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婚房卻買到了「凶宅」,法院認定欺詐判決退房

北京小夥柏慶怎麼也沒有想到,千挑萬選花費數百萬元買來的二手房,卻發生過屋主墜樓事件,而自己買房是準備做婚房的,柏慶認為賣房者構成欺詐;賣房者賈維老太也想不通,房屋出售日期和墜樓事件發生時間已隔10年,自己不可能主動提起舊日傷心事,怎麼就變成欺詐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對一起“凶宅”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的判決,對上述問題給予了明確的回答。

買婚房卻買到了“凶宅”,法院認定欺詐判決退房

買婚房卻是“凶宅”

柏慶與父母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305號房屋內。隨著柏慶到了適婚年齡,其父母考慮購買一套本小區二手房作為其婚房使用,並委託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公司)幫助留意合適房源,後果然在同一小區選中了賈維為房主的718號房屋。

2014年3月26日,柏慶在鏈家公司居間下,與賈維就718號房屋買賣事宜簽訂了合同,約定由柏慶以628萬元的總價購買賈維名下的718號房屋。合同簽訂後,柏慶、賈維均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柏慶於2014年5月28日取得了718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併為此支付了稅費5萬餘元和居間代理費共計近16萬元。截至2014年6月9日,柏慶向賈維付清了718號房屋的全部購房款628萬元。次日,賈維也如約向柏慶交付了718號房屋。

拿到房屋鑰匙後,柏慶及其家人十分開心。當他們來到自己已經是房主的718號房屋時,卻從鄰居口中聽到了一個意外的消息:此房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不吉!後向多位鄰居打聽,併到北京某大學保衛處瞭解,確認了賈維之夫王××於2005年11月24日凌晨自718號房屋墜樓死亡,排除刑嫌。

柏慶得知相關情況後,立即告知了鏈家公司,鏈家公司聯繫賈維瞭解相關情況,賈維剛開始含糊其辭,後不得不承認了該自殺事件的存在。柏慶提出,如果他事先知道這個房子死過人,他是無論如何不會購買的;何況他是要做婚房的,這樣的房子太不吉利了。他要求退房,賈維死活不同意,一口咬定有效合同已經執行完畢,錢房兩清,沒有再退房的道理。

買婚房卻買到了“凶宅”,法院認定欺詐判決退房

訴欺詐要求退房

僵持了一段時間,柏慶無奈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他與賈維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賈維返還購房款628萬元並給付利息,賠償柏慶已支付的各項費用21萬餘元並給付利息損失。

海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柏慶認為,賈維作為718號房屋的產權人及死者的妻子,是明知該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對於該重大事項,其應當據實予以告知和披露,但其故意隱瞞該重大事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並使柏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了合同,故雙方簽署的相關合同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並由賈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賈維不同意柏慶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是:第一,雙方簽訂的有關718號房屋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手續齊全,不存在安全隱患,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沒有法定可撤銷的理由;第二,柏慶在購房時,並未對房屋提出特別要求,也未主動向賈維詢問房屋的歷史情況,鏈家公司也沒有進行詢問;第三,賈維主觀認為718號房屋並不屬於“凶宅”範圍,高墜事件發生在室外,不會對人的心理產生影響,且房屋出售日期和高墜事件發生時間已隔10年,賈維在事件發生後的自住和出租期間,從未給使用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故賈維認為在柏慶及鏈家公司沒有主動詢問的情況下,其對此不具有披露義務,且此事件本身對賈維有心理創傷,按照常人思維,也不願主動向他人講述此事件,賈維不存在故意不向柏慶告知該高墜事件的主觀意圖,不構成欺詐;第四,柏慶也在同小區居住,柏慶及其父母對於高墜事件也應當是明知的,至於柏慶結婚與否,與此事件也無必然關係,柏慶不能將不能結婚的責任推到房屋上來,且柏慶所稱的此事件會影響其心理,這是一種封建迷信思想,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柏慶承認在購買718號房屋之前,其與父母共同居住在與718號房屋所在小區為同一小區的305號房屋內,但其主張在購買718號房屋前並未知曉該房屋所發生的高墜死亡事件,直到接收該房屋後才知曉,且因該房屋系用作婚房,他也並未實際使用該房屋。

法院判退房賠款

海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本案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披露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718號房屋在柏慶與賈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相關協議之前,確實發生過賈維之夫王××自718號房屋墜樓死亡的事實,王××雖未在718號房屋內死亡,但鑑於其系自718號房屋中墜樓死亡,該非正常死亡事件與718號房屋仍存在較大的關聯性。因此,718號房屋屬於傳統習俗認知的“凶宅”範疇。

雖然“凶宅”概念並不影響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但對於普通民眾而言,該情形卻會對居住人的心理產生重大影響,此應屬於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對該事實,賈維作為房屋出售人,其在締約過程中負有向房屋買受人柏慶如實予以告知的義務。賈維有關其對此不負有告知義務的答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賈維雖抗辯柏慶及其父母均在718號房屋所在同一小區內生活,其應當知曉718號房屋發生過高墜死亡事件,但鑑於柏慶及其父母所住305號房屋與718號房屋在地理位置上並非屬於同一樓宇,在沒有其他充分證據予以佐證的情形下,僅因存有居住在同一小區的事實,亦不足以證明柏慶對718號房屋發生過高墜死亡事件應為明知狀態。

綜上,在柏慶沒有明確意願表明其願意購買“凶宅”的情形下,賈維未將上述重大事實如實告知柏慶,導致其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與賈維簽訂了有關買賣合同,賈維的行為已構成了欺詐。因此,本案所涉合同,符合法定撤銷要件,依法應予以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合同被撤銷後,賈維應向柏慶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並協助柏慶將718號房屋權屬登記恢復至其個人名下,且如前所述,賈維未盡到相應告知義務,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前提下,有關柏慶主張的損失項目中,購房款所對應的利息損失、契稅、土地出讓金、產權登記費、居間代理、取暖費系其合理損失,法院予以確認,但有關契稅、土地出讓金、產權登記費、居間代理費所對應的利息損失,不屬於損失範疇,本院不予確認。

綜上所述,海淀法院判決如下:撤銷案涉合同,賈維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柏慶返還購房款628萬元及利息並賠償相應損失。在履行上述全部義務後十日內,協助柏慶將718號房屋的權屬登記恢復變更至賈維名下,因此所需稅費,由賈維負擔。

賈維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非質量瑕疵也是瑕疵,土地的年齡是70年,房子的年齡甚至伴隨居住人終身,與此房子有關的一切事情都將延續到這個房子消失之前。因此,買賣房屋,房主應該如實告知買家此房的質量瑕疵和非質量瑕疵。某種程度上,質量瑕疵肉眼還可以觀察到,非質量瑕疵不主動告知是無法知曉的。這種瑕疵瞞得了一時,瞞不過一世,想矇混過關是不可能的。具體到本案,幸好買方在剛接手房屋就知曉了情況,沒有實際居住並毅然退房,損失還是有限的。否則,買方進行了裝潢甚至入住了,房主要賠償的損失還要多。總之,賣房人有義務將與房屋買賣合同訂立有關的重大信息真實、及時地向買受人披露,否則可能構成欺詐,最終損害的還是自己的利益。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房號也作了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