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自殺房屋成“凶宅” 蘇州一房東索賠30萬 怎麼判?

租客自殺房屋成“凶宅” 蘇州一房東索賠30萬 怎麼判?

崑山的房主張女士怎麼也想不到,碰上租客在出租屋內自縊身亡,房屋瞬間變成“凶宅”,貶值不說,還一時無法出租。張女士於是將死者家人告上法庭,索賠損失30餘萬元。一邊是痛失親人的租客,一邊是自感倒黴的房主,該怎麼判?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崑山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租客自縊出租屋成“凶宅”

張女士在崑山有處住房一直用來出租。2017年8月,張女士將該房屋出租給徐某及其丈夫,租金交付方式為“押一付三”。2017年9月21日,徐女士丈夫不知何故在出租房內自縊身亡,還造成了房屋大門損壞。

張女士的房屋瞬間變成“凶宅”,一時無法出租,想出售房價也將貶值。無奈之下,張女士聯繫徐某,希望能夠賠償她的損失。徐某在接聽過幾次電話後,通過中介告訴張女士,該房屋是自己的“傷心地”,自己的丈夫都沒了,她什麼都不想管了,走了再也不會回來。

房主索賠30萬被法院駁回

眼看協商無果,徐某又杳無音訊,張女士向崑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徐某賠償房屋三年租金、大門更換、房屋貶值損失、精神損失費等合計30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產權歸張女士所有,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後因徐某無故搬離房屋,租賃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證金、三個月租金合計10000元,依據合同約定可不予退還。但對於張女士主張的“凶宅”貶值損失、精神損失等,其並未能就徐某夫妻違反租賃物用途或違法使用提供證據,且所主張的損失是否實際發生也未有證據證明,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這麼判決依據是什麼

提起“凶宅”,很多人都很忌諱。現代快報記者調查發現,類似案件在全國其他地方也曾發生,但基本都是索賠被駁回。有網友不由對房東的遭遇表示同情。

承辦法官告訴現代快報記者,本案中張女士的遭遇確實值得同情,法官也曾試圖通過調解的方式,讓徐女士對張女士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徐女士在丈夫過世後就回到老家,不想回崑山。法院最終對此案做了缺席判決。

法官認為,此事對於房屋的租售確實會造成暫時的影響,但從法律上來看,確定損失需要客觀存在的事實作為依據。張女士房屋的結構、設施等並未發生任何損害,其使用價值並未降低,其訴請僅僅體現在一種主觀的可能性以及社會“非議”,尚不能構成法律認定損失的基礎。同時,法律也應該起到社會價值觀引領功能,對於民眾的封建思想予以適當引導,以科學思維對待人和事。

江蘇立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倪立也支持法院的判決:第一,自殺是一個不可預見的事件,邏輯上張女士認為自殺——貶值——向徐追償,徐女士在她丈夫自殺這件事上不存在過錯。自殺是否導致貶值暫且不論,徐在沒有任何違約行為的情況下,不應當承擔這個賠償責任。第二,沒有證據證明房屋遭受損失的客觀事實,房屋價值的貶值也沒有辦法確定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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