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於2014年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約3年,試用期6個月。
然而工作5個月後,張某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書,稱張某經過考核,不符合錄用標準,公司決定予以辭退。
張某不服,請律師為其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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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張某有兩種選擇:
一、追究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並支付賠償金
如果選擇這種維權方法,那麼因為張某工作未滿半年,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其可主張的經濟補償金僅半個月工資。
再根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規定,張某可主張的賠償金只有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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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公司撤銷辭退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選擇這種維權方法,那麼張某可獲得從被公司違法辭退之日起至裁決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止期間的全部工資。
但此方法的缺點是,勞動者在處理案件期間,不能與其他單位建立長期的全日制勞動關係,否則維權請求將不會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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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經過考慮後,決定採用第二種方法進行維權。理由是:
在被公司辭退後,張某決定自主創業,無需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其次,根據自己對公司的瞭解,對方不會料到自己會主張撤銷辭退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其決策程序很難在第一時間回應張某的要求。
即使公司決定撤銷辭退決定,要求張某前往上班,也可能是兩個月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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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經過仲裁委裁定,公司的辭退決定違法,依法予以撤銷。
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由公司向張某支付自違法辭退之日起至實際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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