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自殺出租屋成“凶宅”,房東向死者家人索賠30餘萬

租客自殺出租屋成“凶宅”,房東向死者家人索賠30餘萬

據現代快報報道 蘇州崑山的張女士怎麼也想不到,碰上租客在自家出租屋內自縊身亡,房屋瞬間變成"凶宅",貶值不說,還一時無法出租。張女士於是將死者家人告上法庭,索賠損失 30 餘萬元。一邊是痛失親人的租客,一邊是自感倒黴的房主,這該怎麼判?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崑山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張女士在崑山某處有處住房一直用來出租。2017 年 8 月,張女士通過中介將該房屋出租給徐某及其丈夫,租金交付方式為"押一付三"。2017 年 9 月 21 日,徐女士的丈夫不知何故在出租房內自縊身亡,還造成了房屋大門損壞,張女士的房屋瞬間變成"凶宅‪",一時‬無法出租,即使想出售市場價也將貶值一半。

無奈之下,張女士聯繫徐某,希望能夠賠償她的損失。徐某在接聽過幾次電話後,通過中介告訴張女士,該房屋是自己的"傷心地",自己的丈夫都沒了,她什麼都不想管了,走了之後再不會回來。

眼看協商無果,徐某又杳無音訊,張女士不得以向崑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徐某賠償房屋三年租金、大門更換、房屋貶值損失、精神損失費等合計 30 餘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房屋產權歸張女士所有,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後因徐某無故搬離房屋,租賃合同因此而解除,其支付的保證金、三個月租金合計 10000 元,依據合同約定可不予退還。

但對於張女士主張的"凶宅"貶值損失、精神損失等,其並未能就徐某夫妻違反租賃物用途或違法使用提供證據,且所主張的損失是否實際發生也未有證據證明,故法院對其主張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認為,本案中張女士的遭遇雖然值得同情,對於房屋的租售也會造成暫時的影響,但從法律上來看,損失的確定需要客觀存在的事實作為依據,從而確定損失金額。

張女士房屋的結構、設施等並未發生任何損害,其使用價值並未降低,其訴請僅僅體現在一種主觀的可能性,以及社會"非議",尚不能構成法律認定損失的基礎。同時,法律也應該起到社會價值觀引領功能,對於群眾心中的封建思想予以適當引導,以科學思維對待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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