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原告張×,女,1959年5月14日出生,務農。

被告崔×,女,1968年5月5日出生。

被告趙×,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原告張×(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崔×、趙×(以下一併提及時簡稱二被告,分別提及時簡稱姓名)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

並於訴訟中根據原告的申請追加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

(以下簡稱第三人)參加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羅記永,崔×及二被告的共同委託代理人吳燁,

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林紅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芍藥居×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

原為二被告名下的私產,崔×是趙×的母親及其售房事宜的委託代理人。

為了給我兒子蔣建航買婚房,我委託第三人提供居間服務。

在查看涉案房屋情況和簽約前,我都明確告知經紀人和崔×,

因蔣建航十一期間結婚,希望能儘快交房讓我裝修,房屋不能是凶宅。

簽約前,第三人當面詢問崔×涉案房屋內是否發生過自殺、

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不是凶宅,崔×均明確回答“沒有,不是凶宅”,

並在《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上簽字確認。

2014年1月23日,蔣建航與二被告及第三人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等。

合同約定:蔣建航購買二被告所有的涉案房屋,

總價款為2800000元,房款支付方式為首付款加貸款。

合同簽訂當日,蔣建航向二被告支付購房定金100000元。

2014年2月20日,我與蔣建航、二被告以及第三人簽署了《變更協議書》,

約定蔣建航與二被告就涉案房屋買賣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等相關合同項下蔣建航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我,

同時付款方式由貸款變更為全款支付。

之後,我依約支付了2800000元購房款,並支付了契稅14100元、

個人所得稅14100元、土地出讓金991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80元、

居間代理費61600元和保障服務費14000元。

2014年3月27日,涉案房屋過戶至我名下。

2014年4月4日,二被告交付涉案房屋。2014年5月13日,

在裝修涉案房屋過程中,小區鄰居說男主人趙×燒死在房屋內,涉案房屋是凶宅。

我得知該情況後立即告知第三人,第三人職員趙偉聯繫崔×,

崔×承認趙×的父親是在涉案房屋內非正常死亡。

簽約前,我和第三人已經明確詢問崔×涉案房屋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

二被告不但沒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

反而故意隱瞞影響合同訂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項,

使我陷入錯誤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二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合同依法應予撤銷。

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故我訴至法院,要求:

一、撤銷我與二被告於2014年1月23日簽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以及我與二被告、第三人於2014年1月23日簽訂的《補充協議》;

二、要求二被告共同返還我已支付的購房款2800000元並支付利息,

利息以28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自2014年3月2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

三、要求二被告共同給付我已支付的契稅14100元、

個人所得稅14100元、土地出讓金991元、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80元、居間代理費61600元,

保障服務費14600元,並支付上述款項的相應利息,

利息以10487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3月2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

四、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裝修費損失73323.58元;

五、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物業費736.28元、裝修管理費300元、垃圾清運費1000元。

二被告辯稱:第一、我們並未欺詐原告。首先我們主觀上不存在欺詐故意,

我們認為涉案房屋不是凶宅,根據消防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和證明,

崔×的前夫趙×因床鋪陰燃導致過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趙×的遺體僅小腿有小面積灼傷,其他部位完好。

除了陰燃的床墊和被褥部分損毀,臥室牆壁有燻黑痕跡,室內沒有其他損壞。

因此我們認為雖然趙×因火災死亡,但並未直接被火燒致死,而是中毒死亡,

現場沒有恐怖血腥的地方,純屬意外事故。

事發當天我們沒有到達事故現場,而是直接去往殯儀館。

我們完全是通過消防隊的描述來了解當時的情況,我們主觀上認為該房屋並非凶宅。

從客觀上來說,我們並沒有實施欺詐行為。

在簽署《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時,

第三人明確詢問崔×房屋內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事件,

崔×明確回答沒有,因為趙×的死亡是意外事故,與自殺、他殺無關。

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另一方面,從保護隱私的角度上來說,我們主觀上也不認為涉案房屋是凶宅,

