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百萬元買的婚房竟是“凶宅”:曾有人上吊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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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靖法宣 記者 毛曉華)泰州靖江 28 歲小夥李冰去年 6 月花 100 多萬買了一套房,準備作為婚房使用,誰知道裝修時,無意中得知曾有人在裡面上吊自殺,是名副其實的 " 凶宅 "。李冰找到賣房人張軍夫婦要求退房,被拒絕後將他們告上靖江法院。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契約》,被告張軍夫婦返還李冰購房款 115.8 萬元,賠償李冰損失 1.69 萬元(包括契稅、貸款評估費),承擔相關利息損失並負擔案件受理費 1.56 萬餘元。

裝修時才知買的是 " 凶宅 "

2018 年 6 月,準備結婚的李冰花了 100 多萬在城區購買了一套房。就在其為裝修忙綠時,小區保安告訴他一件事,有一男子曾經在這套房裡上吊自殺,這令李冰大吃一驚。

李冰和家人找到賣房人張軍夫婦,堅決要求退房及賠償損失,遭到拒絕後,2018 年 10 月將張軍夫婦告上靖江法院。

李冰在訴狀中陳述了從警方等處瞭解到的情況,他說,2018 年 2 月,張軍夫婦從做房產中介生意的錢燕處購買了這套二手房,後來夫婦倆聽聞該房曾有一男子上吊自殺,是民間所謂的 " 凶宅 "。

2018 年 6 月中旬,張軍夫婦組織親友一起找到錢燕,以隱瞞房屋死人的情況為由要求退房,雙方發生爭吵,並報警。之後張軍夫婦通過另一房屋中介賣房。

巧的是,此時準備結婚的李冰正在找房源,經中介牽線,買下了張軍夫婦的這套房。在此過程中,張軍夫婦未如實告知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情形,具有欺詐的故意,導致李冰與其訂立了購房合同。

李冰要求法院撤銷 2018 年 6 月底他和張軍夫婦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契約》,張軍夫婦返還房款 115.8 萬元、賠償損失近 1.7 萬元(包括他已繳納的契稅、貸款評估費、物業費),以及承擔他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貸款發放之日計算)至貸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賣房人:我也是 " 受害人 "

張軍夫婦辯稱,自己雖得知該套房內有人死亡,但不知是何種原因死亡,因此談不上隱瞞所售房屋系 " 凶宅 " 的情況。此外,買賣合同中沒有關於是否為 " 凶宅 " 的約定,法律對是否為 " 凶宅 " 也沒有明確的概念,李冰也沒有明確提出或詢問是否為 " 凶宅 "。而且張軍夫婦在兩次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沒有獲得任何利益,反而損失近 10 萬元,因此他們不構成欺詐,合同不應被撤銷,他們不應賠償李冰損失。

經審理,審判法官認定,2017 年 10 月有人在該套房內以上吊方式自殺身亡;2018 年 1 月初錢燕買下這套房以及張軍夫婦 2018 年 2 月下旬以 116 萬元價格從錢燕處購買該房,20 多天後付清全部房款;2018 年 4 月收房後聽說有人曾在該房內自殺,2018 年 6 月中旬找錢燕詢問,遭錢燕否認後雙方發生言語爭執,錢燕報警等事實。

法官:推己及人,支持退房及賠償

審判法官認為,該套房內發生上吊自殺死亡事件後,警察出警勘驗現場,對小區居民具有較大影響,小區居民完全知曉死亡原因。按照人之常情,張軍夫婦顯然會打聽到。張軍夫婦要求錢燕退房未果不久,即通過房產中介與李冰訂立賣房合同,同時負擔大部分交易費用,表明了急於轉手的主觀心態,可見張軍夫婦已經明知該房的不利因素,而最接近的原因為非正常死亡。

法官表示,該事件對張軍夫婦而言,屬於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直接決定是否購買。換言之,若張軍夫妻在締約前知曉,則不可能與前手出賣人錢燕繼續訂立買賣合同。推己及人,上吊自殺事件對李冰也是選購房子時的重大事項,張軍夫婦在與李冰訂立合同過程中負有告知義務,況且李冰購買該房目的是結婚,而張軍夫婦卻隱瞞真相,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存在誤導,構成欺詐,負有全部過錯。

靖江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契約》,被告張軍夫婦返還李冰購房款 115.8 萬元,賠償李冰損失 1.69 萬元(包括契稅、貸款評估費),承擔相關利息損失並負擔案件受理費 1.56 萬餘元。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目前張軍夫婦已向靖江法院起訴前手賣方人錢燕,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退房及賠償。

法官提醒,二手房買家可走訪鄰居打聽房屋過往歷史,或上網查詢小區新聞,儘可能多地瞭解房屋信息。此外,最有力的武器是合同條款,可在合同中清晰寫明有關事項,避免賣房人和中介隱瞞 " 凶宅 " 歷史。

( 文中人名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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