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男子花費157萬買到「凶宅」 能否退房?

廣州市民馬某看中了海珠區江南西路的一處房產,然而在完成交易遞件後,前去房屋打掃衛生時,才得知此房中曾有人非正常死亡,是套“凶宅”。

馬某找到賣方協商解決退房退款未果後,只好向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求助。

在值班律師的努力下,最終馬某成功退房並獲得了相應的賠償。

這也是近日出爐的2017年度廣東省市中立法律服務社11宗典型事例之一。

買房打掃時才知買來“凶宅”

2017年5月,馬某想買房自住,通過多日的看房比對,最後通過中介公司推薦,看中了孟某的一套房屋。雙方通過中介公司於2017年5月20日簽訂三方《房屋買賣合同》,馬某以157萬元向孟某購買了其海珠區江南西路一處房產。馬某支付了房款,並於2017年8月9日交易遞件完成。

當天,馬某去新購入的房屋打掃衛生,從鄰居處得知該房內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並且是房東上門收租時才發現人已死亡,周邊居民都知情且都有忌諱。

得知這一情況,馬某立即聯繫中介公司諮詢此事,中介公司表示也不知情。於是,馬某立即和經紀人一起找到業主孟某協商解決退房退款事宜。然而,孟某態度很惡劣地說“房屋內發生自殺事件”這事沒義務也沒必要跟買家和中介說,並且拒絕退款退房。

無奈之下,馬某在2017年8月10日前往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進行諮詢。

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買房合同

據代理律師分析,案涉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根據傳統認識、交易習慣、按照公序良俗以及司法實踐,案涉房屋應當認定為“凶宅”(注:在一定時期內曾發生過自殺或兇殺等人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一般成為凶宅)。賣方故意隱瞞案涉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這一重大事件,未告知買家真實情況,屬於欺詐行為,直接影響原告是否購買案涉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原告可以請求法院撤銷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馬某隨後將賣家孟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

究竟能不能拿回房款 下面這幾個問題成了關鍵

1

賣家賣房前是否知道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

被告認為不存在欺詐行為,其根本就不知道曾經有租客在案涉房屋內自殺;況且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通過中介公司促成的,原告應當追究中介公司不盡職調查的責任或者故意隱瞞的責任,而非追究被告的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該案的關鍵在於取得證實案涉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且在馬某購房過程中,孟某故意隱瞞這一事實,誘使馬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告孟某構成欺詐行為。

案件庭審過程中,原告馬某的代理律師對被告方的答辯意見提出反駁:被告答辯意見與事實不符,在起訴前原告通過中介與被告進行調解時,被告當面明確表示案涉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案件,並且被告直接說無義務向原告及中介說明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實;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情況說明及法院調取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可以證實。

2

買家籤合同前是否知曉案涉房屋是“凶宅”?

被告認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中,原告已經表明其親自視察並清晰知道該物業現況等,並不得藉此拒絕交易。原告陳述的事實與理由與《房屋買賣合同》中原告表明其親自視察並清晰知道該物業現況自相矛盾。

對此,原告馬某的代理律師提出,合同中所述原告“清晰知道該物業現況”是指該物業的物理現況。根據常識,原告不可能看出案涉房屋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案件。“凶宅”雖然在物理層面上沒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上,人們買房買的是家,目的是住的平安、舒適,“凶宅”顯然影響人們的居住心理。也正是這一原因,才使得房屋的價值在客觀上收到重大影響。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人們對於“凶宅”的忌諱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種民間習俗。民間習俗作為一種千百年傳襲下來的習俗和生活經驗,已經深深進入中國人的內心,是客觀存在並由一定合理性的。

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合理的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是受法律保護的,本案被告為了將房屋賣出或者為了賣高價而故意隱瞞“凶宅”這一重大事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了欺詐。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求

法院認為,根據調取的《受理報警登記表》《詢問筆錄》對於案涉房屋內於2015年發生過非正常死亡這一事實,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被告出售房屋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問題,首先,根據公安的詢問筆錄可以得知,被告對案涉房屋內發生租戶非正常死亡的事情是知曉的。其次,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習慣,房屋內有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事實,足以影響當事人交易的意思表示。被告在出售案涉房屋時,不管是對中介方還是購買人,均負有披露房屋真實信息的義務,應當披露而未披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被告抗辯認為原告應當追究中介公司未盡調查義務的責任,但被告作為案涉房屋的產權人,是原告及中介方瞭解房屋真實信息的第一來源,被告該抗辯有轉移責任的嫌疑,對此,法院不予採信。

再次,中介公司作為促成買賣雙方簽定合同的中介方,同時也是簽約過程的見證人,因此其向法院說明的孟某在買賣交易過程中未披露該事實以及刻意隱瞞該事實的情況也可印證案件相應事實。

由此,法院認定被告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欺瞞行為,構成欺詐。最後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支招:如何避免誤買兇宅?

馬某的代理律師表示,在我國,對於凶宅的定義,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發生過自殺、兇殺等非正常惡性死亡事件的房屋成為凶宅。

所以,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購房者的權益,最直接的辦法是在買賣合同中做具體約定,一旦出現合同約定的情形,守約方可以直接起訴讓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挽回損失。

實踐中,購房遭遇凶宅並不少見,但這一重要事實一定要求對方披露,並且在買賣合同中對凶宅問題作出特別約定:

1.多向鄰居打聽。

很多購房者買房後發現是凶宅多半是聽鄰居們說的。為了規避這一情況,建議購房者買房之前就先到小區內“暗訪”一番,可以問問周圍的鄰居瞭解一下房屋的歷史,與鄰居熱絡起來建立感情,發現房屋“身家清白”後才可最終敲定。

2.上網查找小區過往新聞。

3.寫清合同細則。

就凶宅問題專門約定違約責任。約定凶宅信息披露條款,比如,出賣方保證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買房人心裡不安的情況。如果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賣方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4.買房時遇到以下幾種情況,要對房子做進一步的背景調查:

長期空置房;出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的;賣家拒絕書面承認房子是否涉及凶宅信息的;賣家戶口本上有因人員死亡而註銷戶口記錄,尤其是死亡年齡比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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