當然不會主動提及往事,畢竟趙×是趙×的親生父親。

關於原告明確告訴我們房屋不能是凶宅一事不屬實,

我們委託第三人獨家代理出售房屋,並將房屋鑰匙交給第三人。

簽約前我們沒有再去過涉案房屋,與原告也沒說過話,

簽約當天是原告與我第一次見面。

當時臨近春節放假,第三人極力想促成交易,

約定雙方在第三人的一家門店中商談,雙方商談的主要是價格問題,

價格達成一致之後,第三人提供文件讓雙方簽署,

整個簽約過程非常倉促。

除了在簽訂告知書時中介人員詢問過凶宅的問題,除此之外,

都沒有提及有關凶宅和婚房的問題。我們主觀上並未將涉案房屋當做凶宅,

沒有惡意隱瞞事實,客觀上如實回答中介的詢問,也並未欺騙原告,

因此不存在欺詐事實。

第二、涉案房屋不是凶宅。

凶宅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普遍認為只有發生過自殺、

他殺等人為因素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才是凶宅,

意外死亡事件不存在人為因素,缺乏主觀上的惡性,

不糾纏世俗的恩怨仇恨,不應納入凶宅的範圍。

其次,本案對凶宅的界定應以告知書為準,應定義為發生過自殺、

他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

此外,三方未對凶宅做過進一步的解釋、認定或聲明,

原告將意外事故定性為凶宅,已經超出了

公序良俗的範圍,不符合社會對凶宅的普遍界定。

第三人述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公司在簽約時盡到了審核義務,詳細詢問了原、

被告雙方交易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因為原告明確其買房是用於婚房,所以我公司為原告推薦房屋時特別慎重,

簽約時特別強調了涉案房屋是否發生過自殺、

他殺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二被告都予以否認。

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二被告在發生非正常死亡時事件之後,立即出售房屋,

並故意隱瞞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事實。

如果二被告告知了原告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告就不會購買該房屋。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蔣建航(作為買受人)與崔×(作為出賣人)、

趙×(作為共有權人,姓名由崔×代簽)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

約定蔣建航向二被告購買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芍藥居×號房屋(即涉案房屋),

房屋成交價格為1850000元,裝飾裝修及配套設施設備等作價為950000元。

買受人可以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定金100000元。

同日,蔣建航(作為乙方,買受方)與二被告(作為甲方,出賣方,其中趙×的姓名由崔×代簽)

及第三人(作為丙方,居間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鑑於甲乙雙方經丙方居間就涉案房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現三方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事宜做出補充約定如下,甲乙雙方同意,

交易房屋及裝飾裝修和配套設施總價款為2800000元。

乙方於2014年1月23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0000元,

甲方應在接到丙方的評估通知後五日內配合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

乙方於2014年3月15日前將首付款1500000元以資金監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甲乙雙方應於丙方收到評估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共同前往貸款機構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甲乙雙方同意,在丙方取得網上預約登記日期為準,

甲乙雙方應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同日,蔣建航向第三人支付居間代理費61600元、保障服務費14000元、代收評估費600元。

2014年1月23日,蔣建航與二被告(其中趙×的簽名由崔×代簽)

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該告知書中“重大瑕疵”一欄載明:

披露房屋是否為“凶宅”,產權人否認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間發生過自殺、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2014年2月20日,原告(作為丁方、新買受方)與二被告

(作為甲方、出售方,其中趙×的名字由崔×代簽)、

蔣建航(作為乙方、買受方)、第三人(作為丙方,居間方)

簽訂《變更協議書》,約定:甲、乙、丙、丁四方經友好協商,

就甲、乙、丙三方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芍藥居2號院2號樓6層2單元

601號之房屋買賣事宜所簽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居間服務合同》項下的乙方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丁方事宜,

達成變更協議如下:1、甲、乙、丁三方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就上述房屋買賣所簽署的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乙方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丁方,

丁方同意受讓簽署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2、甲、乙、丙、

丁四方協商一致,甲、乙、丙三方就丙方為甲、

乙雙方買賣上述房屋提供居間服務所簽署的《居間服務合同》

項下的乙方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丁方,

丁方同意受讓前述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

3、甲、乙、丙、丁四方一致認可上述合同的變更並按照變更後的合同繼續履行。

趙×認可其委託崔×出售涉案房屋,並認可崔×所代簽的所有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簽訂後,原告向二被告支付購房款共計2800000元。

