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4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约3年,试用期6个月。
然而工作5个月后,张某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书,称张某经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标准,公司决定予以辞退。
张某不服,请律师为其维权。
律师分析,张某有两种选择:
一、追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如果选择这种维权方法,那么因为张某工作未满半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其可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仅半个月工资。
再根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规定,张某可主张的赔偿金只有1个月工资。
二、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选择这种维权方法,那么张某可获得从被公司违法辞退之日起至裁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全部工资。
但此方法的缺点是,劳动者在处理案件期间,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长期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否则维权请求将不会受到仲裁委的支持。
张某经过考虑后,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维权。理由是:
在被公司辞退后,张某决定自主创业,无需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自己对公司的了解,对方不会料到自己会主张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决策程序很难在第一时间回应张某的要求。
即使公司决定撤销辞退决定,要求张某前往上班,也可能是两个月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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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过仲裁委裁定,公司的辞退决定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公司向张某支付自违法辞退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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