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一方個人名義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所負的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的事情普遍存在,該筆借款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並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哪些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呢?深圳立幫律師團為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但是在兩種情形下,由借債的夫妻一方以個人債務承擔責任:1.夫妻一方能夠充分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了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2.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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