2014年3月25日,原告向有關部門交納契稅14100元、個人所得稅14100元。

2014年3月27日,原告向有關部門交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補繳土地收益

(即土地出讓金)991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80元。

同日,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審理中,原告提交《房屋裝修合同》

一份及加蓋有北京陽光實興建築裝修有限公司工程款發票一份,

提交加蓋有北京中交方圓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公章的收據兩份。

上述《房屋裝修合同》顯示北京陽光實興建築裝修有限公司承包涉案房屋裝修工程,

工程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工程造價180058.95元。

上述工程款發票金額為72023.58元。

上述兩份收據的內容分別為:今收到2-2-601交來裝修管理費300.垃圾清運費1000、

今收到2-2-601張×交來2014年度4-12月份物業費736.28(原文如此)。

庭審中,原告主張其曾詢問被告涉案房屋內是否存

在除生老病死之外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崔×明確回答沒有。

二被告不認可原告所述,並主張在簽署合同時,

中介人員詢問過是否發生過自殺、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被告未告知原告房屋發生火災並造成一人死亡的事實。

審理中,原告認可涉案房屋仍由其控制,並同意在收到相應購房款及經濟損失後,

將涉案房屋騰空交付二被告。

另查,2013年4月29日,涉案房屋發生火災,造成一人死亡(趙×,男,北京市西城區人)。

後屍體經法醫鑑定,鑑定意見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居間服務合同》、《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

《北京市朝陽區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認定書》、

證明等相關證據、當事人陳述意見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第三人所簽訂的《變更協議書》

約定《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居間服務合同》

項下案外人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原告,符合法律規定,

相應合同中案外人的權利義務均由原告承受。

民俗文化經過歷史的長期積澱並延續,形成了普通大眾對自然和社會的認識評判,

進而影響公民的行為判斷。

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雖然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觀上未影響到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

但是該情形因影響到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諱、

恐懼、焦慮等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與當事人在締約時真實意思表示不符,

違背了買受人對於房屋實際價值的期待,構成房屋的重大瑕疵,

是影響買賣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房屋出賣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時,負有信息披露義務,

應當如實將所售房屋有關的全部信息特別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買受人,

促使買受人做出正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

故對於原告要求撤銷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現合同因二被告的過錯被撤銷,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

同時需賠償原告已支付的契稅、個人所得稅、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補繳土地收益、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及上述款項的相應利息。

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但原告主張的利息標準過高,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確定。

對於原告已交納的物業費、裝修管理費、垃圾清運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於原告主張的裝修費損失,

原告提交的裝修合同及發票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由其裝修並支付裝修費用,

其已盡到舉證責任,本院予以認可,但原告主張的裝修費數額有誤,

本院結合裝修費發票所顯示的金額予以確認。

對於原告主張的居間代理費、保障服務費及相應利息,

鑑於兩筆費用並非二被告實際收取,第三人提供的中介服務是否存在瑕疵另需確定,

故在本案中不予處理,當事人可另案主張。

現涉案房屋仍由原告控制,原告表示其在收到相應款項後將涉案房屋騰空並交付二被告,

本院不持異議,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原告張×與被告崔×、趙×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撤銷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原告張×與被告崔×、趙×,第三人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

三、被告崔×、趙×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原告張×購房款二百八十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利息損失以二百八十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自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實際給付之日);

四、被告崔×、趙×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張×契稅一萬四千一百元、

個人所得稅一萬四千一百元、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補繳土地收益九百九十一元、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八十元,並給付上述款項的相應利息

(利息損失以二萬九千二百七十一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自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至實際給付之日);

五、被告崔×、趙×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原告張×裝修費七萬二千零二十三元五角八分、

物業費七百三十六元二角八分、裝修管理費三百元、垃圾清運費一千元;

六、原告張×於收到上述第三、四、

五項款項後三日內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芍藥居×號房屋騰空並交付被告崔×、趙×;

七、駁回原告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萬零六百二十六元,由原告張×負擔五百九十九元(已交納),

由被告崔×、趙×負擔三萬零二十七元(原告張×已預交,

被告崔×、趙×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原告張×)。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樂

人民陪審員 陳玉剛

人民陪審員 楊文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 潔

買到“凶宅”能退嗎?看這份有溫度的判決書


相信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會遇到不同法律問題。

100%的人,在老師的指導下都有所收穫。有的守護了自己的財產,有的捍衛了自己的權力。

不管是貨款難收還是勞動糾紛等,老師們都能巧妙的化解。關注後私信老師就可以諮詢自己的法律問題了。

我是栩栩,更多自己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後私信老師,希望能給在漫漫人生中的您帶來一些力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