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型”公司與一人公司

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的財產,公司的財產必須與股東的財產相互獨立。否則股東存在濫用公司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的可能。對於一人公司這種比較特殊的形式,則更容易發生股東與公司的財產混同.公司法特別規定:認定一人公司是否屬於財產混同,應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即對方主張一人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一人公司應當舉證證明股東與公司的財產並未發生混同,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除了一人公司,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夫妻型公司”,即股東為兩個自然人,且二者系夫妻關係。因為夫妻財產共有,二股東的出資可能並未相互分割,那麼在認定夫妻公司是否發生人格混同時,能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呢?

案例一

原告:許雪公司

被告:鴻泰公司

被告:王洪福

被告:王毅

2012年4月,許雪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其與鴻泰公司、王洪福、王毅三人簽訂《承包合同》,合同開始履行後,鴻泰公司等僅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費,構成違約。許雪公司請求判令鴻泰公司等繼續履行合同。

王洪福系鴻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該公司另有股東張秀琳,股東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上述二人系夫妻關係。

鴻泰公司明確表示已無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該合同已無法實際履行,故予以解除。鴻泰公司擅自撤出,在許雪公司向其發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前往並解決糾紛後,仍未在指定的時間前往處理相關事宜,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許雪公司稱鴻泰公司只有王洪福、張秀琳夫妻兩名股東,且未提交財產分割證明,故應系一人公司。王洪福、王毅應作為共同被告承擔責任。

法院觀點

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鴻泰公司並非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故許雪公司關於王洪福、王毅應作為共同被告承擔責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夫妻型”公司與一人公司

案例二

原告:國源建設公司

被告:匯通公司

被告:連富公司

被告:翟吉文

被告:金雪鳳

2014年11月,原告與匯通公司簽訂書面施工合同。被告匯通公司未能按照雙方結賬協議約定支付欠付款項。被告匯通公司是由被告連富公司獨資設立的一人公司。被告連富公司是由被告翟吉文與被告金雪鳳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

國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匯通公司支付工程款912.48萬元及利息損失,連富公司、翟吉文、金雪鳳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連富公司、翟吉文、金雪鳳辯稱:被告匯通公司為獨立法人,公司經過年檢年審,財產獨立,連富公司、翟吉文、金雪鳳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觀點】

關於翟吉文、金雪鳳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本院認為,連富公司雖非一人公司,但連富公司是由翟吉文、金雪鳳出資設立。

翟吉文、金雪鳳二人為夫妻關係,其在出資時應當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並以各自投入的財產作為責任財產,承擔相應責任。但翟吉文、金雪鳳設立連富公司時並未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其投入公司的財產實為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

連富公司名為兩名股東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為一人公司。連富公司負有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對立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連富公司並未提交相應證據,故翟吉文、金雪鳳應承擔連帶責任。

小結

夫妻設立公司的,出資時最好提交財產分割證明。

尚梓律師為大家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8號財智國際大廈中心座215-216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