兩極分化”。

(三)財產因素對再分配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居民擁有財產總規模快速增長,已躍居全球第三位,在此過程中,財產分佈差距正日趨擴大,財產因素對收入分配格局的影響日益顯著。

1.對企業、政府、住戶部門財產收入的綜合考察。

住戶部門是財產收入最大的淨流入部門,企業部門是財產收入最大的淨流出部門,除極個別年份,政府通常也是財產收入的淨流出部門(見表4-1)。住戶部門獲得的財產收入淨額總體呈增長態勢,2006年以後增長加快,2008年達到7418.9億元,是1998年的兩倍多。住戶部門獲得的財產收入淨額以利息收入為主,平均佔86.3%,其次是紅利收入,平均佔8.4%(見圖4-3),形成這種結構的原因:一是中國住戶部門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為主;二是中國企業分紅比例較低,以上市公司為例,2001-2010年的10年間,流通股股東獲得股息率平均僅為0.907%,低於境外市場平均2%的股息率水平。企業獲取紅利的增速低於支付紅利的增速,企業部門在2005年已成為紅利淨流入部門(見圖4-4)。

政府部門所涉及的財產收入運用和來源情況,絕大多數都與利息收入有關,淨流出的形式主要是利息支付,2008年利息淨支出規模高達1275.1億元。

表4-1 1998-2008年國內各部門財產收入淨額情況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鑑》歷年各期的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計算。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圖4-3 1998-2008年中國住戶部門財產收入構成情況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圖4-4 1998-2008年中國非金融企業部門紅利運用與來源情況

表4-2 1998-2008年政府部門財產收入淨額構成情況 單位:億元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鑑》歷年各期的資金流量表(實物交易部分)。

2. 對居民財產分佈和財產性收入的專門考察

從存量視角來看,中國財產規模高速增長,分佈差距擴大。

第一,財產總規模和人均規模快速增加,但人均水平與發達國家差距很大。2000年,中國人均財產規模5672美元,2010年上升為17126美元,年均增長率約為18.4%。經過多年高速積累,中國居民財產總值已達16.5萬億美元,成為全球第三大財產來源地,僅次於美國(54.6萬億美元)及日本(21萬億美元)。目前,中國仍屬於中低收入國家,放在全球視野裡比較,中國人均財產規模與發達國家存在很大差距,與美國的差距是12.8倍,與日本的差距是10.8倍。與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也存在差距。

第二,財產分佈的基尼係數在國際比較中處於較低水平,但趨勢不斷擴大。統計規律表明,各國財產分佈的基尼係數一般在0.6-0.8,而可支配收入的基尼係數一般在0.3-0.5。近年來,中國居民財產分佈的基尼係數明顯升高:2002年中國居民財產分佈的基尼係數為0.550,2010年上升到0.690。以國際水平來衡量,中國居民財產分佈不平等的程度低於英美等發達國家和“金磚五國”的其他四國,但已高於日本和德國(見表4-3)。

表4-3 2010年中國居民財產分佈的差距及國際比較 (單位:美元)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資料來源:Credit Suisse Research Institute, 2010: Global Wealth Databook, www.credit-suisse.com/researchinstitute。

從流量視角來看,財產性收入比例低,差距擴大。

第一,初次分配總收入中財產收入平均不足5%。從住戶部門初次分配總收入的構成來看,1998-2008年,財產收入所佔比例平均為4.7%。見圖4-5。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圖4-5 1998-2008年住戶部門初次分配總收入構成情況

第二,城鄉人均年收入中財產性收入都不足3%,城鄉居民之間的財產性收入差距明顯擴大。從人均年收入的構成情況來看,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對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所佔全部年收入的份額一般都沒有超過3%。以2009年為例,見圖4-6、圖4-7。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圖4-6 城鎮居民人均年收入情況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圖4-7 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構成情況

1990年,城鄉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之比為0.44:1,2002年則攀升至2.85:1。1990-2000年期間,正是金融市場迅速成長時期,也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時期,這些新生市場推動了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的顯著上升,而農民則相對缺乏有關金融投資和房產投資的市場機會和專業知識,在取得財產性收入方面處於弱勢。近年來,隨著新農村建設等,城鄉財產性收入的差距出現小幅縮小的趨勢,2009年下降到2.58:1,但仍存在很大差距(見表4-4)。

表4-4 城鄉居民人均年收入構成情況

賈康等:《中國:公共財政發展戰略2020》(四)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鑑》歷年各期。

3. 重視中國居民財產分佈和財產性收入的兩大突出問題

中國居民財產分佈和財產性收入變遷的上述特徵基本符合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共同規律,居民走向共同富裕之路還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當前,需要高度重視兩大突出問題:

一是財產分佈總體狀態未脫“發展中”特徵,財產性收入比例低。財產以及財產性收入對於居民和家庭具有重要意義,“有恆產者有恆心”。增加居民財產和財產性收入有利於提高居民的消費和投資能力,有利於支撐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是中產階層薄弱,城鄉居民財產差距呈顯著擴大趨勢、房產差距突出。財產分配及與之伴隨的收入分配往往具有一種“馬太效應”,容易導致富者越富,窮者越窮,財產分佈不均等造成的差距還可以代際相傳,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的差距與財產分佈的差距又互為因果,如影隨形,且很容易形成所謂“正反饋”而不斷自我加劇。對中國財產分佈差距在短期內迅速擴大的現象應保持警惕,並制定適宜的因應措施和前瞻對策。


賈 康 介 紹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導,中國財政學會顧問,中國財政學會PPP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諮詢委員,北京大學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被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層次學術帶頭人。曾受多位中央領導同志邀請座談經濟工作(被媒體稱之為“中南海問策”)。擔任2010 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財稅體制改革”專題講解人之一。孫冶方經濟學獎、黃達—蒙代爾經濟學獎和中國軟科學大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曾長期擔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到美國匹茲堡大學做訪問學者一年。2013年,主編《新供給: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發起成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和“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任首任院長、首任秘書長),2015年-2016年與蘇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給經濟學》專著、《供給側改革:新供給簡明讀本》、以及《中國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獲評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和央視的“2016年度中國好書”),2016年出版的《供給側改革十講》被中組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圖書館評為全國精品教材。2017年領銜出版《中國住房制度與房地產稅改革》、《新供給:創新發展,攻堅突破》、《構建現代治理基礎:中國財稅體制改革40年》等。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評估》公佈的2006~2015年我國哲學社會科學6268種學術期刊700餘萬篇文獻的大數據統計分析,賈康先生的發文量(398篇),總被引頻次(4231次)和總下載頻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綜合指數3429,遙居第一,是經濟學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學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