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人千萬不能沾毒品 法律規定很嚴!要“罪加一等”!

这类人千万不能沾毒品 法律规定很严!要“罪加一等”!

今天是國際禁毒日,“健康人生、綠色無毒”是宣傳主題。

從遠一點來說,中國近代的百年國恥,就是從鴉片戰爭開始;從近一點來說,毒品摧毀了很多人的家庭和人生,仍需要堅持不懈地努力打擊。

但有一群人,本該站在反對毒品的最前沿,最後卻成了它的俘虜。已閱君今天要聊聊這群人,看看從他們墮落的過程中,能吸取什麼教訓,他們又會受到什麼的懲戒?

毒品,很可能近在身邊

對一些充滿低級趣味,又缺乏自制力的人來說,很容易沾染上毒品,其中甚至包括一些黨員幹部。

今年5月30日,寧夏紀委監委發佈消息,其中一個部分特別顯眼:通報3起黨員吸毒的案例,這3人因吸過兩次毒,被開除黨籍。

這些年來,黨員幹部吸毒的案例,時不時會引起人們的關注。比如說,2014年11月28日,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紀委、監察局就在官方網站中,集中通報了41名吸毒黨員,並宣佈開除這些人的黨籍。

再如,2016年12月,湖南省通報了永州市道縣、郴州市永興縣、長沙瀏陽市、常德臨澧縣等地多例黨員吸毒涉毒案。

这类人千万不能沾毒品 法律规定很严!要“罪加一等”!

2016年湖南省相關通報的新聞報道

有起涉毒事件曝光後,曾令全國震驚。

2013年,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原州長楊紅衛因為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無期徒刑,判決書中稱他吸食毒品,之後很多人才恍然大悟:有段時間,楊紅衛看上去精力特別旺盛,可以連續幾天白天開會,晚上吃燒烤吃到凌晨四五點鐘,一大早又起來上班。

“毒官”不光光只有楊紅衛,早在2008年,河北省保定市雄縣地稅局大營分局原局長劉某就因吸毒被抓。

2009年,山西省繁峙縣巖頭鄉黨委副書記柴四清因吸毒被曝光,事發後此人被開除黨籍、免職,並被行政拘留。

這些事件,也給黨員幹部們敲響警鐘:毒品,並不是遠在天邊,很可能近在眼前。

毒品,也是“圍獵”工具

去年7月,湖南一名官員走上法院的被告人席:臨湘市原市長龔衛國。

在他抓獲後,走上被告人席前,“吸毒市長”的稱號,就傳得到處都是。去年7月,他因受賄金額總計157.5萬元,被判刑7年。

龔衛國交代自己怎麼染上毒癮的一段,卻有一個荒謬的原因:他認識了一名老闆,老闆教他學會了吸毒,之後他覺得吸毒是“解酒良方”,直至染上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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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衛國受審現場

去年5月,中紀委旗下《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遼寧錦州淩河區委原書記鄧為民嚴重違紀問題剖析和鄧為民的懺悔書。

中間提到一個細節:在一個商人朋友的引誘下,鄧為民迷上了吸食冰毒,甚至慫恿他人一起吸……

對官員吸毒,曾有個分析:吸毒官員,大多身居實權部門、特殊崗位。吸毒行為背後,往往伴隨著權錢交易。

比如說,在2015年,湖南省衡陽縣查處了61名涉毒幹部,分別是縣府辦、交通運輸管理局、國土局、住建局等“實權部門”的幹部或職員,其中甚至有紀檢組長、副局長。正因為手中有權,他們才會被人“搭上橋”。

這說明,這些官員不但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更重要的一點是:他們明明被人當成了“獵物”,卻甘於被“圍獵”,全然不顧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在社會上產生多麼嚴重的影響,在多大程度刺痛著公眾的神經。

公職人員涉毒,“罪加一等”

吸食毒品,在中國雖然屬於違法,卻不是犯罪行為。

這並不等於說,法律就拿公職人員吸毒沒轍。對公職人員涉毒的案件,在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多個條款就針對公職人員涉毒,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內容,就是公職人員涉毒,判刑時要比普通人嚴格。

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是這麼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制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鬥爭,如果這部分人反過來去實施毒品犯罪,無疑具有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更大的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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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介紹相關司法解釋的新聞發佈會

這個司法解釋,簡單來說,對公職人員涉毒的態度是從嚴,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第一種是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規定為“情節嚴重”,適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比如說“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或“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屬於“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是法律用語,用大白話來說,大致相當於大家看古戲時,經常會聽到的“罪加一等”。

有了這個“情節嚴重”,判刑時就會差很多。比如說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如果情節普通,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但如果情節嚴重,就相當不一樣,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再比如說,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實施毒品犯罪,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可能不一定要坐牢,但國家工作人員定罪數量標準只有其50%,這等於降低了入罪門檻,也是“罪加一等”。

手握權力,如果沾染毒品,就不再是“公僕”而是“公敵”。被法律規定要“罪加一等”,評論只有一句: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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