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凶宅”信息,法院判定撤銷合同!

你還記得之前炒的很火的南京“凶宅”嗎?在6月12日的時候備受關注的南京“凶宅”經過138次競拍,93次延遲,最終被一位神秘買家以786萬元拍下,此房子拍賣成功後在網上也引起了不少的輿論,大家紛紛討論最後競拍下的神秘人到底是誰,究竟買在這個房子做什麼,之所以此房子被稱為“凶宅”的原因是在這棟房子的地下車庫內曾發生一起碎屍案件,近日有消息稱神秘買家已於6月27日前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付清全款,接下來就是他們將正常過戶就可以了。

隱藏“凶宅”信息,法院判定撤銷合同!

大家都會把“凶宅”定位不好的象徵,買房子的時候也會避開此類房子,小蔣馬上就要結婚了,為了辦置婚房,和母親張女士一直在四處看房,終於通過中介找到了一家比較中意的房子,隨後與房屋主人崔女士、小趙(崔女士兒子)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該房屋總價是280萬,付款方式是首付加貸款,在簽訂合同後張女士把剩餘尾款結清,房屋過戶後,在裝修過程中聽到鄰居議論,此房是“凶宅”,崔女士的丈夫就是在房子中燒死的,由於張女士買房子是為了做婚房用所以在購買之前一直向房屋主人確認在此房子中有沒有發生過不好的事情,但崔女士與小趙都堅稱沒有,正因為此房屋不是凶宅才促成交易,現在張女士認為崔女士與小趙和中介存在隱瞞“凶宅”的事實,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一系列費用,崔女士稱丈夫因床鋪陰燃,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純屬意外,不認為此房為“凶宅”,不同意撤銷合同,最終法院判定撤銷合同並賠償張女士一系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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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凶宅”不存在物理上的質量瑕疵及法律上的權利瑕疵,客觀上也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一般人仍對“凶宅”普遍存在忌諱、恐懼或不吉利的心理,如果出賣人隱瞞房屋為“凶宅”的信息,可能會導致買受人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意思表示,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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