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和家長們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李小寧

“熊孩子”和家长们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最近,有網友在知乎上發帖,稱親戚家小學四年級身高1.4米、體重120多斤的男孩,突然從背後狠狠推了她懷孕4個月的嫂子。被問及為什麼這樣做,“熊孩子”竟然滿不在乎地說:“我看電視上孕婦摔了會流產,我就想看看推倒她會不會也流產。”“熊孩子”事件並非個例。3個“熊孩子”因無聊進入瓜農的瓜棚,將9000多斤、約600個未成熟的西瓜踩碎,留下一地白瓤。為了看看碎石被火車碾壓的樣子,4名小學生竟然通過鐵路防護網排水溝鑽入鐵路線,將碎石放置在鐵軌上,導致兩列動車被迫緊急停車......

“熊孩子”和家长们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熊孩子”們為了滿足自己的好奇心做出這樣的舉動,可不是一句“孩子還小”就能掩蓋過去的。萬一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熊孩子”觸犯到法律,家長就追悔莫及了,所以教育“熊孩子”刻不容緩。

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齡不滿18週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情形。

我國刑法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的刑種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以下刑種:

1.死刑。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對於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罪犯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給未成年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使未成年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重新建立對生活的信心和希望,對社會作出應有貢獻。

2.無期徒刑。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無期徒刑沒有幅度,無法從輕處罰,只能適用減輕處罰。

3.剝奪政治權利。未成年人本身不滿十八週歲,尚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大部分政治權利。因此,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被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4.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與其父母或監護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無參加工作賺錢的能力,其家庭財產除未成年人個人的生活用品外,基本為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所有。因此,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無可執行的財產。

未成年罪犯可適用的刑種

1.管制。管制,是五個主刑中最輕的刑種,根據管制的特點,對未成年人適用管制,有利於未成年人繼續正常生活學習,從而更有利於其改過自新。

2.拘役。拘役刑期較短,適用於罪刑較輕但需關押的罪犯,對未成年人適用拘役,是一種相對比較好的選擇。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幅度較大,適用廣。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應與成年罪犯分開關押,以防止交叉感染,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蝕。

4.罰金。對於罰金的適用應區別對待,對已滿十六週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適用罰金刑;而對於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處於父母照顧,無個人財產,可不適用罰金刑。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處罰特定的犯罪情形。同時對未成年罪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法定刑範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後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既罰當其罪又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此外,對於未成年罪犯還可依法適用緩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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